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
合肥市水政监察支队,安徽省 合肥市 230000
摘要:我国经济建设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取得的成就和成果离不开各行业的支持和高度配合,水事纠纷纷繁复杂,处理周期长,案件执行难。特别是涉及河道清障和防汛期突发性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会造成生命财产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有效运用就是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它可以有效制止水违法行为蔓延。实践中水强制执行权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且有明显对抗性,处置不当,极易造成败诉的风险。所以,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应用行政强制权,这对于水利执法人员来说是一项不断完善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行政强制权;水行政执法;运用
引言
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给予了我国各行业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加速我国整体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强化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进河道违建专项整治旨在恢复水生态环境、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河道违法建筑作为一种“顽疾”,破坏水生态环境、影响防洪排涝,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过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以河长办与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执法为主,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加大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为辅,确立司法强制为保障的多元方式,妥善地处理违法建筑,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环境。
1水行政强制概述
1.水行政强制是指水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迫使履行行政罚义务的对象方履行义务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水行政强制措施和水行政强制执行。水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或制止危害行为或危险事态的发生、发展,防止证据毁损。水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负有行政法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基础行为和执行行为两部分。2.它的存在有两种状态,一是前提条件基于水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拒不履行,进而按照程序和规定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二是即时强制执行: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特殊情况作出紧急处置。对河湖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直接下达强制执行通知或决定。3.两者的区别:共同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不同点:(1)前提不同。(2)目的不同。(3)起因不同。(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2行政强制权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完善运用
2.1河长办牵头与推进各部门联动执法
河长制的实施要求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修建违法建筑等行为。按照中央和各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河长制的要求,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由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也应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措施。首先,要从顶层进行设计,明确落实各部门职责,组建由河长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动执法小组。其次,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联动执法实施方案,并落实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此外,建立联动执法的联席会议机制,保证联动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最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保证相关部门都能及时获得所需信息。
2.2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队伍人员管理,保持队伍稳定。水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随意抽调非执法人员到水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或帮助工作。水行政执法队伍只有人员稳定,水行政执法经验才能得到较好地传承发展。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教育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培训应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讲究实效,培训内容既要有政治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文书规范收写等共性部分知识,也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对案件处罚分寸的把握、各种调查取证工作的技巧以及执行案件细节的把握等。业务培训要制度化、规范化,切忌不求实效走过场。培训一定精心准备,制定详细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注重培训效果考核测试,并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三是提高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装备短缺的问题。推动信息技术与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度融合,引入更加高效、务实、管用的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促进水行政执法能力提档升级。加大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移动终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在发现、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动中的应用。重点配备一些实用高效的单兵执法巡查设备,把实施卫星定位、信息采集传输、远程指挥调度等功能与水行政执法巡查业务需求高度匹配,以便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监督管理和指挥,提高执法成效。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上下游、左右岸相邻单位及公安、海事、生态环保等执法部门的协作,以便处理突发事件或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时,争得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2.3强化组织保障
水行政机构自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水利综合执法行政法案,确立时间进度,明确详细的目标任务,协助沟通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水利综合执法成功开展;创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考评机制,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目标责任机制逐级考评机制,主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团队创建管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工作进展等情况的考评工作,予以绩效水平高的水行政团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奖励,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不当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主动将执法经费划入到地方财务预算中,确保执法部门的在平常办公以及执法业务方面有足够的费用,彻底改变以往以罚款供养执法工作的现象。配备专业的执法交通工具以及调查取证工具、办公设备等,使其在执法的过程中能有全面的硬件设备支持。
2.4水行政强制执行权申请主体责任划分明确
水行政强制执行权采取以人民法院执行为主,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为辅的原则。司法力量的介入,起到了对执法工作监督和保证其严肃性的作用,但如何确权划责?这一条文对水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规范造成较大影响。水行政强制权力实施主体权力法制化,赋权扩能,可以根据任务的难易,选择自行执行,减轻基层法院的执行负担,水行政机关的执行责任也是不可免除的,同时不断提高完善水行政执法队伍专业性,保障执行到位,提升水行政强制执行力。
2.5提升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加大法制教育宣传
为了提升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与执法水平,确有必要加大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于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要予以丰富和完善,在加强对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文书书写、调查取证工作的技巧学习的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对于河道违建的内涵、类型划分、不同类的河道违建的解决办法等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考察,为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可以通过网站、讲座等形式进行水行政执法宣传,加大对公民违法建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为水行政执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可通过利用手机、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对河道违法建筑法制宣传,如告知居民违法圈圩具的危害,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使其了解违法圈圩、河道违建对于河湖生态环境的危害,从而杜绝或减少此类违建的发生。
结语
增强创建水利行政执法系统,就必须贴合“依法治水,推动人与水和谐发展”这一主旨,将中央下发的文件精神作为指导,加速水利行政职能的改变。在政府机构的指导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推动人与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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