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合法性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8月上   作者:邓海秦
[导读] 为了能够有效相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所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单位与相关职能工作部门都应当积极开展对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改革工作。

天津市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邓海秦    300071

摘要:为了能够有效相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所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单位与相关职能工作部门都应当积极开展对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改革工作。要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结合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有效运用为重要保障,确保在改革的过程中,使得综合执法部门能够在形式执法权时更好的对执法权的合法性做到有效监督。
关键词:综合执法部门;行政监督检查;合法性
        一、引言
        作为行政监督检查来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落实检查、行政性命令与决定的具体状况进行检查、了解以及监督的行政性行为。作为综合执法部门形式行政监督监察职权的合法性,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综合部门执法的合法、合规与有效性,使得行政机关在办事效率、维系社会行政事务处理工程中具有公平公正的社会效应奠定重要基础。
        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与行政执法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职权不符合法律具有的效力规定
        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所形成的内容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以及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可以看出行政监察与处罚、许可以及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予以实施的一系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和表现,而具有的实际意义来看,都也都属于行政权力的表现。因此,必须要以法律的授权作为行使的前提条件,若未能得到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则行使行为的性质属于违法违规。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定,行政许可程序可以通过法律预先规定或授权的方式而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予以行使,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出闲置人身自由的处罚的决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程序而集中到一个机关予以行使;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相较于集中的行政强制权,也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方可实施。因此,从总体来看,对于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或授权的方式,可以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予以行使。对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便也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具有关联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措施。由此,依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的前提下,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有效实施行政许可、出发以及强制行为,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对于三种行为的涉及,均属于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不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内容与意义。
        三、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与行政执法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不符合中央文件要求的效力规定
        对于行政部门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做出了明确化规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对于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或明确授权,否则,做出与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相符合的执法行为是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甚至于会出现行为的违法性。
        四、对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合法性的探讨路径
        各级权力机关与政府部门颁行的相关综合性执法意见可以总结出,对于综合执法部门所行使的职权范围,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化表达,例如,对于城市卫生与环境保护为执法内容、对于城乡规划的具体落实和开展、对于城市绿化所形成的规划与建设等,都成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予以明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但作为人身自由限制成为例外。综合执法部门参照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授权而行使相关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落实开展与行政处罚权具有相似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调查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的明确化规定为重要前提。作为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涵义,是由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相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遵守法律法律规、规章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诸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的规定,国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形式监督检查的职权。作为行政监督检查职权使用的范围、内容以及产生的社会效应,与国家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形式需要以法律规定或授权为前提,对于超出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而行使的行政职权,包括调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内容,将都会成为行政违法的事项内容,也属于行政监督监察职权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对象。因此,综合治行政执法部门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应当始终秉承依法划转的重要原则,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由法律法规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形式与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案相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职权、行政调查职权予以有效和积极的利用。行政监督检查职权作为独立于行政强制、许可等职权内容存在的形式下,对其进行划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独立履行监督职能效应也形成了破坏。因此,作为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合法使用,应当由原行政监督性单位予以充分行使。如果存在有原业务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在正常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过程中,具有应当给予部分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事实情况、掌握的相关证据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和处理。
        (一)构建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
        从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合法性目的来看,其自身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首先要注重依法执政、文明执政,要在执法理念上更加注重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效应与机制。首先,控制好执法过程中费用收支两条线,做到收支清晰、使用得当。其次,在执法过程中统筹建立与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将宪法与法律所要求的建立的责任分层制落实到各级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从工作规范化、秩序化、制度化的角度,以综合执法部门内部自省自查的方式,例行检查和监督职权使用的合法性。对于自查结果出现较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负责人,要予以严格和顶层化处理与问责。再次,为有效开展检查监督,还要不断增强执法队伍人员的素质,综合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心理素质以及业务素质为一体,从而更好的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涤除不必要的干扰因素。
        (二)责任明晰、定性职能
        综合执法部门要对于自身执法权能与行政监督职权合法性审查做到责任明晰、职能定性也要予以明确化。不允许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与授权的方式,将权能执行与职权合法性监督混为一谈,使得职能权责不够清晰化、往复扯皮的事件不断发生。[1]
        (三)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监督检察权合法性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审查,另一方面还要将审查监督非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予以公开化,广泛接受来自于社会的监督。不论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内容、形式与过程,还是对于自我执法进行监督审查,目的都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获得人们满意的认可。从实践当中也充分鲜花生死,只有将执法与审查监督内容公开化、在社会与人民形成群众监督效应,才能做得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结果。其一,增强对于行政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执法与审查监督部门要明确其职责、履行好行动,以多种方式广泛汲取宣传的优势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制度推行至社会,增强社会认知程度的同时也提升社会对于良好执法与监督氛围的构建;其二,要将执法形式与内容以及自我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履行情况予以公式化。在执法与监督过程中,既要有直返部门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将执法的依据、过程以公示公告的方式让群众知晓,并告知对于执法结果不服可采取的申诉救济方式,获取社会和群众对于行政执法的认可,也需要在监督过程中将监督事项、程序的相关内容告知于社会,形成兼具综合执法部门自我监督与社会广泛监督的效应,确保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的合法性。[2]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增速的脚步不断加快,对于国家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既要加强对于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形式的要求,也要认真形式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合法性的有效落实。在此期间,为避免出现自我执法、自我监督存在有自我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也需要结合社会广泛监督的效应,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合法性逐步推向不断完善化的发展正轨。
参考文献:
[1]陈亮,樊祥麒.浅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一代,2011(05)
[2]李栋.对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及其实践的再思考[J].行政与法.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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