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及评价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3月第7期   作者: 曾霄霄
[导读] 林权纠纷又被称为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主要指的是林地、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即如何处理、
        曾霄霄
        凌云县林业局
        摘要:林权纠纷又被称为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主要指的是林地、林木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即如何处理、占有、管理、使用以及收益权所导致的争执,归属于民事产权纠纷。山林纠纷将会对林业发展造成阻碍,对边界安定以及团结造成影响,同时还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对山林权属纠纷进行及时有效化解逐渐成为了现阶段森林资源保护的一大重要研究问题。集体林权将会对集体林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大大制约了林农的增收,对集体林权纠纷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提出了采取林地勘界的方式对集体林权纠纷进行解决。本文正是基于此,对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以及评估,以期指导实践。
        关键词:林地勘界 山林纠纷 作用 评价
        前言
        一直以来,集体林权纠纷都是我国集体林业发展期间的一大热点问题,集体林权界址模糊,出现林权纠纷,将会使得集体林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此外,各类政策以及制度均对林权纠纷解决进行了表述,因此,对集体林权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建议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一、出现山林纠纷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建国以来,各地区行政区划分经过了多次的变更调整,在定标划界期间并没有在现场进行实地勘测,使得很多山林存在界限模糊情况,留下了较多的后遗症。再加上合作化、林业三定、四固定以及土改等等时期,林权证存在填写不规范和混乱的情况,出现了非常多林权证漏填、重复填写以及一山多证的情况,使得林权证记载不清晰、模糊,进而引发纠纷。
随着中国1981年---1983年的“家庭联产承报责任制到户”制度的展开,土地承包到户后,凌云县近30年来的纠纷体现的主要类型有:户与户之间,屯与屯之间,组与组之间,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凌云县与乐业县、右江区、田林县),市与市之间(百色市与河池市——凌云县加尤镇上伞村与河池市凤山县金牙乡干存村)等。随着时代的发展,道路交通的便利,产业道路的快速发展,林地价值骤增,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林地纠纷凸显迅速,因小地块都可以进行旷日持久“维权”。
(二)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主要体现在五个主要方面,首先为林权证、裁决书以及协议书的相关范围表述存在模糊以及描述不清的情况,导致纠纷发生;二是因为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山林间的界标被自然损毁,一时难以对山界进行界定,将会因为越界经营而发生争执。还有些情况为一方误以为对方的山林是己方的,进而发生争执。三是有些人蓄意侵占对方的山林或者其他的原因,对界碑进行坏坏,进而难以确定山界,进而发生纠纷;四是借助种种借口对原有的协议推翻,或伪造相关证据,对他人的山林进行故意侵犯,或是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人民政府的裁决进而发生纠纷。五是在签订自留山以及责任山合同期间没有清楚规定林权,没有明确承包造林的分成占比。有些实际是将集体所有山林划分为户,常常因为分配不平均,导致组、乡、村之间以及村户之间不断发生纠纷。
二、林权勘界现状
          在进行林权勘界期间存在飞地多、宗地多以及勘界人员业务能力不相同因素。林权勘界购买技术服务合作,能够在地形图上落实最新的林权证信息,同时可以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行办法的林地所有权所记录的山林宗地实施勘界予以登记。之前采取二类调查方式划分各个农户的所有权,大大提升了勘界的工作量。宗地情况能够依据宗地坐落的四方位进行登记,然而目前宗地情况出现变化,很多宗地已经建为公路,使得宗地发生了变化,记忆减退,导致林权勘界工作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三、集体林地权纠纷的解决困境以及制度
(一)集体林权纠纷的解决困境
               林地权属的证据能够对林权纠纷人权利的证明力不足,这一证据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社、四固定以及林业三定四个重要时期。山林发包等等原因使得集体林权纠纷的纠纷人手持多样的证据,纠纷当事人手中有着不同时期的林权证,进而造成土地权属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证明材料历史久远,难以考证其真伪,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技术力量不足以满足现状的技术要求,官方无原始档案封存,即使走司法途径,通过审判也很难对原来的所有者的真实性进行确定,导致纠纷陷入僵局。在对林权进行解决期间,要求利益相关方能够在山林现场对存在的纠纷进行确认,做好取证相关工作,如果一方的权利人无法达到现场,则无法进行调处工作。很多的林权纠纷利益相关方已经不居住在原来驻地,将会对调处工作的政策实施造成影响。
        目前,很多界定林权纠纷案件,导致司法审判效率较低。林权纠纷属于民事物权纠纷,林地、森林权属必须由政府进行裁定、确权,由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对纠纷进行审理,法院没有权力将存在争议的林地权属判决至当之人。虽然最终政府裁决,一直到中级法院终结案件,但是案件的实体并没有完全结束。在解决纠纷期间,采取司法审批以及基层调处等等程序之后,还有很多的当事人认为起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还会对另一个纠纷当事人所实施的合法森林经营活动进行阻碍[2]。
(二)集体林权纠纷解决困境所存在的制度原因
        制度低效指的是现如今实施的制度效力缺乏无法支撑纠纷的解决。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森林法》已经对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规定,能够在进行调节的基础之上申请法院进行审判,但是依旧很难对低效问题进行解决。林权纠纷解决机构的设置,很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描述依旧比较模糊和笼统。还有部分的地方政策文件虽然比较具体,但是依旧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各级政府在高成本的制约之下,缺少纠纷的解决条件,同时也缺少纠纷解决的动力。还有很多的集体林权纠纷解决困境也表明目前所实施的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
四、林权纠纷勘界具体对策
          在山林权属纠纷进行解决期间,林地勘界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权属进行明确的一大重要内容,和林农的利益有着直接性的联系。对于当前林地勘界工作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必须研究和分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对山林权属纠纷进行妥善的解决[2]。林地勘界对解决山林纠纷起很大作用,尤其在化解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地方稳定,减少群众上访量,从而也有利于地方林业经济又好又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林业工作人员,在开展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就要合理利用林地勘界知识,召集有林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让他们提供自家林地的佐证材料,有山林承包责任书的,林权证的,还有村里面出的证明,能提供的尽量其全更好,如提供不完善的,工作人员可以走访争议地周边的林农,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争议人的思想工作。在实施林权勘界工作之前,必须先准备好GPS手持机以及工作地图等等资料类工具,在进行勘界期间使用地图中的所标注的树种等等信息对宗地位置进行确定。在开展外业勘察期间,必须先召集进行勘界工作的相关人员对所登记的宗地资源情况进行了解,安排以及组织相关的勘界人员参与到勘界工作当中。将区划界线在外业工作图中进行转绘,对宗地进行编号,将勘界的路线进行布置,不遗漏宗地。此外,宗地清册作为勘界的依据,对于存在明显界线的,技术人员必须对宗地界线进行勾绘,宗地面积不限制在清册登记中。对于无法确定位置的宗地,必须和以往的地形图进行对比,进而确定好宗地的位置。
结语
        总而言之,采取临界勘界方式能够对山林权属纠纷进行解决,对林地界限进行明确,是目前集体林权制度稳步推动改革的基础措施之一。对于勘界工作当中可能存在的宗地数多,必须与实际情况有机结合,采取相关的措施,提升勘界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山林权属纠纷进行有效化解。
参考文献
 [1]袁愈樵. 对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的思考[J]. 林业科技通讯,2015(02):55-58.
[2]刘峰,许忠文,郑海富. 广西山林纠纷调处问题及对策——以广西鹿寨县为例[J]. 林业资源管理,2015(03):1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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