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7期   作者:文花
[导读] 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革开放以来,
        文花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高校教师由过去的任命制逐渐转换为了现在的聘任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要处理好与教师的这种法律关系,需要更加完善其制度建设,让两者建立持久的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学校;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从过去的行政从属关系变为以自愿平等、公平公正为原则的聘任制关系,这种关系的转变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所调整的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何定位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如何能保障这种新型的法律关系的实施,是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高校教师和学校法律关系的发展与变迁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的招生专业分配及办学权利等均受国家统一支配,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行政从属关系,教师是被任命为固定的教师岗位,根据国家的需要进行行政调动。高校教师被视为国家干部,其权利与义务是由教育行政机关来决定的。在这种法律关系的条件下教师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随着这种矛盾不断的加深,它将会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1980年以后我国实施了教师管理制度的改革,尽量削弱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权,让高校有更多的自主办学权和自主行政管理权,并对教师的专业职责和职称制定了相关的考核标准。这种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实际上逐步形成了教师聘任制度。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内容具体包括聘用时间、条件、职责、聘用原则等。2000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人事管理新体制,在高等学校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至此我国高校教师和学校法律关系从任命制转变为聘任制。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平等、自愿的,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这种法律关系有较鲜明的特征。
        二、聘用制度下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的分析
        由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以及高校教师的职业特殊性,使得高等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 高等学校具有授权行政主体地位,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管理关系中,高等学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有权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奖励和惩罚, 还有权利对高校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等。同时高等学校也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对高等学校有接受领导和管理的义务,也有监督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具有民事法人地位,在聘任制下教师与学校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同为教师提供教学、科研、进修、交流等条件的义务,并有对教师的劳动支付报酬的义务,保障教师福利待遇的义务。教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参与科研、 教研等各项学术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法定性。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定。 高校有权对教师进行管理,有权聘任教师, 这都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要义之一,同时也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如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等相关的高校法律规定,高等学校试行教师 聘任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非单一性。高校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性质的,也有民事(劳动法律) 性质的,体现出交叉的多元特征。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关系与聘任关系并存,在实施教育活动中,高等学校有权对教师进行领导和管理,教师必须接受和服从, 教师也有权参与和监督高等学校的管理,且与高校之间存在以聘任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特殊性。 主要是因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及职业特性。高等学校与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重任,其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者法律关系也与一般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如学校在聘任合同下仍有权对在聘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同时教师也有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三、如何完善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聘任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亟需完善。我国也先后陆陆续续推出了一些列改革措施来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很多高校也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 。如2004年底,吉林大学出台了《2004年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打破了各级教师职称只能上、不能下的“习惯”,凡是在科研或教学上达不到标准,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老师,一律按能到达的相应标准低聘。对于长期脱岗以及不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教师,不聘、缓聘或解聘。然而也有些学校对于教师的聘用还只是流于形式,未真正实行教师聘用制,可能只是一纸聘书,忽视了对教师的聘后管理、考核及服务;对于教师的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解聘程序、职务晋升等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及法律依据。因此,如何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按需定岗,以岗择人。要定岗定择,明确各岗任务,教师的聘任制要严格以岗位需要来进行,高校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按需定岗,以岗择人。岗位职责是受聘者应尽的责任,制定时应尽可能具体明晰,要明确各职务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各项职责。第二,要实行全员聘任,优化组合。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学效益,适应面向21世纪的需要,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第三,打破终身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采取双向选择与按需择优相结合,既要尊重校长选择教师的权利,也要尊重教师选择学校的权利,面向广大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合同,明确职责。第四,要推行结构工资制,优质优酬。即打破原有平均分配工资的做法,按基础工资、工龄教龄工资、职务课的工资、考核绩效工资、物价补贴工资等方面,根据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发放工资。第五,尽量改善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法律关系,高校与教师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不仅要依法行使管理教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应该依法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为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依法保障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只有将高校与教师的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化,并切实依法实施,才能扩宽高校教师的发展之路,为教师的发展提供平台保障,为教育事业平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郑全新、戴中详 ,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M]. 修订版 . 武汉 : 长江出版社 ,2017
(2)刘冬梅 . 试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版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