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码:45010519750813XXXX
摘要: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多年公司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谈谈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关键词: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下列场所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建设工地、办公楼、学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
2.资料室、档案室、配电房、停车场、车库、物资库房、易燃气体库房等易燃物储存场所。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1.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地点)管理,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上级备案。
2.要结合本单位(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3.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应急灯,配置完善的消防器材及消防疏散通道,实行严格管理。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批准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公众人员聚集场所、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6.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有下列行为:
a)占用疏散通道;
b)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其他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行为。
7.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a)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b)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
c)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d)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二、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管理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供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等,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合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3.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4.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材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挪作他用或移动位置等,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5.消防器材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各类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6.消防器材、设施;要建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专人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7.消防器材在使用后或失效后,必须及时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等清洁状态。
8.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懂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三、用火管理
1.距管道施工、维修或其它施工、作业点十米内的配电设备设施、易燃易爆场所、民房、库房、危险物品存放区域;
2.冬季确需使用电暖器的岗位,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器上。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严禁用明火取暧。
3.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等。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本单位消防安全部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作业过程中严密观察,不得离开现场。
5.明火作业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6.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适用的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派人对现场监督。
7.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补救措施。
8.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9.动火作业完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10.大风天(4 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11.在存有危险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禁止在厂区内、生活区内燃烧垃圾等物品。
12.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由职能部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外来施工单位在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服从管理。
四、电源管理
1.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源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
3.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4.物资库房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并有防雨防潮设施,确保安全用电。
5.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器材和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作业,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6.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完后及时拆除。
7.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加强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气线路使用限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8.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9.未经批准,私自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和设施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架设者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