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雄生
桂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西贵港 5372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逐渐深入,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发展模式都在向着现代化的方向推进,在技术和制度上都有了一定的革新和优化。其中,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的推行下,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程序需要不断的简化,从而有效提高征地工作的效率,同时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利益,维护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目前,征地区片新的地价制度,还处在理论应用的新时期,对于综合地价的相关制度程序,需要在理论探索应用的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研究,从而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并对地价制度理论进行优化,从而全面促进我国土地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理论探索;征地区片;新土地管理法;综合地价
引言: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需要包括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土地补偿费用,对于征地区片的综合定价,需要根据原自然资源部推出的测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测算指导性文件,首先确定征地区域,再进行统一的测算定价。在进行综合地价的测算时,需要遵循四个重要原则:第一是要保证同地同价,在同一片征地区域内,定价和计算方式需要保持一致;第二是要按照相对统一的原则,进行征地区片的划分,保证征地区片的边界和当地乡镇级的行政边界相统一;第三是要遵循定量、定性的分析原则,全面保证综合地价计算过程中相关数据和信息结果的可操作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第四就是要把握前瞻性和平衡协调性原则,保证补偿水平,维护农民利益。
一、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制度存在的优势分析
1.全面考虑到了土地预期增值的影响
在传统的征地相关制度情况下,很多的农用地在被征收之后,往往会因为土地实际用途的改变而产生较为丰厚的增值效益,但是由于农田已经被征收,土地原拥有者就会被排除在征地增值效益的利益分配范围之外,这引起了失地农民的不满。在新的土地管理法推广以后,新的征地补偿机制,虽然没有对土地增值的利益进行分配变化,但是在对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已经将土地增值效益的分配计算到了其中。在对征地区片进行综合地价的制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到土地的区位特点,最重要的是要考虑交通设施的完善程度、基础设施的配置程度、征地区片与中心城区的实际距离等等固定条件,这些基本条件与土地的潜在价值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将这些基本条件全面纳入到综合地价的分析和计算过程中,最终的综合地价才能有效包括征地区片的潜在价值,将土地的增值效益计算到征地补偿当中,维护了征地原拥有者的利益。
2.同地同价的方式增强了综合地价的公平性
同地同价的定价原则,是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下,将条件类似、区域相近,以及土地应用现状相同征地的实际土地补偿全面控制在同一标准和水平线上。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各地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的优化创新征地区片的相关补偿标准和补偿计算方式,但是因为征地拥有者的谈判能力、征地项目本身的特点,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能力的不同,就使得征地区片的土地补偿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失地农民的心理不平衡,很多农民会对自己的土地出现“价格评估幻觉”,过于拔高自己土地的价值,这样不仅会对征地工作的进行造成限制,也使得征地地价的计算方式失去公平性,不利于征地工作的开展。对于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制度,采用了同类归并和综合定价的方式,对区片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同范围的片区,其征地补偿价格差异在一定的可控制范围之内。对于征地工作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用土地征地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同地不同价问题,从而保证了征地补偿的公平性。
3.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实际利益
在过去传统的征地制度中,我国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来确认土地补偿的实际价格的。在这种补偿计算方法下,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非常低,农民能够获得的征地补偿收益在土地转让总收益的15%以下,这样的补偿制度让很多失地农民很难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其实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计算方式,使得征地补偿更加具备实效性和时代性,能够全面符合现代人们经济生活的相应要求,有利的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实际利益。除了补偿标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以外,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计算,是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或者是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征地补偿整体定价偏低的现象。
4.将综合地价制度变得更加弹性化
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制度,本身具备一定的弹性。首先,对于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计算方法和相关影响因素并不会有强制性的跪地,在国家新土地管理法的执行推动下,各征地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地价制度中相关的测算方法、权重和考虑因素,对征地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定价,确定征地补偿。比如,在对北上广等经济较为发达,对土地供求关系要求比较紧张的城市,就需要重点增强土地供求关系这一权重比例;对于河北、山东这一类地势地形相对较为丰富的省份,则需要在征用地分析时将土地的坡度状况融入到实际的考虑范围当中。此外,虽然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不可能具备所有的价格影响因素,没有土地市场所赋予的完全弹性,但是综合地价制度在时间是存在动态性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的整体价格也会出现弹性变化。因此,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制度,使得征地政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都是更加具有弹性的。
二、我国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制度理论探索现状
1.相关理论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不兼容的问题
征地是我国典型的一项经济政治行为,征地工作涉及到很多个利益方,其本身的工作程序也较为繁琐,一个征地工程项目的开始到结束,往往需要很多年的项目时间。在征地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选择合适的补偿标准是综合地价工作开展的首要难题,也是与综合地价理论在应用过程中不兼容的主要表现。
2.综合地价的结果的科学性存在疑问
在综合地价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土地价值的不明确,以及相关考核指标的主观性,使得综合地价结果的科学性存在疑问。土地价值的不明确,会导致征地补偿内容出现模糊问题,导致征地赔偿工作出现漏洞。相关考核指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极其容易导致为了过度追求利益而导致敷衍上级、随意定价的现象出现,对综合地价结果的科学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很容易导致失地者对综合地价的结果不买账,对征地工作造成阻碍。
结束语
相对完美的土地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还是需要增强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制定最适合各地区发展的土地制度。对于征地区片相关综合地价的制定制度,是我国新一轮土地征地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环节,是为了适应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新框架的有效改变,虽然在理论探索的初期,在实际的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相关技术,制定针对性的计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对我国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政策进行优化创新,从而全面的保障征地工作相关方的利益,保障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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