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处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李亚辉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5期   作者:李亚辉
[导读]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其生病时通过医疗治疗的次数逐渐增多,现代医疗技术在一些病情方面还不是很成熟,医生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判断病情,导致病人的疾病更加严重,一些患者也会有冲动行为造成医生的身体健康受损。随着事故的多次发生,医疗问题在最近几年成为热门的话题,如何通过法律问题平衡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合法权益,使得医生和患者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此外,医疗纠纷实际上属于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李亚辉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461000)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其生病时通过医疗治疗的次数逐渐增多,现代医疗技术在一些病情方面还不是很成熟,医生可能会出现错误的判断病情,导致病人的疾病更加严重,一些患者也会有冲动行为造成医生的身体健康受损。随着事故的多次发生,医疗问题在最近几年成为热门的话题,如何通过法律问题平衡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合法权益,使得医生和患者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医疗纠纷解决。此外,医疗纠纷实际上属于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患者和医生之间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法律处理;问题
        引言: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不仅是目前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法律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也在不断发布,在这些条例上也表明了很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罚说明。医疗事故在调查投入事故中排名也比较靠前,可以看出大多数民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都是比较重视。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对于再次出现的医疗事件可以通过法律合理的帮助人们解决问题,并且法律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避免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出现医疗损害的情况。对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是目前比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医疗事故的具体概念
        医疗事故在不同国家定义也有所不同,在我国普遍认为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在工作时,疏忽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情况。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医患关系一旦形成,医生应当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权利,患者也应当支付治疗使用的费用。在《条例》法规上通常是指,患者受到医生在治疗上由于失误造成的身体健康与财产损失。在《民法通则》上则指出,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对医生有不满的情况,没有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对他人造成财产、人身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二、医疗损害的分析
        医疗损害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医疗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包括医疗意外以及患者家属由于不配合医生造成患者在身体健康,财产上有很大损失。医疗损害通常表现行为有两种:一是由于医生在治疗病人时,由于医疗技术以及其他原因对于患者身体上造成的损害。二是因为医生在治疗患者时,没有认真检查患者的疾病,就让患者做一些比较昂贵的检查或者吃一些较昂贵的药品,造成患者在财产上有很大损失。
        医疗损害作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之一,是比较特殊的民事赔偿,医生对于患者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上都有很大影响,如果医生是出于私心造成患者的损失,那么医生的法律问题可能超过民事纠纷,需要承担更大责任。本篇文章所讲的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医疗救治中,由于医疗人员出于自身的原因对患者造成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上有不利益的后果和事实,可以被鉴定为医疗损害事件。


        三、医疗损害赔偿处理过程中的问题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性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相关的定性问题,在学术界中普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违约责任。这种关系主要是基于医患关系之间的一种契约责任,主要是由于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产生。正是由于产生的原因是处于一种合同关系,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视为一种合同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同时,如果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义为这种合同责任,那么当患者想要向医疗机构请求医疗赔偿的时候,便缺乏了法律保障。而且,很多医患关系并不是以这种医疗合同为基础。比如说,在紧急抢救需要救助的无监护人的患者等等。针对这样的问题,从一些欧洲国家关于医疗赔偿相关法律文献可以看出,在欧洲等西方国家,其合同法之中就没有补偿非个人财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基于医患关系的医疗赔偿责任,虽然可以视为基于合同关系下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二种观点就是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对于这种将医疗损害赔偿视为侵权责任的情况,在英法美等国家应用比较广泛。目前来看,第二种将医疗损害赔偿视为一种侵权责任,似乎更加合理并且贴近实际。对于侵权责任,又可以将其划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属于哪种,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虽然说,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医疗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但是医疗行为具有技术性高等特点。如果将医疗损害归结为一般侵权责任,在医患之中,患者必然是处于比较弱势的一方,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患者遇到医疗赔偿问题,想要顺利解决必然是非常难的。总的来说,医疗损害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是将医疗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主张责任竞争理论。责任竞争理论目前在学术界的研究中,也一直是比较流行的,其主要的优势就是,可以赋予受害人在医疗赔偿中的自由选择权。这种自由选择权就是指,既可以在患者人身医疗受到相关医疗机构侵害的时候,针对相关医疗提起侵权诉讼,同时受害人也可以根据相应的合同关系,利用合同针对相关医疗机构提起诉讼,使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受害人就可以从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诉讼。但是事实上,如果受害人选择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诉讼,有很多时候受害者在进行医疗赔偿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得到赔偿,因此对于合同诉讼来说,目前应用的相对来说已经很少。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素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的观点。在民法理论上的三要素是:损害事实、过错以及因果关系。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损害事实作为医疗赔偿责任构成的重要原因,对于患者人身、相关财产安全以及患者自身合法利益都会造成损害。按照侵害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财产侵害和人身侵害两类。对于患者财产的侵害主要体现在诊疗护理费用以及相关药品的价格上,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很多医生或机构会为患者推荐过多药品,但是事实上这些药品对于患者可能没有太大帮助,这就导致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对于患者的财产造成了侵害。对于患者人身侵害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患者在进入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并没有及时治疗,甚至延误治疗时间等等,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2.所谓的过错,就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院方违反医疗行为客观标准,主要表现为,对于医疗患者没有及时治疗,甚至对于患者药品的使用以及护理等方面没有做到更好。对于医方以及医疗机构出现这样的问题,都会对患者财产和人身造成了损害。3.因果关系是目前学术界都在一直探讨的难点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中也是较难以应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结语: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一直是众多患者比较关注的问题,就当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来说,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去解决。对于医生和医疗机构来说,也要正确秉持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尊重患者,从实际角度出发为患者真正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薛腾.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及赔偿分担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43.
        [2]林文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0(07):21-24.
        [3]邵华,薛梦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J].医学与法学,2018(0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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