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鹏
(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122000)
摘要:众所周知,在刑法的法条中对公共场所罪名的认定,包含多项不同的判断方法与判断规则,在不同类型的罪名中,对于公共场所应该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阐述公共场所的基本含义,对其规范进行有效的梳理,明确公共场所中扒窃犯罪行为的判断规则与司法认定的策略。对公共场所进行合理解释,要对具体的个案进行深入分析。尤其公共场所的盗窃案,对被害人与公共场所管理者进行责任的划定,判断公共场所盗窃案件的既遂与未遂,进一步对于案件进行分析,使公共场所管理者更好地对消费者的财物进行保障,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公共场所盗窃行为的标准进行合理认定。
关键词:刑法;公共场所;扒窃行为;认定方法
引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由此可见,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无数额上的硬性要求。鉴于刑法条文中对公共安全中的公共存在理解上较大的不同,涉及扒窃行为公共场所这一规范的认定,有必要对公共场所这一要素内涵进行深入了解。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公共场所中的公共更强调的是公共生活,注重对扒窃行为的合理判定,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概念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含义
公共场所这一名词在多个学科内进行应用,涉及对公共场所进行解释,要从刑法法条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进行基本含义的总结。首先,对公共场所进行体系解释,往往是指人们经常聚集于供公众使用的活动场所,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公共场所包括娱乐、演出、体育等多个部分,扩大公共场所所涉及到的范围;其次,对公共场所进行目的解释,在刑法的第1与2条中,对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惩罚犯罪行为,加强对人民的保护,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对公共场所进行规定的过程中,要结合法条,保护人民的权益,对不同罪名进行具体分析。
(二)公共场所罪名的规范梳理
刑法法条中涉及到公共场所的罪名进行详细的分析,要不断总结规律,对罪名进行列举,主要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以扒窃行为作为案例对其进行解释,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随意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认定为盗窃罪。在后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加入公共场所的因素,成为最高法的特别规定。在侵犯不同社会利益的犯罪中,要保持基本的判断规则,促进概念的一致性进行统一的判断。
二、扒窃行为公共场所的判断规则与司法认定
(一)公共场所的判断规则
在公共场所判断规则探讨的过程中,主要是作为地点要素来进行判断,围绕人来进行研究,公共场所是人较多的地方,建立在公共生活之上,对于在公共场所内所存在的扒窃行为,要明确刑法法条中所提到的公共,从人的角度给公共场所提供更为简洁的根据,将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判断的形式角度,进一步说明公共场所和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具体判断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判断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要明确是否供公共生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排除;其次,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要看是否对工作生活所占用,以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的生活方式作为考察的方式;最后,某一场所具备公共生活占有条件,但不具备现实的公共生活,要发挥其功能,才能够对公共场所进行认定。
(二)公共场所的实质判断角度
在上文中对于形式的判断角度进行探讨,主要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依据,要结合立法类型的典型公共场所来进行检验,从实质的判断角度,即一般人的社会观念来对扒窃行为进行深入探索,其两者存在一定的基础,建立在公共生活以上发挥公共生活的通常功能,把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作为判断的因素。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同工作人员对于案件认识不同,对场所的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把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作为判断的因素可以减弱,对于扒窃行为这一地点要素客观性的影响。因此,在对公共场所中的扒窃行为进行判断,从刑事认定的角度,主要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发,对于场所进行初步判断,从实质判断的角度出发,要结合一般人的生活观念,进行不断的筛选,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准确判断。
三、公共场所扒窃行为的认定
(一)控制内涵及公共场所物品的控制主体
在公共场所发生扒窃行为,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要对物品的控制主体进行明确,加强对控制含义的正确理解。涉及到盗窃行为既遂与否的标准,要从物质形态上进行控制,明确所有权属。犯罪嫌疑人将盗窃的物品进行转移,该物品的所有权不会随着盗窃行为而进行转移,在物质形态控制的过程中,在加强对其内涵的控制利用,控制主体自身的功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认定。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消费者财务进行管理
在当前的扒窃行为,既遂与未遂的两种观念判断的过程中,以一物品是否失去控制作为其具体的标准,双方选择不同的控制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对于消费者的财务进行管理。在选择控制主体时,作为现场的群众,对公共场所的财物以及所有权人进行控制,赋予公共场所管理者特定的义务。所以,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公共场所物品的管理与控制的主体,明确财物失去过程中的阶段性状态而不是完成状态。
(三)扒窃既遂的失控包括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失控
财产权与使用权人的分离是财产管理的一种形式,所有权人的财产放置于公共场所,其财产处于不同的物理空间,财产实际的控制者是公共场所管事者,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商品所有者共同承担管理义务,对于财务处理主体进行明确,对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进行有效的认定。
(四)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
对公共场所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总结其判断的规则。在进行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的过程中,针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界定确定网络空间、试衣间以及网约车等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对于各空间进行准确的判断,有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次,对于扒窃行为与公共场所的关系进行探索,扒窃定罪不一定以数额为根据,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主要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认定为扒窃。扒窃的行为规范体系存在一定的不同,但是与其他行为相当,对于公共场所进行解释,明确扒窃行为的地点要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刑法条文中,对公共场所这一规范内容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了解。尤其针对于扒窃行为,明确公共场所这一概念研究的含义,加强对场所的理解,涉及到公共场所罪名进行合理的规范,总结其规律,对其进行分类和研究。同时,公共场所作为构建要素中保护的法益,要关注公共安全对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进行明确,才可以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和谐加强公共安全。在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分歧进行解决,加强对各类具体犯罪的合理认定。
参考文献:
[1]刘昱彤.论刑法中的公共场所——以人际关系为补充标准[J].宜宾学院学报,2019(05):71-78+87.
[2]陈文昊.直播下的罪恶——刑法中“公共场所”的理解[J].长沙大学学报,2017(01):85-90.
[3]王宇.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以扒窃为例[J].法制与经济,2020(04):7-8.
作者简介:马长鹏,男, 1968年4月,1990年毕业于沈阳农业大学,农学学士学位。籍贯辽宁省本溪市,二级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