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应对

发表时间:2021/6/30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5期   作者:胡虹
[导读] 建设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

        胡虹
        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 万州 404000

        摘要:建设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为实现对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目前国家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以达到有效揭制拖欠工程款,减少三角债,抵制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但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如何把控,做到工程结算款及时准确的支付,同时又不超拨并满足资金监管要求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过程结算的必要性、过程结算的把握、过程结算与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
        一、引言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对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应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过程结算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完成比例情况。工程结算也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只有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才能偿还债务,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建设工程结算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尤为重要,若发生结算纠纷,不论纠纷处理结果将会怎样,势必都会给建筑业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对于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尤其应当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而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施工过程结算的把握
        1、合同条款的把握。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可按月或按项目完成节点等)、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
    2、施工现场造价的控制。施工现场应做到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过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3、施工过程结算的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4、施工过程结算的申报。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办理申报手续,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5、结算争议的处理。存在计量计价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提请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协调或者进行诉讼、仲裁。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6、施工过程结算款项目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足额支付工程进度结算价款。
    四、施工过程结算与审计监督的有效结合
        国有投资项目按监管要求,通常要接受政府行政审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监管,虽然相关规定工程结算不能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形下如何将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得合规、合法又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可在招标环节公示的合同版本中约定项目将接受政府行政审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监管,对潜在投标人予以提醒;在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要求,明确逾期不提交资料的后果及处理办法;明确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处理程序、何时完成申报资料的内部审查及对政府行政审计或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督的相关工程结算资料的移送,从而做到施工过程结算与审计监督的有效结合。
        为了加强对发包人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可在施工合同标准版本中明确一些对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的约束条款。如: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若没有约定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等。
    五、结语
        总之行政审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监管都是政府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督。行政机构通过检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目的是加强对国有投资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工程结算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发承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行核算,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和评审人(包括财政评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监控和评审。如何在满足结算原则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又能达到行政机关依法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这二者之间的切合点是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结算中要深入探索的地方。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

作者简介:姓名:胡虹(1970.05--);性别:女,民族:汉,籍贯:重庆市万州人,学历:本科;现有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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