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林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事故之首,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采取正确的先期应急处置对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事故损失尤为关键,也是杜绝盲目抢救致使灾害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先期 应急处置
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灾害性最严重的事故之一,具有突发性、继发性、破坏性等特征,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号称煤矿的第一大“杀手”,社会影响恶劣。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先期处置,能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先期处置不当或盲目抢救易扩大事故,增加人员伤亡。现就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浅谈如下。
1.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特点
1.1矿井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危害特征
矿井瓦斯爆炸具有破坏性、伤害性和继发性等灾害特征。瓦斯爆炸瞬间温度高于18500C,以爆源点为中心沿井巷形成正、反向冲击波,事故区域氧气浓度下降,生成含有大量CO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爆炸性气体,造成事故范围内井下人员群死群伤。爆炸瞬间产生巨大冲击波,严重破坏井下巷道和设备,冲击波扬起煤尘,易将煤尘和可爆性气体带向爆炸残留火源点,引发瓦斯二次爆炸和煤尘爆炸,甚至发生连续爆炸,造成灾害事故扩大。2004年11月28日,某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发生初次瓦斯爆炸后又连续发生四次瓦斯爆炸,造成166名矿工遇难。
1.2矿井瓦斯爆炸事故主要环境参数变化
矿井发生瓦斯爆炸后,爆炸区域及回风侧的环境参数会产生变化。瓦斯爆炸时会发出巨大声响,爆炸后回风井出现烟雾,风流中持续出现CO且CO和CO2浓度较常态监测值偏高、O2浓度下降,回风流温度较常态监测值偏高,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标或较常态变化幅度不大,有时风井防爆门被冲开,井下通风设施遭到破坏,发生风流短路,风井U型水柱计读数较常态减小。2008年5月29日13时,某矿因停电造成主扇停止运转,17时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井口出现声响并有浓烟从回风井涌出,回风井口CH4浓度为0.38%,CO2浓度为0.4%,CO浓度为10PPm,O2浓度为19.8%,温度较常值升高20C,风井U型水柱计读数较常值减少50mmH2O。
1.3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先期应急处置不当,易导致事故扩大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开展有效先期应急处置可以控制和减少瓦斯爆炸事故损失,若错误处理或处置不当则会造成灾害扩大。某矿井5月29日13时停电,17时左右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随后听到声响并有浓烟从井口涌出,此次爆炸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爆炸后,煤矿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及时上报事故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于5月29日19时、30日8时两次安排人员入井查看井下情况,5月30日9时,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造成5人遇难。
2.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先期应急处置
2.1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先期应急处置程序
2.1.1迅速报告井下灾情。井下工作人员发现发生瓦斯爆炸后,应逆风流方向自救撤离,并立即采取最快的方式报告井下灾情,地面调度室(瓦斯监控室)收到灾情,应迅速向煤矿值班领导报告,并通过应急广播或其它途径向井下人员发出撤离命令,同时召请矿山救护队。
2.1.2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接报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瓦斯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矿长任总指挥的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技术、救援、警戒等工作小组,并按指令开展先期救援准备工作,落实救灾物资。
2.1.3下达撤离指令,迅速组织井下人员撤离。指挥部应核实井下撤离指令的下达和落实情况,若情况不清应再次下达撤离指令。井下工作人员发现灾情或收到撤离指令后,要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按瓦斯爆炸事故避灾路线迅速组织撤离,撤离时井下现场带班矿领导、班组长、特员等应履行组织指挥职责,组织井下人员有效、有序自救撤离,尽量避免个人单独行动。
2.1.4核实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调度汇总灾区情况,着重查看瓦斯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核实井下人员和灾变情况,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驻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应提供包括事故矿井名称、详细地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当班入井人数、已出井人数、井下遇险人数、已经采取的初步措施等灾情信息。
2.1.5设置警戒,统计出井人数。在出、入风井口设置警戒,安排专人核实事故当班入井人数,统计事故发生后出井人员,确切掌握灾变后井下被困人数、分布位置。灾后入井人员必须经指挥部同意并签发指令方可入井,严格执行入井检身登记制度,杜绝非专业救灾人员入井造成灾害事故扩大。
