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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性融资担保是破解民营、小微和“三农”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由政府出资建立为中小企业增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不失为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重要手段。本文探索新经济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地方政府;政府性;融资担保
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部委、各地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融资担保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政府性融资担保外部政策环境
1.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四个在汉中”为总抓手,精准支持实施“五大工程”、建设“六个中心”。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整体实力,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统筹推进扩面增量与提质增效,助力汉中市建成区域金融中心。(二)遵循原则。坚持高质量引领、突出准公共定位、拓展多元化路径、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立“政银担保企”协同机制,构建多点支撑、共建共赢的业务体系。完善风险控制、内控合规、资产保全等管理机制,在放大担保功能、带动扩大融资的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实现高质量经营发展。
1.2目标任务
(一)做大资本实力,放大担保规模。进一步壮大以市资信担保公司为龙头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加资本金注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财政及省再担保公司股权投入,全面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按照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加强市县区联动,2021年6月底前,市资信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0亿元;2022年注册资本金增加至20亿元;至2023年末,担保规模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银行授信达100亿元。(二)强化职能担当,持续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分层次实施差异化精准降费政策,在原有降费让利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降至0.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5%降至0.8%;1000万元以上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由1.5%降至1%;对低风险的融资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在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下,协调银行机构降低贷款利率,逐年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三)转换发展模式,根植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市资信担保公司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政府向市资信担保公司进行增资,市资信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协助各县区政府建立分、子公司,以集团化发展模式增加银行授信、扩大业务规模,通过法人独立、权限下放、人才支持等方式增强县区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切实根植于县域经济发展。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2.1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方式有待改善
一是地方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业认识不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可持续”的定位,坚持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体服务对象。二是考核导向偏离业务政策性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内容,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等。各地市也下发了“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但部分地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是国资局,上述政策的规定与管理部门做大做强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存在冲突。三是地方财政补贴机制不够完善。目前,中央及省级财政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有专项的降费奖补和风险补偿。
一旦出现重大的代偿风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可能出现资本金的亏损,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地方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2.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临较大的代偿压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多数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良好的企业信用观念和缺少合适的抵押物。上述情况容易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全面掌握中小微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影响及时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2.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作为动力不足
鉴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外部面临较大的代偿压力,可能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陷入经营困境,主动作为可能面临较大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责压力和资本金亏损的风险;不作为又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指标考核压力。这将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被动完成考核指标,而非主动作为真正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发展。
3增强地方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引导
3.1正确认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业定位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可持续”的定位,坚持以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体服务对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缺乏抵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民营经济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也可以积极为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发债等提供担保服务。这个主业定位决定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同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应作为其首要目标。
3.2理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业政策定位,决定了其只能坚持保本微利经营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与国资系统做大做强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监管理念存在差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和进行归口管理更为合理。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积极推进地方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3.3主管部门考核应符合业务政策性要求
应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
3.4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金补偿机制
除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日常业务补贴,财政部门还应持续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注入力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缓冲由于宏观经济波动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在当前中国经济处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的大背景下,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金补偿机制尤为重要。
结束语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做好“十四五”期间和更长时期工作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对加快建立新时代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效能,引导金融资源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努力在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实现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事业更高质量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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