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3月7期   作者:张毅
[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利用的最基本方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村经济改革势在必行,
        张毅
        武胜县法院  638400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利用的最基本方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村经济改革势在必行,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可以解决“三农”的融资难题,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但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融资的法律支撑和实践模式面临诸多困难,只有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保障各融资参与方的利益,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现状;困境;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相关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地进行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承包的土地指农村的耕地、
        荒地、草地以及其他可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其他可从事经营生产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得权利,承包人享有独立使用、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干涉的权利,从民法层面上看,属于用益物权性质。
        随着农业进一步发展,为满足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在全国逐渐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是指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现实必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发展、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有利于破解三农的融资难题,能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减少土地荒废现象,促进农村就业,能将新农业技术运用到农地规模化经营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是农业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现状及评析
        随着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改革深入,各地区的改革试点逐渐铺开。从2015年开始,中央相关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提供政策支持,发文决定在试点地区暂停《物权法》、《担保法》相关条文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230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县(市、区)。试点地区基本上均具备农业规模化经营程度较高,农村金融业较为成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程度较高等条件。
        通过对成都与武胜两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的介绍发现,两地均采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为前提,但从证书数量与农户数量的比值看,颁证比例不足50%,农户融资意愿不强,同时在评估抵押物价值上两地均未没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评估机制。在抵押权设立的操作中,成都采用的是抵押合同成立后,需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武胜采取的是合同成立时抵押权成立,备案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模式。针对债务到期后,如何实现担保物的抵押权,两地均为探索出较为可行的方案。两地均建立有采取交易平台,为产权交易提供了较好的机制保障,同时都为抵押融资的风险,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与成都市、武胜县模式相比,江津区的模式不是直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是成立土地银行,以土地折算成的股份进行抵押,将零散的土地利用了起来,形成了规模化,同时提升了农业生产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法律困境
        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过程中,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支持,建立了相关的配套机制,但仍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1.法律未明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后债务逾期,债权人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从法条原文中看,只表述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结合试点地区的实践,目前也未出现较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的处置方式。《物权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双方协商议价处置及司法强制拍卖、变卖是否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担保物权处置,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不健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在其设立抵押融资时,各试点地区产权的抵押登记制度不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成立作出了例外规定。《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成都市在试点中采取的是《物权法》中的观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经登记抵押权方可成立。从登记机构来看,各地也未统一,大部分地区的登记交由农业主管部门,少部分地区由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负责。
3.土地仍主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制约融资发展
         从当前的农村实际看,土地仍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制约农业生产的两大瓶颈是资金与技术,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的政策,多数农民仍不敢进行贷款申请。一方面是零散的土地经营权,利用率不高、价、值低,金融机构不愿放款,二是农民担心土地经营权投资后,若贷款违约,将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造成金融机构不愿放贷、农民不敢申请贷款的两难问题,制约了农业发展。
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
        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今年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法理上已允许农地抵押,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抵押权的如何设立、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法》授权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但目前尚未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应结合试点地区的情况,确定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三权分离”背景,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分离登记制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确定土地的抵押应当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同时立法应当对抵押登记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已解决目前登记的矛盾。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应参考《物权法》的规定,确定担保物采用协议议价、司法拍卖、变卖方式,或者进行采取委托强制管理方式,委托他人代管,抵押权人就收益优先受偿。
(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能否有效推进,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能否科学、合理估价有很多关系。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的因素很多,评估体系与实践经验均比较缺乏,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业的中立机构,统一全国评估标准,提供评估服务,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的设立及实现,同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质,设立基准价格保护制度。
        五、结语
        “三农”问题是长期制约我国发展的难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为解决“三农”难题提供了资金筹措途径,同时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随着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的推进,土地抵押仍存在一些法律困境及风险,但新鲜事物的发展总是历经艰难与曲折的,历史和实践终将证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必定会推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昭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规范解读,人民法治网,2019-01-26
[2]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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