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开发中的世行制裁体系解析与应对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7期   作者:刘昭 杨楠 王骞莹
[导读] 本文从介绍世行制裁主体入手,举例简述国际项目开发过程中常见的可制裁行为。并就世行制裁措施和制裁程序给出应对世行调查的方法
        刘昭   杨楠   王骞莹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100048

        摘要:本文从介绍世行制裁主体入手,举例简述国际项目开发过程中常见的可制裁行为。并就世行制裁措施和制裁程序给出应对世行调查的方法,最后对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投标 合规 世行 制裁
        一、世行制裁主体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DR)、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旨在为成员国提供贷款和融资,推动国际贸易均衡发展。为确保世行贷款被合理正常使用,世行对不当使用贷款的公司和个人按照不当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世行制裁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体系,履行诚信义务,防范合规风险。
        受世行制裁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世行融资合同的投标人及其关联方;直接采购合同和世行融资合同的供应商;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分包商;顾问和子顾问;相关服务提供商;世行提供贷款收益的任何接受者及其代表人。
        关于关联方的界定目前没有统一定论,在实际制裁案例中,关联方可以是被调查对象控制或被控制的实体和个人,也可以是被调查对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也有可能是世行认定参与应被制裁行为的相关高管。
二、常见可制裁行为
        世行规定的五大可制裁行为包括腐败(Corruption)、欺诈(Fraud)、串通(Collusion)、胁迫(Coercion)和妨碍(Obstruction)。其中欺诈和腐败行为是中国企业被调查的主要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当行为发生在十年前,或与不当行为相关的合同执行完毕已超过十年,则该不当行为可免于被追诉。接下来将举例说明几种项目开发过程中常见的可制裁行为。
1.借用或伪造资质
        通常业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文件如相关业绩、人员简历、设备清单和未决诉讼情况等。投标人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投标人为满足资质要求,借用了兄弟单位或母公司业绩或对相关信息作出了虚假陈述,一旦经核实,投标人的该行为将会被世行认定为欺诈,并进行制裁。而出借资质的主体也面临着作为投标人的关联方被世行实施制裁的风险。
2.利益冲突
        多边银行融资贷款的项目在“有资格的投标人”条款中一般会规定,投标人不得有利益冲突。一个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可能被认为与另一方或多方有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他们有共同的控股股东;
        (2)他们从他们中任何一方收到或已收到直接或间接的补贴;
        (3)他们有相同的法人代表参与本次投标;
        (4)他们相互之间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具有一定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能够使他们共享关键信息,或不当影响其他竞标者的竞标,或影响业主有关此投标过程的决定。
        实际投标中比较常见的利益冲突情形是同一集团下多家企业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为避免该情况发生,集团内部通常会通过会商机制来协调投标机会。另外近些年多边银行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中对利益冲突条款做了修改,在资格预审阶段不考虑利益冲突,待通过资格预审后,同一集团向下只能有一家主体参与正式投标。
3.贿赂
        投标人为了得到项目或从中获益而对相关政府官员或机构进行贿赂,该行为属于世行可制裁行为中的腐败行为。由于接受世行资金项目的国家通常是国际清廉指数较低的高腐败风险国家,虽然世行项目要求投标人作出反腐败承诺,但项目所在地的高腐败营商环境对投标人遵守合规制度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4.第三方合规风险
        企业在参与世行项目时,除了自身遵守世行合规制度外,还需要注意第三方的合规性。在实际情形中,投标人可能会由于联合体或咨询单位的不合规而受牵连,被世行以“知情不报”为由进行调查。因此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企业在与第三方签署协议或提供、接受服务前应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将合规与反腐败条款写入合同或协议中,规避风险。
三、世行制裁措施及制裁程序
        根据《世行制裁措施指南》,世行可对违规方作出五种制裁措施:取消资格(Debarment)、附解除条件的取消资格(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附条件的不取消资格(Conditional Non-Debarment)、谴责(Reprimand)和赔偿(Restitution)。根据世行与其他四家多边银行,即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的《相互执行制裁决定协议》,当被一个主体被世行制裁超过一年时,可能触发交叉制裁行为,被制裁主体在被制裁期间将无法参与其他多边银行的项目。
1.案件受理与调查
        世界银行中负责调查和受理不合规案件的独立单位是廉政局(Integrity Vice Presidency,INT)。INT调查的案件主要来源是投诉和举报。INT对举报内容进行筛选和分析,对符合世行“可制裁行为”且“举报事项涉及世行贷款项目”的举报内容进行受理和展开调查,并对涉嫌违规企业启动审计。
        如果在调查结束后,INT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嫌违规方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存在不当行为,INT将编写最终调查报告,并向资格暂停与取消官(Chief Suspension and Debarment Officer, SDO)提交指控声明及证据(Statements of Accusations and Evidence, SAEs),启动制裁程序。
2.第一级制裁程序
        

