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哲学与宗教研究所 河南郑州 450002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确定“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为新时代的农业农村发展指明了道路。其中,“治理有效”是对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乡村发展的根本保障。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中国乡村形成了独特的“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乡规民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治理作用。对其有益内容与当代价值的思考有利于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乡村社会治理 乡规民约 当代价值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提出中国自古以来的农耕文明孕育了“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乡土社会是由“波纹宗亲网”构成的呈现为“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特殊的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中,乡规民约曾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治理作用。所谓乡规民约是指“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区(以村落为主要形态)形成之后协调社区各家族、家庭之间乃至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社区公共规范的客观需要。”1由于熟人社会的特殊性,传统乡规民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中的有益成分对当下完善乡村治理具有重要价值,必须充分发掘其中的积极方面,做好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工作。总的来看,传统乡规民约主要有规范农业生产、社会治理、道德教化三个积极方面。
一、传统乡规民约规范农业生产的基本内容
农业生产是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农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的好坏,因此传统乡规民约首要的内容就是规范农业生产。这类乡规民约首先是明确了农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保护农业的具体措施,如明朝《禁田禾约》指出:“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天,食足则信孚。……纵律无正条,其情可恶,必敬必戒,故谕。”2在这里农业成为立国之本,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规定对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而农业生产的第一要务是守农时,传统村规民约中也有较多这方面内容,如“春耕秋敛不失其时,撙节爱养不愆于度……使地无余利,人无余力。”等等。传统乡规民约还注重保护生产工具,如清朝乡规民约严禁宰牛买卖,对于不遵守的乡民:“立将人牛一并缚拿解赴本州,按以阻烧抗之,例应宪办,决不宽贷。”1除此之外,传统乡规民约还对水利及水资源运用情况有详细规定,如清道光年间《赫章平山铺放水碑》碑文规定,当遇有天旱水量不足的情形时,应由乡民共同商议放水量,以灌溉农田,禁止乡民私自占沟放水及擅自改道水流方向。2
二、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法律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乡规民约就成了法律的有效补充,维系着乡村社会的稳定。乡规民约对社会治理的作用首先体现在调整人伦关系上。由于受传统儒家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传统乡规民约多强调睦夫妻,敦孝悌,孝父母,笃宗族,和乡党。首先是调节规范夫妻的嫁娶,《吕氏乡约》曾对嫁妆做如下规范:“凡结婚姻,两情相好,儿女相配,此诚百年缘分。聘娶礼不必较其厚薄,量力行之。”3这里把子女结婚看做是百年缘分,提倡聘礼和嫁妆不必计较多寡,量力而为即可,这种先进开明的观念在当下乡村移风易俗中仍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是强调孝悌,传统乡规民约多继承儒家孝悌思想:“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4而在具体实践上,则强调对长辈的绝对服从,即便是长辈有过错:“子孙受训责,当深听其罪,使可哀怜,不得辩论是非,分剖曲直。”意即受到长辈训责时必须认真反思,不得去同长辈争论是非,辨别曲直。而对于不孝子孙,传统乡规民约也给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倘有子孙怜逆父母者,重苔逐出,永不入祠。”用笞刑后逐出家门永远不得进入宗祠的惩罚措施可谓是非常重的惩罚。乡规民约还重点调整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清雍正年间的《圣谕广训》就劝导家族成员之间要亲厚和睦,序长幼,守尊卑,喜相庆,戚相怜,急相缓,以感念祖宗之恩,淳厚伦理之俗。而在乡党邻里的交际中,传统乡规民约提出要以“礼”为准则。《南赣乡约》曾提出:“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2强调邻里之间要讲信修睦,成为友善的乡邻,共同打造仁厚崇礼的乡风,这对今天的文明乡风建设亦是有巨大的启发。此外,传统乡规民约内容还包括严禁赌博、酗酒、偷盗等陋习,对违犯者严惩不贷,与律法一起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平安与稳定,这种法律与乡规民约相结合来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的做法在今天同样适用,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时代特点的新乡规民约来确保乡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传统乡规民约的道德教化内容
传统乡规民约在道德教化方面也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道德教化是中国古代非常重要的治理手段,同时也是依托于熟人社会构建的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这种道德教化以明朝最为典型,朱元璋不仅推行道德教化,还设置木铎老人监督洪武六谕的实施,其具体内容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为非。”这就把道德教化上升到了官方的高度。《吕氏乡约》也对道德教化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阐述:“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皆为善行。”2亦即必须以道德教化严以修身,行善行,改正自身错误,在严以修身的同时齐家,侍奉父亲和兄弟,教育子女。王阳明制定的《南赣乡约》也有类似内容:“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3这里是要求民众必须孝敬父母,尊敬兄长,教育子孙,与乡邻友好和善,相互帮助,患难与共。还要求对善行相互勉励,恶行要相互劝诫,目的是形成仁厚的文明乡风。
四、传统乡规民约的当代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乡村民约积极作用的前提就是要明确其当代价值。第一,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有益成分仍值得发扬光大。传统乡规民约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倡导的孝父母、敬师长、睦宗族、隆孝养、和乡邻、敦理义、谋生理、勤职业、笃耕耘、课诵读、端教诲、正婚嫁、守本分、尚节俭、从宽恕、息争讼、戒赌博、重友谊等价值观念在当下培育良好乡风与完善乡村治理中仍具有重大借鉴意义。第二,传统乡规民约是乡村依法治理的有效补充。传统乡规民约产生于传统乡村特殊的熟人社会格局,经过长期发展,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由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乡规民约在道德等层面是法律的有效补充与延伸,能够进一步完善乡村社会治理。第三,传统乡规民约有利于乡村自治,充分发挥乡贤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利用乡规民约中的有益成分完善乡村治理,有利于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提高乡村自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传统乡规民约多由乡贤组织制定与实施,当下乡村社会治理必须在遵循乡村振兴战略确立的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新乡贤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做好传统乡规民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再通过德高望重的乡贤予以示范引领,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接受度与乡村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南京大学学报》,2005(5).
2.小川阳一、坂出祥伸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
3.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4.[宋]吕大临:《蓝田语要》,中华书局,1993年.
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
6.吴光等编:《王阳明全集(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7.陈俊民:《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
注释:
1.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南京大学学报》,2005(5).
2.小川阳一、坂出祥伸编:《中国日用类书集成•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东京汲古书院,2004年,第393页.
1.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20-221页.
2.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3-264页.
3.[宋]吕大临:《蓝田语要》,中华书局,1993年,第561页.
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 66-77页.
1.吴光等编:《王阳明全集(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 665页.
2.陈俊民:《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第 78页.
3.吴光等编:《王阳明全集(中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 6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