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丰璥
新疆中汇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32000
摘要:针对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之间紧密的关联,对于如何科学有效的协调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的防治仍然是当下我国污染治理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先探讨了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情况,然后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策略,以此参阅。
关键词: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协调策略
1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情况
1.1土壤污染整体状况
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生物污染以及放射物污染等。其中化学污染包括汞、镉、铅、础、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无机污染物和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有机污染物。物理污染物指的是来自工厂、矿物开采固体废弃物如尾矿、废石、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生物污染物就是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卫生设施排放的污水。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核爆炸地区,以锲和锚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为主。
1.2地下水污染情况
根据地下水污染的分布来看,大致呈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表层向深层逐渐渗透;有城市向周边蔓延的趋势。城市经济发展与污染程度成正比,经济发展越繁荣的城市地下水污染情况越糟糕,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城市发展初始阶段由工业起家。众所周知,工业污染是目前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为工业污水、废气、残渣的排放都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地下水的情况更为恶劣。比如工业电镀废水、酸洗污水以及石油化工有机废水等工业污水,不经过排污处理直接排放到下水道,会随之流入江河湖海,并且会不断的渗入地下,导致地下水出现化学污染。除此之外,城市生活污染也是不容小觑的污染因素,其污染主要是由于生活污水所致。生活污水中富含氨氮、磷、合成洗涤剂、厌氧细菌、汞以及一些放射性物质,会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上述的两种常见污染不仅会对地下水体造成污染,而且由于污染源是逐步渗透到地下,因此对土壤也造成了破坏性强、不可逆的污染。
1.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然后由食物链最后聚集到人体,进而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而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就更为多样,高强度放射线会灼伤皮肤,引发白血病和各种癌症。除了对人体造成伤害以外,土壤与地下水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气化或者升华的方式进入到大气中,导致大气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2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管理职权无法明晰化
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地方农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水利部门存在职权分属不清现象,无法完成中央指示战略的同时,也对地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2.2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部分地方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缺乏科学、完善、合理的机制和制度进行约束,致使工作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秩序性,无法将各项工作按照标准性机制落实到实处。
2.3监管力度欠缺
强有力的监督力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整体防治工作规划性、建设性,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部分地区污染防治工作中,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工作质量较差,其直接影响地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3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策略
3.1合理划分分管部门的职责
当前我国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在防治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个部门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或者是互相争夺管理权利。事实上,实施统一的管理并不是问题的核心,最关键的是如何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合理的划分不同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水利部门水资源管理承担指导全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并组织编订全国水资源环境通报,开展生态水资源保护工作等等。这一决定的依据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将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地下水保护组织指导,这种规定符合我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综合进程。
3.2落实法律责任的划分
我国当前已经存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当中并未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等污染主体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在设定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的协调。土壤污染防治当中的违法行为违反我国资源法律规范时,通常情况下由土壤污染防治来追究其法律的责任,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具有防治的功能。因此,在保证土壤以及地下水协同防治中应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承担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主体以及内部的相对人,并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以及土壤污染行政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3.3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体系
在确保构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问题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重点污染地区制定治理制度,以及地方土壤特色、污染因素和生态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衡量标准,提高污染治理的法律地位;从防治工作着手,建立调查监测制度以及环节影响评估制度,成立调查小组,专职负责实时观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程度,根据制定标准综合考虑,对各项监测与制定评估展开工作,为环境保护审批机制的决策作出有力支撑。
3.4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为了保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极为重要。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力度,是提高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治理工作的前提。在污染防治工作上,首先应从整体性出发,将各环节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细致化处理,切实落实各部门职能,并制定岗位责任机制,确保污染防治工作做到有序开展、有事问责;其次制定有关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在进行各环节污染防治工作中,实现有法可依,把各环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把控落实到位;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的监管力度,促使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促使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控制,对城市生态化环境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3.5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对于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修复治理、安全应用等一系列技术应加强研究,以形成系统化、可持续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解决方案及产业化模式,应加强试点和建立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
3.6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管理力度
地下水污染防治应与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防治综合考虑,将其进行合理规划与管理。地下水与地表水通过互相交换与循环,可以为自然界的水循环连续性提供保障,使自然界水循环形成互相影响、互相关联的良好状态。地表水若是受到污染也会间接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因此需要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的共同防治力度,才能将水资源进行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
4结束语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问题采用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其修复问题常常被分开来进行分析,但是却忽略了二者在生态功能上的联系,导致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的协调性能不够,容易造成过度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关完善的措施,希望可以促进土壤与地下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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