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3月7期   作者:王耀科
[导读] 长期以来,水土流失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王耀科
        长武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陕西 长武  713600
        摘  要:长期以来,水土流失一直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完善,生产建设项目的增多,以及人们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呼声越来越高,水土保持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作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监督管理手段,其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
        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综述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是指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活动中依据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从定义上可以看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它承担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权力、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活动。其次,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第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可分为职权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和授权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
        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面临的问题
        2.1 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
        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长武县地下蕴藏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在加快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开展,在矿产开发或配套产业发展过程中不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随意损坏治理成果,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的现象,重经济利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重建设轻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部分建设项目尽管有工程设计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但缺乏完整的行政审批手续,少数行政职能部门也未能在审批过程中按法定程序履行把关,未能从源头上制止,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难。
        2.2 依法审批环节实施力度不够
        1)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分还存在违规现象。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受自身业务范畴的限制,相互沟通不及时。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应在环保方案审批之前,随后发改、土地、住建等部门才能批准立项,但是部分开发建设项目优越感较强,认为自身是招商引资或市县支持的重点工程,就把一些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搁置到后期督促时才办理相关批复手续,存在一定的能拖就拖的侥幸心理。
        2)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近几年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率逐年提高,但“重审批、轻检查,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竣工验收环节几乎缺失,建设过程中不按水保方案实施,有关规定成了“纸上谈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难以依法行使权力。
        3)规费征收难度较大。一是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法制意识差,心里存着规费可交可不交,顶着不交或者少交;二是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办理水保方案就已经立项,所以规费收取无法执行;三是社会各界阻力太大太多,规费征收困难重重。
        2.3 法律规定不一致及管辖争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外,在水土保持方面各个地方还有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当存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时一般依据以下三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管辖争议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立案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于水土保持执法中行政主体较多因此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时不可不免的会出现管辖争议的问题。在处理管辖争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入为主原则,即哪个部门先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哪个部门优先处理的原则。二、效率原则,即哪个部门的处理更合乎法律立法精神,就归哪个部门处理的原则。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当某一行政机关已经对相对人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理决定时,其它部门就不能对同一行为再次进行行政处罚。在未出现管辖争议时各个执法部门应该做到联合协调执法,加大执法效率。


        2.4 重收费,轻管理
        由于一些地方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金额作为年终考核衡量政绩的指标,并且逐年增加收费数量。因此造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费用的征收,而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水保治理工作抓得不紧,管得不严。就拿我们长武县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来说,目前,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监督执法职能也随着改革从水土保持机构剥离出来,划归到水政综合执法大队,新单位现在还没有成立,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暂由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代理,由于人员少,业务繁多,对于开发建设项目只注重建设前中期,督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及时上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后期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竣工验收很少跟进,开发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也掌握的不全面。
        三、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大力度,改善执法环境
        一是从上级应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不要总是在自己系统内部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应该提高法规的宣传层次和覆盖面,增强政府和社会公众、开发建设项目单位业主的法律意识,只有让这些人真正认识到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性,我们的执法工作才可以顺利开展;二是水保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本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提高素质、配备设备、严格制度、职责到人。三是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的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四是增强宣传的长效性,不能仅仅依靠水宣传日等纪念日的宣传,长久的宣传才能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2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由政府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理顺工作关系,明确业务主体和主管责任,做好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水保方案申报制度。二是健全和完善审批环节,重视水保方案在申报项目过程中的重要性,真正成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三是完善水保监督检查制度和增加执法力度,做好本县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项目的备案;由政府牵头,每年召开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会议,让全县的开发建设单位全部参加会议,提高开发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程度。比如,我县近几年煤电和煤化工业和光伏发电建设单位日益增多,但是每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汛期检查的时候,部分单位我们根本联系不到,即使联系到也对执法人员不理不睬,也不配合工作,执法检查困难重重。四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五是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单单依靠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执法力量太过薄弱,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完全无视水保执法的存在,所以,应该联合公安系统一起执法,可以有效增加执法力度,维护水土保持法律的尊严。
        3.3 严格设计单位的设计规范征收标准
        水保方案设计单位的很多,但是设计应该执行统一标准,同一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征收标准应该一致,但是很多设计单位不与当地水保部门协商,私自决定征收标准,这种没有底线、没有监督的设计严重扰乱当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3.4 严格履责,执行好建设项目水保设施专项验收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新水土保持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申报工作,确保水保方案的有效性和水保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搞好水土保持,改善生态环境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重要讲话中讲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就要我们做到严格执行相应法律,依据规范的执法程序,确保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努力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胡燕,《浅谈新水保法实施后如何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2013.2。
        [2] 刘学文,《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查处中执法风险的防范》,2011.11。
        [3] 董国权,《水土保持依法行政难点分析及其对策》,2009.1。
        [4] 张亚琼,《康保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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