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琳琳
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摘要: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行为势必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罪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抛砖引玉对两种行为进行比较,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此两种行为有所启迪。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区分;罪犯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不法行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主要界限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欺诈一般指的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非法取得利益,对合同缔约方采用了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依据的方式来骗取财物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相比二者都是通过隐瞒真实的意图来骗取他人的财产,从方法上来看是极为相似的。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混为一谈的情况,而且理解得不透彻更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情形。在罪名与罪状的表述上都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两个行为都包含“诈”字,两种行为都包含着诈骗、骗取的成分,这就说明两种行为都以欺骗为核心。因此,正确地去区分二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区分界限
2.1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2.1.1二者在主观目的上存在差异
合同欺诈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让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对交易活动或者是对交易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产生误解,从而选择以虚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手段,产生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行动的双方履行合约,从而寻求不正当的利益。可以看出,欺诈的本质是赚取利润,其主观恶性比合同诈骗轻,而合同诈骗者只是想利用与另一方的协议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权益,而两者都有行为人不恰当地隐瞒事实,既隐瞒双方交易事实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中,由于行为虚构的事实,另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交易中应该知道的情况。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不公平的贸易,损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
2.1.2两者在主观意图上是不同的
直接意向性是希望或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心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积极追求是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因此,在间接故意主观心态下,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方在法律合同活动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这也是对自己所致的欺诈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的态度是直接的故意。采取行动追求或主动追求的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表达的结果,对他自己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持积极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中的间接故意心理,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导致对方产生错误判断并诱导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持漠视和放任的心理。所以,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的故意都有可能构成合同欺诈。就算将合同欺诈当作犯罪行为来分析,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也应该类比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2.2二者的客观方面不同
2.2.1这两者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对象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多重客体,因此其调整应由刑法进行。欺诈行为侵害的客体对象为债务财产关系,属于单一客体,因此对其行为的规范应由民法来进行。
2.2.2二者具有不同的客观表现
一是诈的内容不一致。在欺诈行为中,诈的内容在合同中的虚假成分较少。行为人通过夸大事实或隐瞒部分真相的方式继续履行自身义务进而参与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目的,因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为了扩大某一商品销量时,采用夸大商品的效能、做出虚假的功能介绍或说明、隐瞒产品缺陷等行为。二是诈的手段有不同。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中,行为人常会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以此躲避侦查并逃避法律责任;而在欺诈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使用其真实身份进行经济活动。三是诈的方式不同。合同诈骗中,诈的方式为订立合同,即订立合同为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时使用的方式;而在欺诈中,通常有两种方式:虚构事实(部分或者全部)或者隐瞒真相、履行合同不积极。四是诈的程度有深浅。合同诈骗罪的程度很深,需要用刑法作为调整和救济的最严厉的方式。诈骗行为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的法定形式掩饰其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非法目的,而不是采用履行合同的方式获取合同利益。
2.2.3确定这两种欺骗行为所采用的财产数量的标准是不同的
合同诈骗罪属财产性犯罪财产,犯罪数量是一个重要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罪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人罪标准为2万元,如果合同诈骗的行为达不到2万元,就不构成犯罪。反观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以欺诈者是否具有财产损失为必要条件,也不以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价值大小为认定依据。
2.2.4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在履行责任方面有不同的表现
欺诈行为人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要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即在合同签订之后,其自身经济的获取需要对合同内容的准确实现,故行为人必须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履行合同发生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签署或执行,行为人还会主动救济由于无法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则上述行为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
2.2.5没有履行合同的理由不同
在正常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以达到合同目的,但市场经济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双方签署的合同可能不会及时完成。所以,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差别很大。但是,如果行为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果他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却又不愿履行合同,拒绝承担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由于合同未执行是因为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原因,非法拥有了另一方的财产,就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客观造成的不可预测情况的出现,就应以合同欺诈处理。
3、结论
总之要区分合同中的欺骗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我们判定其是否具有此种目的提供较为客观的线索。当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时,其所侵害的财物的数额才能成为判断该行为为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的决定性因素。
参考文献
[1]田蓓.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9(10):113-114.
[2]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9(09):1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