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危险房屋消险治理现状及工作措施探讨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建筑科技》2020年11月下   作者:董伟伟
[导读] 随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房屋数量连年攀升,经过几十年的风雨洗礼,一些步入“暮年”的危房极大地威胁着城市的安全发展。

江苏南京市房屋安全服务中心  董伟伟   210000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房屋数量连年攀升,经过几十年的风雨洗礼,一些步入“暮年”的危房极大地威胁着城市的安全发展。危房改造是关注重视民生、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城市品质和形象的务实举措,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此项工作已成为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在任务推进过程中,梗阻、难题不断显现,这样一件政府重视、群众欢迎的好事办起来却并不容易。
关键词:城市;危险房屋;消险治理
        1.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规定
        在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规定当中,鉴定机构所需要遵守的制度有:
        第一条,为了让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必须要保证到公民的居住安全,让房屋能够被合理的利用。第二条,对于这一管理规定,能够适应到的地区是城市内部所有制的房屋。第三条,对于危险房屋规定,所需要遵守的人员有,房屋内部的所有人以及使用人。第四条,对于房屋的使用人以及所有人来说,需要爱护并且正确使用房屋。第五条,建设部门需要保证国家城市危险房屋的全部管理工作。同时,对于县级以上的地区人民政府来说,所需要主管的部门需要负责自身所处辖区城市的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对于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需要及时的设立一个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这一机构主要负责的就是对房屋安全的鉴定。同时,还需要统一启用“房屋安全坚定的专用章”。第七条,房屋内部的所有人以及使用人需要给当地的鉴定机构提供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持有一个关于民事权力的合法证件,同时,如果鉴定机构开始接收到鉴定的申请之后,也需要及时的开始鉴定。第八条,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在对房屋的安全开始进行坚定的时候,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受理申请;(2)在对房屋安全刚开始进行调查的时候,需要先研究清楚房屋的历史以及目前所处的状态。(3)在检测过程中需要进行反复的验算,并整理好技术资料,方便后期的使用。(4)要全面对房屋安全进行分析,论证定性质,当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之后,也需要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5)在以上步骤都完成之后,鉴定机构需要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当鉴定机构鉴定出来危险房屋之后,需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处理:(1)先对危险房屋进行观察,这一类型主要适用于在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之后,在短时间之内依旧是可以使用的,但同时还需要对房屋持续观察。(2)要对危险房屋及时的进行处理。这一类型主要适用于在=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技术措施之后,就可以让危险房屋得到接触。(3)要对危险房屋停止使用。这一类型主要适用于已经没有任何修建的价值,但是短时间之内不方便进行拆除,不会给周围建筑以及他人安全带来影响的房屋。(4)要对危险房屋整体进行拆除。这一类型主要适用于没有任何修建的价值,并且整栋楼都十分的危险,需要及时进行拆除的房屋。第十条,当鉴定机构在对房屋的安全问题进行鉴定的时候,在场的鉴定人员必须要达到两名以上才可以进行。对于一部分比较特殊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是允许要求其他专业的人员参与到对房屋的鉴定工作中。
        2.城市危险房屋消险治理的现状分析
        2.1现行政策存在瓶颈
        危房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规划资源、建设、应急管理、文旅等多个部门,相关政策规定限制较多,推进常有阻塞。特别是建国初期所建房屋套内面积很小、大多没有配套厨卫等生活必需空间,以期通过危房治理增加部分面积满足成套住宅设计需求、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但规划政策难以突破;老旧小区在建设之初没有考虑消防、停车等因素,楼间距较小,原址翻建后无法达到现行技术标准导致规划方案难通过。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的整体成效,难以实现既消除危房险情、又提高群众居住水平和城市整体建设的治理意愿。
        2.2治理责任难以落实
        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产权人对危房负有治理责任。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治理责任主体怠于履责和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治理责任虽明确,但责任主体不愿意履责的情况还比较严重,甚至一些产权人认为危房治理是政府的事,以期政府兜底解决。另一方面,责任难以明确,主要是涉及房改房的治理工作,特别是部分房改的危险房屋,公用部分的消险责任难以厘清,导致原售房单位和现产权人在履行治理责任上相互推诿。
        2.3治理经费缺口较大
        危房治理应当按照“谁是产权人谁出资”的原则筹集消险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资金筹集是阻碍危房治理推进的主要因素。有的产权人为经营不善的企业,自身财力本就捉襟见肘,无法筹集治理资金实施消险;有的产权人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未将危房治理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导致无法实施消险;还有少数困难群众,无力承担消险所需费用。



        2.4群众诉求难以满足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危房治理方案须经所有产权人统一方可实施消险。但群众诉求多、期望高,加之缺乏有效的强制机制,往往很难推进下去,特别是少数人加以阻挠更是导致治理工作推进困难。有的住户希望通过拆迁既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又从中获得一笔丰厚的补偿款,因而不同意对既有危房进行治理;有的住户不愿意承担消险费用,持有“要么政府掏钱、要么维持现状”的消极态度;还有的住户因加盖的违法建筑要在治理过程中拆除,而坚决抵制治理。
        3.促进城市危险房屋消险进程的工作措施
        为加快城市危险房屋消险进程,我们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压紧压实治理责任
        进一步落实危房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工作推进,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全力打好危房治理攻坚战。同时,抓好示范项目突破,总结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引领带动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3.2落实高效绿色通道
        具体项目上,属地政府作为危房治理专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谋划、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与各审批职能部门加强沟通,打通立项、规划、建设等各类审批绿色通道。各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制定与时俱进、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保障此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3.3因地制宜“一幢一策”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建造年代、空间布局、房屋危险等级等因素,按照“一幢一策”要求,采取留(维修加固)、改(翻建)、拆(拆除)分解编排阶段性月、季治理进度计划,制定“一幢一策”治理方案,稳步有序推进危房治理工作。
        3.4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坚持效果导向,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深入到住户中,倾听了解群众需求,加强宣传交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险情隐患大和纳入征收仍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建议属地政府应及时动员群众主动搬离,并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时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
        3.5加强房屋安全排查
        组织专人定期巡查辖区内的危险房屋,发现问题,立即处置。特别是对在建、停用和新增危房进行专项检查,落实专人加密巡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到及时督促整改,守牢安全底线。对仍在使用中的危险房屋,探索利用远程智能监控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确保解危前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
        4.结束语
        城市危房改造是关注重视民生、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如何使危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相关人员因结合目前的现状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使危房消险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袁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问题研究[J]. 房地产导刊,2018(2):26.
[2]王乐.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问题的探讨[J]. 现代经济信息,2013(12):56-56.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J]. 中国房地产,2004( ):7-8.
[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J]. 蜀都房地产,2004( ):21-23.
[5]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J]. 湖南房地产,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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