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21/7/2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第4期   作者:吴魁华
[导读]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排污权的理念,这是一种为了解决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权利基础,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排污权交易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吴魁华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监测站  江苏镇江212000
        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排污权的理念,这是一种为了解决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法律权利基础,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排污权交易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排污权交易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和传统的行政环保手段不同,通过这种经济方式控制污染对于经济发展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又能够实现良好的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的目的,因此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主要针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        
        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整体的经济规模较大,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人口众多,能源需求较大,社会的稳步发展过程中会产生相对应的污染排放问题,同时碳排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在节能减排方面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在此基础上,我国结合国情,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构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资源节约的体系,明确相关的内容,促进各种能源的合理化利用。
一、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认识排污权
        排污权最早是在上个世纪由美国经济学家提出,为了为解决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构建出的理论模型,排污权是由政府创造的,能够用于规定向外界排放污染物的一种财产权。这种体系下,将政府作为了针对环境资源的拥有者,将排污权出售给市场中的购买者,相关的组织或企业可以从政府的手中来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这种权利的企业来购买,即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种权利就像财产权一样,可以实现相互的转让。
        另外,针对排污权方面的认知还可以理解为,权利人在符合法律方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其所获得的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向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对于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占有、使用以及收益权。环境本身的价值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而环境容量本身也是一种基于环境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概念,环境容量本身的有限性和价值性构成了环境容量资源。
        事实上,排污权本身和环境资源以及环境容量等概念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环境资源是针对大气、水体、土地、矿产和森林等多样化的自然资源的总称。环境资源本身能够实现自我的净化,在一定程度内的排污行为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本身是有差异性的概念。环境资源作为环境容量的基础物质载体,通过对环境容量的控制,能够对自然界的资源进行更有效的保护,而环境容量同时也是排污权能够存在和应用的基本前提。排污权本身是一种针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有效使用的方式。比如,企业要通过水资源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向水中排放工业污染物,这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故在环境容量的前提下产生了排污权,对其进行取得和使用时,需要通过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这就体现了国家管理的意志。另外,在企业取得排污权之后,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等一些基础的权利,针对排污权的行使方面会更加体现出一种私有权利的性质,这种模式有利于排污权功能的实现,最终能够使基于排污权基础上产生的生态价值体现为可以直接去衡量的经济价值,最终有效利用各种资源[1]。


        排污权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按照环境容量所栖息的载体的差异性来进行相对应的分类,将排污权分为水体排污权、土壤排污权、大气排污权以及森林排污权。大气排污权是指基于大气环境容量作为客体所规定的排污权,而水体排污权以及土壤排污权和森林排污权则分别是基于水体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以及森林环境容量作为客体所产生的排污权。
(二)认识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在上世纪起源于美国的一种交易模式,主要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针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基础前提上,各部分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来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能够实现排污量的有效控制,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最终要求。排污权交易的存在主要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得到明确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体系来调控排污权的交易,使不同的排污单位进行更加合理的排污,最终降低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在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可以取得相对应的排污权利以及排污权的处置和收益权,获得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出让这项权利而转让了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之后,需要同时停止排污的行为,与此同时获得相对应的补偿收益。而针对排污权的购买者,支付对价获得排污许可之后,则获取了相应容量的环境容量资源,并且能够在规定的范围内正常地开展排污活动。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下,环境容量本身作为一种资源自身的价值,需要得到相对应的体现,因此排污权的交易是现代市场调节环境资源的重要内容[2]。
(三)认识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在对区域污染进行控制的过程中,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市场调节机制来鼓励排污的个体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剩余排污权的转让,并且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者是个体排污单位基于买卖的方式来对排污的量进行相对应的调剂,从而能够使整体的排污量减少,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客观要求。实际中,排污权的交易制度本身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3]。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构建,最初始于古典经济学理论,空气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财产,工厂方面可以实现污染物的自由排放,因此工厂的排污并不构成生产的成本,但是却对被污染的个人和企业产生了影响,还会导致工厂的生产成本与社会发展的生产成本总量无法相应匹配,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不能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因此衍生了外部成本。对此,相关方面的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差额的存在和造成污染的产品生产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十分密切,污染物的存在并不会影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因此不能够在市场中对其进行直接的消除,只有通过国家或政府的税收形式才能够使污染成本增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通过对环境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性确定,将排污权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目的。排污权交易是通过市场解决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污染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可以降低污染物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整体成本和费用,使环境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效果更良好。
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以及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内容,将其引进到市场的机制中,能够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翁智雄,章翼,葛察忠,程翠云,田超阳.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J].环境保护科学,2017,4303:1-7.
[2]任胜钢,郑晶晶,刘东华,陈晓红.排污权交易机制是否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9,05:5-23.
[3]傅京燕,司秀梅,曹翔.排污权交易机制对绿色发展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28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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