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21/6/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5期   作者:王文娟
[导读] 保证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可以高效保质地完成,同时有效地提升对农民群体的权益保护力度。

        王文娟
        湖北工业大学  
        摘要:本文从多元化角度着手论述分析了宅基地退出中,有关于农民权益的问题,研究探讨了其受侵害的程度,并分析了在农民权益保护视域下的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模式的建设方向,以求能够通过此种模式提升农民对于此项工作的配合力度,降低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的难度,保证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可以高效保质地完成,同时有效地提升对农民群体的权益保护力度。
        关键词: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
        农村宅基地可以说是农村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障农民的权益的重要支撑。现如今,伴随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逐渐加快,城市用地的数量正在随之缩减,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问题均导致城市面临大量挑战。所以城市开始将目标转移到农村地区,加之于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导致农村的宅基地大量闲置,因而诸多地区开始进行宅基地退出工作。旨在政府的深度帮助下,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利益,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因为农民利益诉求渠道狭窄受到巨大的冲击,农民的利益被不法分子侵犯,进而导致宅基地退出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因而针对性地研究探讨农民权益保护视域下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便显得极为重要。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和补偿当中的存在问题
        (一)宅基地产权不完整,流转退出面临限制
        解决宅基地退出问题的核心仍旧是对于土地问题的处理,而如果想要解决土地问题,最为重要的工作便是完成对产权的处理,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主要居住权,是农民的使用权的主要呈现。即便前国土资源部部长曾经表明,国家将会探寻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资格权的“三权分置”模式,但是我国部分地区的宅基地流转案例仍旧是占比很高的。归根结底在于此种流转能够让农民更快地看到真实的收益,当然此种行为目前仍旧没有获得法律的充分支持,所有在后续过程中农民受到的负面影响仍然是最为巨大的。
        (二)补偿和收益分配确定困难
        在此项问题上,诸多人都认为是我国政府和农民互相争夺利益,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我国针对于土地的征收制度向来都是以为农民谋福祉为基准的,旨在通过土地征收制度促进国家发展,同时更需要切实有效地保障所有农户的利益,为我国城市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在此种利益分配的影响下,农民的土地本身就不是农民私人拥有的,征收来自于农民的土地,农名更多的关注的并非是不让征收土地,而是最终的获益情况,是否能够通过政府征地的方式获得等量或者更多的补偿。伴随现代城市建设的进程的加快,农民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认识也越发深刻,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维开始占据绝大多数人的思维。
        (三)宅基地退出缺乏引领,社会保障机制存漏洞
    部分地方政府推进宅基地退出的核心目标是为获取更多的用地,最终更为有效地促进城市建设,在2008年贯彻落实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应用的最具直接性的方法,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均在尝试加大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建设和开展,但是部分规划的仓促性是相当明显的,方案并未深刻地考量到农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宅基地退出以后农户所受到的社会保障情况,对于部分孤寡老人来讲,其负面影响更是极为巨大的,导致宅基地退出后的生活越发困难,可能与农户早期的盼望完全相背离,这显然会极大程度地影响到宅基地退出的后期建设,对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影响相当巨大。


        二、农民权益保护视域下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
        (一)完善宅基地退出的相关法律条例
        明确宅基地退出的基本条件,在宅基地退出的问题上,需要建立更为完整的法律机制,需要遵从如何有效地实现土地节约的目标,尽可能地促使耕地可以被有效地保护。明确宅基地退出模式的补偿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是由多种不同情况和面临的不同情况的条件的影响下,分类进行处理,所以如果想要切实有效地实现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公平赔偿,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就有必要在现阶段已有宅基地退出模式的立法的前提支撑下,分别针对于各种退出条件的差异化情况设置补偿方式与标准,从根本上保障宅基地退出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优化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原则
        在2019年,我国中央一号文件当中明确提出了有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新方法和新内容,其中的关键内容就是如何有效地贯彻落实“三权分置”的目标,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如何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对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处理,将农村集体组织的产权以及农户的产权作出有效的划分处理,在原有的分化基础上作出更为细致的分化,无论是农户的性质还是成员都需要进行细分化处理,并将集体组织以及农户的权益作出明确分别处理。
        清晰地划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用于为此后进行的农村宅基地回收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撑作用,实现科学保障,促使农村地区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的集体组织能够更为有效地监督农民群体的宅基地应用状况,集体组织能够依法具备宅基地的后期应用的时候,或者是后期出售时候的权益,并且必须要经过的进程。有效地保障农户具备宅基地的资格权,这可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并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还能够保护农户对于宅基地的占有权。实际上,资格权本质上表明的是对农户本身所附着的土地的保障权益。而对于农村宅基地所具备的资格权同样也是对农民的利益保障,保证农民可以有效地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取得权以及此后的流转权,因而对于农民具备宅基地资格权利的审查,是资格权贯彻的重要支撑,同时这也是“三权分置”当中的重难点内容。而在文件当中所表明的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的适当放活则主要意味着在后期农民可以结合自己的资格权完成对宅基地的出租处理,或者是将其质押给有关金融单位,甚至还能够将使用权做投资入股处理,有效地提升宅基地可以为农民带来的收益,使得农民可以切实有效地感受到城镇化过程下的各种权益。
        (三)优化宅基地退出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机制
        在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提供保障和补偿的时候,不仅仅需要结合宅基地的住房保证功能,还需要考量到农民退出宅基地以后的社会养老功能、精神保障功能以及医疗功能,需要明白的是宅基地可以说是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同时和农民的住房生存息息相关,更是农民日常生活的基础性保证。构建常规的养老保障机制、精神保障机制以及医疗保障机制,同时还能够在农户的新建生活区当中设置专门用于精神活动的老年活动中心,提供充足的养老保障资金,以此来保证农民可以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为其提供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还可以促进对农民的就业培训,强化农民群体的技能应用能力,为其提供长时间的教育平台以及教育空间,使得农民能够形成再就业的兴趣和能力,保证其在退出宅基地以后已然能够具备良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这样农民就会自然而然地退出宅基地,有效地保障其生活的质量水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宅基地退出工作的开展能够帮助国家更为有效地提升对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助力国家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宅基地退出工作又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宅基地退出模式的建设首先要满足农民的权益,在保障其权益的前提支撑下,宅基地退出工作才能够更为高效地落实,保证农民满意,国家放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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