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例正常书写他人签名笔迹的检验体会

发表时间:2021/7/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3月第7期   作者:彭锦花
[导读] 在笔迹检验工作中,判断所鉴定笔迹是否为正常书写笔迹、
        彭锦花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摘要】在笔迹检验工作中,判断所鉴定笔迹是否为正常书写笔迹、自我伪装笔迹、他人摹仿或条件变化笔迹,是笔迹鉴定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若书写笔迹没有明显异常、又与样本笔迹的书写风貌较为相似,且在签名笔迹的细节特征上体现出的符合点与差异点较难区分本质特征,使鉴定人员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区分笔迹是否为正常书写笔迹或条件变化笔迹。本文力求通过对一例正常书写他人签名笔迹的检验,谈谈对不同人、但有相似书写风貌笔迹特征的辨别与体会。
        【关键词】笔迹检验 正常书写笔迹  书写风貌  自我伪装  套摹  条件变化  共性特征  书写特性
        一、简要案情
        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XX与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涉案证据材料《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款借据①》、《个人业务凭证》,共有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王XX认为上述检材中的“王建兵”签名笔迹均不是本人书写。为查明案件事实,XX县人民法院将有争议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借款借据①》、《个人业务凭证》(简称JC1、JC2、JC3、JC4、JC5、JC6)和王XX的大量案前自然样本一并送至我中心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情况
        送检的六份检材均系原件,其上共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书写水平中等,书写自然流利,均具备鉴定条件;送检的王XX的样本签名笔迹均为案前自然样本签名笔迹,其书写水平中等、书写自然、数量多、特征稳定,均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经与王XX的案前自然样本签名笔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JC1…6上共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与YB1、YB2上“王建兵”签名笔迹,两者之间既有差异点又有符合点,仅现有材料较难区分JC1…6上共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与YB1、YB2上“王建兵”签名笔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在签名笔迹的同一性鉴定案件中,首先判断检材签名笔迹是否正常书写笔迹或是模仿笔迹,继而与样本签名笔迹比对检验出本质性的异同点。由于中国汉字的写法特征存在共性,故鉴定人员既要考虑书写的共性特征,又需要考虑不同人书写的笔迹之间会形成各自固有的书写特性,即本质上的稳定特征,且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环境书写的笔迹也存在差异,即条件变化笔迹。因此,针对书写共性与书写特性较难区分的案件类型,我们就需要收集充分的比对样本,才能更全面的掌握被鉴定人的书写规律。
        本次论述案例的检材“王建兵”签名笔迹数量较多,笔迹特征相对稳定,送检的案前自然样本虽然数量多,但模式较单一,均为原告银行留存的内部档案,其样本“王建兵”签名笔迹的书写模式相同,特征稳定。检材“王建兵”签名笔迹与样本“王建兵”签名笔迹,两者在书写特征上均存在类似于本质的异、同点,故较难掌握被鉴定人特有的书写习惯,因此,需要补充不同书写条件下被鉴定人书写的比对样本签名笔迹。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委托方送检了大量的案前自然样本,若贸然提出补充自然样本必然难度大,且很难预估新补充的样本签名笔迹是否为鉴定人员想要的最佳比对样本。进一步对检材笔迹进行系统检验,发现JC1上所有手写内容笔迹与“王建兵”签名笔迹均系同一人书写,大量的书写笔迹更能掌握书写者的书写习惯,所以,我们选择以收集实验样本的方式,通知原、被告双方至我中心,要求被鉴定人按鉴定人员的要求现场书写实验样本笔迹。在提取实验样本笔迹的过程中,我们采用询问王某某有关案情,通过转移注意力的方式减少王某某书写实验样本笔迹时的心理压力,尽可能让其在处于相对放松的状态下,选择记忆性书写或报读听写,快速书写与慢速书写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反复提取王某某不同条件下的的实样样本笔迹。且在书写过程中,观察被鉴定人的书写状态,从而分析书写者的书写心里。在提取被鉴定人王某某实验样本的全过程,其书写流利、自然,积极配合鉴定人员的安排,按照提出的不同要求书写实验样本笔迹。在提取样本的同时注意到被鉴定人固有的书写习惯与送检的案前自然样本相呼应,即被鉴定人本质的书写习惯及笔迹特征非常稳定,加上书写了检材1中大量的内容笔迹样本,进一步证实了检材“王建兵”签名笔迹与样本“王建兵”签名笔迹,两者在书写特征上均存在本质的差异点(详见附图)。
      
