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市场合规管理路径探索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   作者:赵云鹏
[导读] 摘要: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要求推进电力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敖汉旗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  024300
        摘要: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要求推进电力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在相关背景下,电力市场的合规管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电力交易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坚持诚实守信的经营宗旨,防范重大经营风险,促进电力行业优质发展,按照行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科学、持续、高效发展。
        关键词:电力交易机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
        一、电力交易规则合规管理
        1.电力交易规则风险
        交易规则作为电力市场发展的基础,将影响市场能否长期稳定运行。交易规则是否合理、有效,是否与电力交易的各种流程相衔接,操作是否符合实际市场需求,是否与政策相冲突等。,都属于风险交易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的良好设计是有效市场竞争的前提。
        具体而言,在起草和修订交易规则的过程中,电力交易机构可能面临未获得政府授权或授权、起草的交易规则与国家现行基本交易规则相冲突、未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等风险。当此类风险发生时,电力交易机构编制的交易规则可能未经行政部门批准,交易规则无法通过审查,编制的交易规则不符合实际市场需求。
        2.电力交易规则的控制措施
        (1)严格按照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对外,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的委托或授权,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制定和修改电力交易规则。严禁越权和越权执行制度和修改交易规则。
        (2)强调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内部,电力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和修改电力交易规则的规定和程序,制定交易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在获得政府授权后制定和修改电力交易规则的流程和规则,不得违反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合规管理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风险
        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有纲领性规定。各省根据文件精神制定的地方文件和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电力交易机构在进入、退出、信息变更等市场主体管理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未严格审查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在市场主体申请准入过程中,电力交易机构不严格审查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可能导致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扰乱电力市场管理。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市场主体不符合准入条件、提交信息不完整、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当市场主体被要求退出电力市场或补充信息时,市场主体拒绝配合,甚至造成向行政部门反映电力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等不良后果。
        (2)市场进入协议、零售服务协议等合同不规范。随着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电力市场上实施了大量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签署形式、内容和程序上有所不同,要求更加规范、全面和严谨。
        以纸质形式签订合同时,存在市场主体盖章不规范、协议不完整、委托代理人未经授权委托、或者以电子形式签订合同时电子签名处理不规范等情况,可能导致对合同效力的质疑,双方无法根据纸质文本或电子合同约束对方履行义务或主张权利,增加了电力交易机构处理市场主体纠纷的压力。
        (3)在执行公示程序时,市场主体信息并未脱敏。

在公开市场主体(特别是售电公司)信息的过程中,电力交易机构可能因疏忽或粗心大意而未能对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或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脱敏,市场主体或员工可能要求电力交易机构承担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
        (4)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时,合同和结算未履行或转让未完成。在审查市场主体退市申请的过程中,电力交易机构未能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合同和结算,将直接导致未能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主体提前退出电力市场。与其有交易关系的市场主体可能会向电力交易机构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引发诉讼纠纷。
        2.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控制措施
        (1)严格审查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审查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当地电力交易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市场主体提交信息、填写信息是否完整、与资质材料是否一致的审查。必要时借助系统工具完善系统的自动审核功能,降低人工成本和出错率。如果政策规定的访问条件发生变化,及时调整系统审核要求。
        (2)规范合同管理。为了保证电力市场中各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维护电力交易机构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应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市场实体的电子签名必须由合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提供。第二,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核对签约对象和合同文本。第四,合同签订后,特别注意对履行过程的控制。
        (3)规范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管理。由于公示程序是面向公众的,电力交易机构只能公示市场主体的公开信息。在公开信息时,要严格检查所公开的信息是否为公开信息,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隐私信息和不能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脱敏,如人员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社保账号等。;市场主体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结构、企业资产证明、验资报告、总资产审计报告等。,公示期满后及时收回公示附件。
        三、电力市场信息保护的合规管理
        1.电力市场中的信息保护风险
        (1)未经市场主体明示同意,收集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未经明确同意收集市场主体的数据或信息,或者未向市场主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遭受行政处罚的严重后果。
        (2)市场主体信息存储不当导致信息非法披露、市场主体信息毁损或灭失。电力交易机构在收集市场主体信息后,未能妥善保存信息,导致市场主体信息损坏或丢失,或者在通知市场主体纠纷时违规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电力交易机构面临民事赔偿、行政罚款、警告甚至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风险。
        2.电力市场中的信息保护与控制措施
        (1)收集市场主体的信息,应取得市场主体的同意,并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在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之前,将需要收集的信息、数据类型和范围书面表达给拟进入市场的主体,在获得市场主体书面明示同意后进行收集。
        (2)加强市场主体的信息管理。对外,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市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密切监控市场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存储、传输和使用,系统会自动报警,以减少信息泄漏、丢失和损坏的风险。
        对内,电力交易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电力市场信息保护培训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信息保护意识。要求直接接触和使用市场信息的员工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四、结束语
        电力市场合规管理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合规管理工具,分析各业务节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合规的后果,提出管控要求,构建电力市场合规体系。只有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合规体系,电力交易机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电力市场建设,为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坚实有效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陈伟龙,郑洁沁,陈诗思.构建合规管理体系[J].企业管理,2019(11):95-96.
        [2]《2020 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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