        SDO对INT提交的指控声明及证据进行充分性审查,如果证据不充分,则SDO将案件发回INT,如果证据充分,则SDO将向涉嫌违规方签发“制裁审理通知”(Notice of Sanctions Proceedings,NoSP)。收到通知30天内,被指控方可向SDO提交书面解释,说明应当撤销通知或变更制裁建议的理由;收到通知90天内,被指控方也可向制裁委员会(Sanction Board)直接提出申诉,进入第二级制裁程序。
3.第二级制裁程序
        
    
        如被指控方向制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则制裁委员会将重新审理案件,对所有证据充足性进行审查。制裁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制裁都是最终的,并将公布于世行网站。
四、应对世行调查
        企业或个人收到世行调查通知时,应予以重视,立即响应,态度积极,制定应对方案,切忌消极应对或故意隐瞒信息。世行通常会给被调查主体一定的抗辩期。在该期间内,被调查企业应尽快完成违规自查和制裁风险评估,同时聘请专业机构,制定抗辩策略,把握抗辩权力,进行书面上诉解释,争取推翻涉嫌违规的认定或争取较轻制裁结果。同时要注意答辩技巧,避免抗辩材料成为认定违规的证据。
        在被世行调查过程中,企业还可以选择与世行签订和解协议(Negotiated Resolution Agreement,NRA)达成和解,代替制裁程序。
        根据以往经验和合规免责案例,被调查企业如能够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或提供证明说明其建立了有效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全员合规管理,对世行可制裁的不当行为明令禁止,则有极大概率可以避免被世行制裁或避免由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企业被世行制裁。
五、建立有效合规体系
        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时除了要注意制度需覆盖所有可能涉及到的可制裁行为,还要确保合规管理制度有效,只有良好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制度设计,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执行效果。有效的合规体系需关注以下几点:
1.根据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结果建立与之相对应且适用的合规管理制度;
2.企业高层应具有合规意识,了解合规制度的内容和运作,并通过中层传达给员工;
3.成立独立的合规办公机构,并赋予其足够审查监管权力以及充足人力物力资源;
4.建立合规奖惩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合规培训和指导;
5.将第三方纳入企业合规体系,完善第三方尽职调查程序。
        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个长期的过程,需在实际开展和应用中不断纠偏和调整,以使其匹配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只有建立健全合规体系,企业在国际项目开发中才能更好的适应合规环境,预防合规风险。
        
参考文献
[1] The World Bank. Procedure: Bank Procedure: Sanctions Proceedings and Settlements in Bank Financed Projects [EB/OL]. https://policies.worldbank.org/en/policies/all/ppfdetail/3872,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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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逸文. 如何建设符合《世行廉政合规指南》的合规体系[J].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20, No.428(03):19-20.
[4]何园媛, 胡静. 世界银行制裁措施及制裁下的合规体系构建[J]. 中国对外贸易, 2020, No.643(01):46-47.
[5]姜伟. 海外工程投标合规管理浅析[J]. 中国科技投资, 2018, 000(008):70,69.
作者简介:
        刘昭(1989.12-),山东龙口人,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工商管理硕士,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杨楠(1979.10-),吉林辽源人,德国耶拿大学教育学硕士,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王骞莹(1998.11-),吉林省公主岭人,黑龙江大学金融学士,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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