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与规制

发表时间:2021/7/2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8月   作者:蒋思卿
[导读] 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中已成为了当下的必然趋势。这项技术的适当运用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效益。

上海格致中学  蒋思卿   200001

摘要: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中已成为了当下的必然趋势。这项技术的适当运用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效益。然而,由于当下我国复合型人才的缺少,算法面临着诸如“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与之紧密相关的数据也伴随着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能否在获取足够数据的同时保障个人隐私也是一大难点。因此,我们要在明确这项技术的辅助性地位后,通过专业人士将有价值的数据统一归入大数据库、对算法进行严密的审查并将必要的部分公开、培养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司法裁判;算法;智慧法院;审查机制 
        1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时代背景
        1.1 案多人少影响审判效率
        程序效率正是程序公正实现的核心。但是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经济水平的提升,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案件的数量也明显上涨,但与此同时,法官的数量始终得不到大幅度提升。如此庞大的案件数目使得一线人员面临着对速度和质量的双重考验。【1】而案件积压的情况也因此在各地较为普遍。这既影响着审判的效率,与此同时,这对于一线法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法官石伟文、陈水根等过劳死的现象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而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判则可以大大降低法官的工作量,成为了当下的一个必然趋势。
        1.2 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平
        同案不同判指的是对于案件大致情况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于在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的处理下,仍可能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大致如下:法官对案件拥有自由裁量权,且每个法官在职业素养等主观方面大不相同,同时由于我国各个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经济水平、道德习惯皆不相同,由此便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明明两个案子事实情况大致相似,但是当事人却会在不同法官手里获得不同的赔偿或惩罚。
        只有在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经过审理后获得相似的裁判结果,才可以体现正义。【2】但是如果裁判结果不同,则会使得大众对裁判的公正产生疑问。特别是网络愈发先进的当今社会,裁判文书在互联网能够轻易查到,大众很容易就能发觉裁判的不同之处,也会由此进一步加剧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1.3 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程序的核心,在于证据。证据链出现问题,办案人员主观判断,对案件的裁决也就会发生偏差,从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在办案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主观层面上的疏忽,比如遗忘、遗漏等,从而造成案件证据的瑕疵,继而影响裁判结果。正因为程序正义得不到重视和实践,我国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反复被提及并洗刷,例如著名的“聂树斌冤案”、“呼格吉勒冤案”、“佘祥林冤案”、“赵作海冤案”等等。[史崧正:《新中国历史上典型冤案的人权追问》,湘潭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错案冤案的悲剧发生,司法公信力得不到认可,司法权威受到破坏,影响力逐步下降。
        2 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价值
        2.1 提高司法效率
        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应用能为司法裁判的开展提供智能化辅助。将人工智能介入法律之中,改变了司法领域的传统局面。它减少了法官对案件信息读取、电子化处理和总结的时间,也缩短了对相似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的检索时间,将法官从基础性的大量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效缓解了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大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李阳:《互联网+”视角下速裁程序远程审判模式探究——以C市Y区人民法院为例》,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2.2 促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最坚实的防线,司法活动如果被腐败所侵蚀,其后果就是让法律成为谋取私利、恃强凌弱的凶器,因此有必要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也即促进司法公开。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实践的开展不是一种隐秘莫测的国家公权行为,它应该尽可能以一种开放与透明的姿态为案件当事人及广大民众所感知,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而伴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依靠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的支持,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都得到了有效提高。
        2.3 提高司法公信力
        传统的司法监督主要靠各级部门的人工管理,但随着法律人工智能的出现,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逻辑上讲,预先设定正当、精确、完备和逻辑性的证据判断标准程序,利用其本身的智能识别技术和深度学习、分析、整合能力,能在诉讼程序的办案过程中,引导办案人员全面搜集证据,拦截瑕疵证据,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然后自动分析、综合,整合出完整的证据链或者准确“计算”出定案的空白证据,能够辅助司法人员对案件性质和结论的认定以提供最大的正确判断力,从而避免因为个人学识、认知、经验的局限性对证据造成片面或者错误的认定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由此实现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王于皓:《论司法公正限制及解决对策》,载《职工法律天地》2016年第2期。]
        3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困境
        任何一个新兴技术的产生都会给当前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制造一定的挑战,人工智能也不例外。[ 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对于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这一不可逆转的潮流,我们不只应当看到它的应用价值,对于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挑战与困境同样应当予以重视。
        如果把数据比作人工智能运转的原料,那么算法则是支撑人工智能运转的引擎,当前人工智能带给司法裁判的挑战也多集中于算法问题上,因此,本文对应用困境的阐述也将集中于算法带来的挑战。
        3.1 算法本身的困境
        3.1.1 算法黑箱侵蚀法治、影响裁判结果
        算法在接收输入数据到输出结果前,会有一个令外界难以知晓的“黑箱”。算法会在黑箱中进行自动化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即算法的“不透明性”。[ 崔靖梓:《算法歧视挑战下平等权保护的危机与应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规则和算法不透明,使得一般人只知道结论,不知道得出结论的过程,加之法律程序中的算法使用既没有相应的规则,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人工智能工具侵蚀法治,影响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与此同时,由于算法的不透明性,对于这项新技术,其是否可靠仍存在着疑问,由什么部门,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管也是一大问题。当前我国司法始终秉持着公开、透明的原则,而算法黑箱却与这一原则相矛盾,极有可能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3.2.2 算法歧视影响裁判公正
        算法不是一项价值无涉的活动。算法设计者可能会由于数据不充分、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对准确性的追求。更何况,目前的法院仍不具备着技术研发的能力,只能采用外包的手段,但外包的科技人员却会存在这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这项技术的准确性仍值得担忧;在司法裁判中,对公正的需求是首位的,但程序设计者难免会在其中夹杂自己的个人情感,这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公正。