2.1.6加强矿井安全设备设施管控,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设备设施持续有效运转。
安排专人,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系统等的管理和维护,定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系统运行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地面风机房、瓦斯抽放泵房、压风房等安全设备设施有效管控,持续监测设备运转情况并定时报告,发现异常立即上报。
2.1.7告知供电部门,协调务必保持事故矿井正常供电。事故发生后,矿井电源必须正常供给,特别要保证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的正常供电。若外部电源供给不正常,必须做好自备发电的准备工作。
2.1.8 通报周边邻近矿井。事故发生后,通过电话或其它途径告知周边邻近矿井,尤其是要首先告知井下巷道曾出现联通情况的矿井,要求迅速撤出井下工作人员,灾情不清时一般不要轻易改变相邻贯通矿井事故后的通风状态。
2.1.9切合事故发展情况,筹备救援物资设备。围绕救灾需求,主要调集局扇、风筒、电缆、支护材料等,并建立含技术参数、数量的设备、材料清单。
2.2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先期应急处置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2.1统一指挥,有序、安全处置,严防次生灾害事故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遵循统一指挥、安全施救原则,由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下达指令,严禁多头指挥。先期处置时,严禁非专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区域;若必须进入时,应佩用隔绝式氧气呼吸保护器具并能确保安全返回方可进入,严防先期处置时发生次生伤亡事故。
2.2.2根据灾情,采取正确通风方法,控制灾区范围,严防灾害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2.2.2.1瓦斯爆炸后,若判断灾区未引发火灾或没有燃烧火源存在,则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通风。综合分析井下灾情和回风井中CO、CO2、CH4、T等的变化趋势及烟雾等,若无持续烟雾且CO、CO2、CH4等有害气体和温度逐渐下降并稳定趋于常温,可以推测井下未引发火灾事故,应尽快恢复通风。
2.2.2.2瓦斯爆炸后,若判断灾区引发火灾或有燃烧火源存在,应维持事故后的通风原状。综合分析井下灾情和回风井中CO、CO2、CH4、T等的变化趋势及烟雾等,若持续烟雾且CO、CO2、CH4等有害气体和温度呈上升趋势,可以推测井下引发火灾事故,应维持事故后的通风原状。
2.2.2.3瓦斯爆炸后,分析风井U型水柱计读数,推测灾后井下通风状况。U型水柱计读数较常态读数值增加,说明爆炸后巷道出现垮塌、堵塞,有效通风断面变小;U型水柱计读数较常态读数值减少,说明爆炸后主要进、回风道间的通风设施遭到巷破坏或防爆门被冲开后未复位,形成短路通风。
2.2.3根据具体情况,对井下灾区供电采取正确的管理措施。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基本原则是远距离安全切断井下灾区电源,是否断电应遵循断电不会引爆瓦斯和产生其它次生事故为原则。
2.2.3.1断电点的气体环境安全,要保证断电点的爆炸性气体在允许的安全浓度以下方可断电。
2.2.3.2先突出后引发瓦斯爆炸的事故,瓦斯源较充足,不要轻易改变井下局部供电状态,一般实行地面远距离断电。
2.2.3.3尽量按区域断电,断电应不影响灾区恢复通风时局部通风机的供电,斜井和立井开拓的矿井还应分析断电是否影响矿井排水造成淹井。
3.提升矿井先期应急处置能力的基本措施
3.1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应急管责任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抓好风险评估和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夯实煤矿防灾减灾基础工作。
3.2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着重抓好煤矿一线作业人员对瓦斯灾害的辨识、发生机理、危害及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筑牢事故防线。
3.3加强煤矿“五职”矿长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能力建设,着重抓好煤矿事故先期处置和指挥、灾情传递与报告、控制灾害扩大措施、避免盲目施救等基础培训,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开展“五职”矿长及其他矿级管理人员的灾变指挥、组织指挥等模拟演练,有效提升煤矿矿级管理人员的先期应急应对能力。
3.4结合煤矿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认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的不足要及时修订,3年开展1次应急预案评估;针对调度员、班组长、瓦斯检测工、瓦检员、安全员、主扇司机等,结合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5逐步建立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矿山救护队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对灾害监控、预警、处置逐步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与管理部门及救护队伍间快速联动响应。
3.6按标准规定建设煤矿救援队伍。具备组建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建队,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尽快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矿山救援队伍保障体系。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安排布置,按标准配齐装备和人员;安排符合标准要求的人员担任兼职救护队员,并经过基础培训掌握相关救援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训练和演练。
参考书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