        通过将检材上“王建兵”签名笔迹与案前自然样本、案后实验样本上“王建兵”签名笔迹进行比对,发现之前检验过程中很多难以解释的特征点均得到了印证,例如:书写模式相接近及部分笔画的运笔、连笔及起收笔方向相似,应源于书写字体相同即形体书写,且中国汉字笔顺一致等共性特征,均属于非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得出JC1…6上共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与YB1、YB2、YB3上“王建兵”签名笔迹,在“王建兵”的整体布局和字间距上不同,在“王”的笔顺、搭配、运笔、连笔与起收笔,“建”的笔顺、搭配、运笔与连笔,“兵”的写法、搭配与起收笔等细节特征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两者在“兵”的运笔和连笔上相似,应属于书写特征中的共性特征,即非本质符合点(详见笔迹特征比对图)。

三、检验体会
        1.注重比对样本的比对条件。
        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样本的比对条件最为关键,其比对价值依次为案前自然样本>案后自然样本>实验样本。绝大部分案件以收集3至5份以上自然样本为最佳条件,若出现难以解释的特征点,大部分鉴定人往往则会分析为被鉴定人书写多样性,从而依据现有样本笔迹进行鉴定和论述,容易导致先入为主,从而鉴定思路出现偏差和鉴定方向失误,得出与事实相反的鉴定意见,使其沦为不法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的“合法”武器。因此,在文书物证的司法鉴定中,比对样本的科学性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即样本的比对条件最为关键。
        本文所论述的案例,是一例案前自然样本很多的签名笔迹鉴定,但由于样本文件与检材形式相接近,且两者签名笔迹的书写模式较为单一,所能掌握的被鉴定人的书写特征非常有限。故而在没有其它不同样本材料、不同书写条件的签名笔迹样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员现场有针对性收集实验样本则是最佳选择。通过案前自然样本与案后实验样本相结合,掌握被鉴定人更加全面的书写特征,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从而打击不法分子,为受害者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
        2.了解案情,有利于合理分析异同点。
        案情是指某一案件存在争议的前提,是我们客观、公正考虑问题的重要依据。通过了解案情,客观分析笔迹变化的多样性,例如:书写条件、所用工具、心情、年龄等多种因素影响。在了解真实案情或部分案情后,把问题的方方面面考虑周全的前提下,有利于分析双方当事人心理,依据笔迹检验的实际情况,客观的进行比对检验。
        3.系统检验,掌握更多有价值的特征点。
        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对检材进行系统检验尤为重要,掌握被鉴定笔迹的书写规律特征后,方能在将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时,合理理解相同点与差异点中的本质特征。当在检验中出现的一些难以解释而又重要的相同或差异点时,有必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异同点的成因,必要时,要求继续补充样本。最佳的比对样本和科学合理的论证,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由于本案六份检材均为银行的借款材料,被鉴定人王某某在该银行留有大量的签名笔迹样本,故存在被套摹伪造的条件,本案难点在于六份检材中的九处“王建兵”签名笔迹均为正常书写笔迹,与被鉴定人的案前自然样本存在较难解释的异同点。好在六份送检材料中的《借款申请书》为手写笔迹,系统检验为同一人书写笔迹,故提取对应的内容笔迹实验样本为本案鉴定的一大突破口,才能得出合理的鉴定意见。
        4、注重沟通,自然样本与实验样本的比对条件很关键。
        由于很多人不清楚笔迹鉴定的检验原理,不懂笔迹样本的科学性,使得大多数案件中,存在双方当事人不积极提供比对样本,或恶意不认可彼此提供的样本,使得法官很难判断样本的真实性。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合理的沟通与指导,为法官提供合理的取证或质证渠道,必要时,鉴定人员果断提取实验样本笔迹,注重提取和沟通技巧,尽可能提高样本的比对条件,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彭美婷. 对一例改变书写风格案件的检验[J]. 科学与技术, 2019, 36(10): 3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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