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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征地拆迁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种阻力冲突日益成为社会最热门的公共问题。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国内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法律制度、政府角色定位、公共利益界定、补偿征收等方面。这些研究虽然很有启发性,但还没有直接说明为什么随着征地拆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征地拆迁补偿水平的不断提高,征地拆迁中的抵触甚至冲突问题并没有减少,除了政策和制度问题之外,背后是否隐藏着其他因素。事实上,征地拆迁中阻力的产生是非常复杂和多维的。我们需要转变视角,开阔视野,深入阻力的内在因素,探索其更复杂多维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征地拆迁;抵制行为;利益博弈
近年来,尽管各地不断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水平、不断完善征地拆迁制度,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抵制行为甚至冲突依然不断发生。在分析征地拆迁居民预期意愿的基础上,解释了征地拆迁中谋利型“抵制”行为客观存在的原因,提示在征地拆迁中确实存在反公地困境及机会主义问题,揭示了我国征地拆迁问题的多个面相。建议应该正确对待征地拆迁抵制问题,以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来引导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打消人们头脑中存在的抵制纠缠可能增加利益的错误念头和侥幸心理。
一、征地拆迁谋利型抵制行为客观存在的原因
1.产权的破碎性——反公地困境。“钉子户”抵制行为在产权理论中属于“反公地困境”范畴。反公地悲剧不是产权不明晰,而是产权呈现支离破碎的状态,每个人都有否决权,这使得确立“完全所有权”非常困难。由于垄断的特性及“经济人”本性等作用下,钉子户的抵制问题,存在于任何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同意才能完成的项目中,如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债务重组和企业收购等。由于土地本身条件的独占性与不可替代性,每块土地对于土地整合计划的完成皆为不可或缺,因此,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拒绝交易、拖延谈判或要价过高等策略获得更多份额的项目剩余价值,由此产生交易失败或者拖延,而交易失败概率会随着卖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这导致了土地开发者有很强的动机去寻找那些产权单一的地块,这种行为偏好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外围过渡扩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土地市场上“抵制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与资源配置扭曲已经造成城市内部破坏(城中村、城市内部衰败)、城市外围过渡扩展(占用耕地)和土地资源闲置等问题。
2.资产专用性、信息的不对称——交易成本。根据威廉姆森的套牢理论,双边垄断两个交易间,若交易涉及专用性较强的资产,经济当事人就有可能从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中获利,这意味着交易的不确定性变大,比如潜在的套牢行为(如要求提高价格、推迟交易时间等)。同时,资产专用性愈高,相互依赖性愈高,投机行为发生的风险也愈高,愈容易产生套牢的问题。土地是具有较高资产专用性的资产,在不牺牲其生产价值的条件下,征收者将其用于规划建筑方面,而被征收者的使用土地方式各有不同,土地资产一旦被安置,再转用的代价较高。所以,在无任何措施的影响下,普通住户认为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越晚达成协议,对自己越有利。同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部分征地拆迁户有特殊期望,要求较高的市场保留价格,尽管该价格可能是极不合理。比如城郊结合处的征地拆迁户,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流转政策的前景不甚明朗,人们的心态是既想离开土地,又要守住土地,既想弃土换得高额补偿,又怕失地即失业,在不得不换的情况下,他们坚持一方面以保证生活水平不低于现状作为底线,接受现有的政策性补偿;另一方面又将追索土地产权的权力握在手中,把分享土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作为预期,不断地追索新的更高的补偿标准,他们甚至几近不理睬政策的“时期性”。
3.机会主义。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处在有限信息与有限理性的世界中,在自利的动机驱使下,便有可能做投机行为,巧取不正当的利益。部分人群在了解到自己拥有的土地的独占地位后,往往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立场,要求高于一般合理价格的补偿地价。征地拆迁者普遍存在唯恐吃亏而片面高估应得利益的心理,部分征地拆迁者甚至将征地拆迁视作是致富捷径,漫天要价、不达目的不罢休等失衡状态不断出现。
二、讨论
理论和实践表明,由于垄断的特性及谋利本性等的存在,抵制问题存在于任何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同意才能完成的项目中,它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在任何制度安排下都有存在空间。抵制问题已经被认为是征收权、政府管制等存在正当性的有力证据。因此,我们需要正确对待征地拆迁中的抵制问题,否则就会进入“越治理越多”的怪圈。事实上,与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方面政策力度加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征地拆迁中的抵制问题依然形势严峻,许多征地拆迁户们以闹事、上访来要挟各级政府,使得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日益被动。究其原因有二:
1.制定具体相关政策规则时,公众参与度程度偏低。虽然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多次出现了“公告”、“公布”、“征求意见”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征收与补偿程序的民主性。但是从目前我国征地拆迁中的参与方式、手段以及参与实际情况看,我国征地拆迁的公众参与远未达到积极、实质、深入参与的决策参与阶段,还停留在“象征性参与”阶段,如获悉、咨询、列席。法必须得到大众认可才具有权威,社会成员才会发自内心地服从并使之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具体征地拆迁中的核心规则,如补偿方案细则等公众参与度的缺乏,这些规则没得到公民认可,地方政府又不得不与有抵制情绪和谋利行为的公民进行点对点地逐个协商赔偿,更让征地拆迁户们有了抗争理据。
2.维稳目标下的怀柔政策助长了谋利型行为的出现。政策法律规则的制定要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各利益群体直接或选举代表相互之间经过辩论、协商最后达成法律和规则。在法律规则制定以后,就成为各利益群体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准绳。前者为相互博弈的政治过程,它遵循平等民主、利益政治原则;后者为行政过程,是政策法律规则的执行过程,奉行的是命令与服从原则。但是在维稳目标“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不出事的官僚逻辑迫使部分基层政权遭遇反对者、闹事者时,暂时搁置规则,灵活操作,进行怀柔和安抚政策,给予小恩小惠,甚至包括违规进行政策变通等等。这种灵活操作削弱了规则的权威性,也造成了反向社会学习效应,从而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谁抵制谁闹事谁就有可能获益”的恶性循环。这也是当前抵制行为产生“越治理越多”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对征地拆迁中的抵制问题,不能因为要抵制问题而无限制采取安抚政策,而应该在具体政策规则的制定时,提高公众参与度,提高其合法性、公正性、民主性。同时,在经过严格程序形成共识性规则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征拆工作,杜绝前紧后松、因人而异的问题,打消人们头脑中存在的纠缠不配合工作可以增加利益的错误念头和侥幸心理,要以严格执法来引导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这样才能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任何制度下的国家都存在着谋利行为而带来的抵制问题。我们应该着眼于整体社会的福利,着眼于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着眼于民主与权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当前的征地拆迁现有制度、法规或政策,制定明确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程序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周萍.初探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2019.
[2]马宏宇.浅谈城市征地拆迁中谋利型抵制行为的思考.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