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升对策探究

发表时间:2021/6/2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6期   作者:赵凯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各类单位用工制度也不断完善,为职工参保成了用工的必然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参加,是获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和条件。
        淮北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安徽淮北  235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各类单位用工制度也不断完善,为职工参保成了用工的必然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参加,是获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和条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要符合两个条件,即是用人单位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且职工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且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本文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该行业工程项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同时给出对策建议,提升参保的意义和有效性。
        关键词: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权利义务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目的主要是不影响单位生产,化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面临的无法避免的工伤风险,让用人单位受益;同时不影响职工生活,保障职工在遇到工伤事故后能够享受生活医疗待遇,让职工受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原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才能获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但是参保也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二是职工属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两个条件的实质就是参加工伤保险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使用的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一、现行的工伤保险参保门槛与范围概述
        2014年、2018年,人社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际上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参保条件。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各类“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方面对其工作伤害保障问题也十分关注。工伤保险制度在界定参保范围的时候,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有所突破,但是不能放弃劳动关系这一约束前提条件。可以突破的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年龄方面的主体资格要求(童工除外);应当恪守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劳动合同必备要件应当清晰。劳动者工作伤害保障的主渠道是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拥有一套各方认同、相对完整、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能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劳动者,应当尽可能设法予以覆盖,是为“开门迎客”;但是,也不能因为纳入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要素难以确定的就业人群,而困扰已经行之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伤认定等工作机制,是为“客随主便”。
        二、工程项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现存的问题
        1.部门配合上没有合力。多部门未实现联动,涉及人社、建设、地税、安监、工会等多个部门,其中主要是以人社部门与门间配合为核心,目前仅靠人社部门下设的社保经办机构单独运作,执行力度不够难以打开局面,且各部门的信息也相对封闭,没有实现信息互通,也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2.操作系统上不够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存在着流动性大,频繁且用工不规范等特点,由于目前社保经办机构无配套的操作系统可实现对参保对象进行动态实名登记管理,只能是靠手工申报参保人数进行增减变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保经办机构难以有效识别且实施保障,不便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3.政策执行上存在漏洞。实施按工程项目参保全覆盖,关键在于是否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目前有些地方在为企业核发施工证或开工许可证时仍未将参加工伤保险设为前置条件,故无法从源头上杜绝,单靠企业自行申报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作保险全覆盖不现实。
        4.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建筑项目中的一线施工人员多为农民工,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参保意识淡薄等特点,如何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政策知晓率,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经费和人力的投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


        三、工程项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提升对策探究
        1.增强政策执行力度。强化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人社部门定期通报当期新增施工项目,人社部门定期反馈实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列入相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摸清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工程项目数,通过劳动监察、签订劳动合同等方法,督促已开工和准备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认真落实将提交工作保险参保证明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出具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后再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2.规范工伤缴费基数。国务院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工资总额(费基)和费率之乘积。职工工资总额往往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前者被称为“双基数”,或者被称为“单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完善现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做到“收付一致”,使缴费基数和计发待遇的基数一致。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总造价及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出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督促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
        3.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业的参保率,就要加大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参保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人社部门、门等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施工现场定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现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多方面宣传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企业及其职工能及时了解政策,不断增强参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4.统一政策精准制度。工伤认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待遇项目及水平在内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要统一。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用人单位受法律约束的“规定动作”,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的“自选动作”,在工作伤害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应当切实加以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确保所有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相当。当外部贸易摩擦,内部增速趋缓等因素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在工伤保险工作方面,要在帮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指导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5.加大投入查处力度。加大对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工程项目参保和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的特点,开发与之相配套的操作系统,不断提升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参保及享受待遇开设绿色通道。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大查处,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工程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部门要全力配合,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对违法施工、非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予以查处,才能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权益能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在项目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中,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多方面的因素滞约着项目单位的参保率,基于上述对策建议,为职工参保成了用工的必然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的参加,是获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和条件,尤其是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有很大的推进效果,但要全面全方位地提升,还需多方全力以赴地提升参保的手段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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