        3.2 与算法相关的数据信息问题
        3.2.1 数据喂养质量参差不齐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其准确性依赖于大量、可靠的司法数据,才能保障数据从中提炼出来的司法经验与审判规则等,使其正确而精准地辅助司法工作。然而,我们当下的司法数据看似丰富,但真正能进行有效运用的数据还处于匮乏的状态。
       (1)法律数据不充分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目前人工智能进行数据挖掘的主要信息资源库,但目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裁判文书还不到所有文书总数的一半,很多裁判文书仍以纸质的方式被保存着。[ 周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武汉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2)法律数据不真实
        法律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系统进行模拟,而人工智能则是由人设计的一种算法模型,本质是机器的算法演算和数理逻辑,没有复合型人才的支撑,技术界和法律界就难以实现有效的对接融合。[ 纵博:《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2.2 个人信息安全受威胁
        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由大数据来支撑运转,个人信息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是机器学习的重要基础。司法裁判中,在人工智能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威胁:一方面来自黑客等非法入侵司法裁判系统的他人或者组织,另一方面则来自与法院合作共建智慧法院系统的商业机构,比如科大讯飞[ 上海206系统便是由科大讯飞提供技术支持。]。商业机构有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置个人权益于不顾,将个人信息出卖给第三方谋取利益。
        4 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完善路径
        4.1 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
        当前社会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受制于并不成熟的技术,应当将人工智能的定位明确为“辅助”。也即在司法裁判中,主要工作仍归属于法官,人工智能作为办案的重要辅助工具。法官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不会轻易被人工智能取代[ 周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武汉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官不仅无需把人工智能看作竞争对手进行排斥,还应当主动学习并掌握有关人工智能的知识,通过增强自己的职业能力,跟紧时代的脚步。法官在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审判时,也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关系,以防止过度对人工智能过度依赖,反而减弱了自身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
        4.2 做好对算法技术全方位的应对
        4.2.1 健全数据的开发与共享
        对于以数据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系统来说,司法大数据库的建立必不可少。数据库的构建与完善应当在以下方面用功:加长收录文书的时间、扩展收录文书的广度、再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电子化。其次,给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的法院也配置相应的设备,并设置完善的监督体系,以保障其公开率。最后,对相关人员进行更多的业务培训,提高数据库质量。
        此外还要加强各方之间的数据共享:首先,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对接,实现起诉、侦查、审判及行政机关间的数据跨部门数据共享。[ 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其次,要适度和相关的科研机构或律所进行合作,形成跨界融合、全面覆盖的大数据库。最后,应当确保数据库内数据实时更新,若数据库并没有及时更新,就很可能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具体判断,做出不恰当的判决。
        4.2.2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1)确定严格的范围
        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与使用必须要确定严格的范围,并应当充分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恐惧来源于未知,不透明则会导致出现大量的问题。如果能使公众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方法,那么相对的,数据就会处于被监管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专门的访问程序,严格控制访问服务器的人员的范围,仅对司法机关里的内部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给予访问权限,防止未被授权的人员对数据库进行访问。此外,系统还需要保障数据行使的相关权利,除去法律和相关文件的硬性规定外,数据不应当侵犯到个人隐私。
        (2)加强对系统全方位的安全维护
        第一,防火墙对于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维护个人隐私,系统的设计者应当在设计程序时建立防火墙并进行定期维护,以防黑客入侵导致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第二,在前者的基础上,我们要对各项数据进行有差别的保护。对于敏感数据,我们应给予更高强度的维护。
        第三,对于数据的保护,我们不应当仅把目光集中在预防上,对于出现数据安全问题后的应急处理,同样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应急机制。一旦数据的安全受到了侵害,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严格审查合作对象
        一方面,在合作之前对合作对象的严格筛选是必不可少的。司法裁判系统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既对案件当事人负责,同时也不辜负他们对于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信任,我们有必要严格筛选审查对象。在选择合作对象的时候,我们要严格审查其信用资质,查看其先前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或是违约的行为。
        另一方面,设立严格的追责制度同样重要。若是由于服务器合作方的疏忽导致了个人数据被泄露、数据被不合法地篡改、使用,就应当取消与他们的合作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结语
        我们已经来到了人工智能的时代。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即便由于它目前仍存在着各种问题与未知的方面,也因此有着不少反对的声音,我们依然不能排斥、抵触它,更不能放弃发展这项技术。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也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建设过程。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有力地提升了司法程序效率、保障司法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应用价值,但是也存在着诸多困境,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来源于算法本身:一个是算法黑箱问题,一个是算法歧视问题;另一方面,来源于与算法相关的数据信息问题,主要包括:数据喂养质量参差不齐、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明确其辅助性角色的基础上,做好对算法技术全方位的应对,比如健全数据的开发共享、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智慧法院的建设和法治现代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研究[D].暨南大学.
[2]  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3]  史崧正.新中国历史上典型冤案的人权追问[D].湘潭大学.
[4]  李阳."互联网+"视角下速裁程序远程审判模式探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  王于皓.论司法公正限制及解决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 (2):31-31.
[6]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101-106.
[7]  崔靖梓.算法歧视挑战下平等权保护的危机与应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29-42.
[8]  周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D].武汉大学.
[9]  纵博.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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