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多元化解纷机制下的诉源治理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   作者:张秋
[导读] 摘要: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突出困境和“止纷于源”改革走向的现状要求下,由人民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突出困境和“止纷于源”改革走向的现状要求下,由人民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多元解纷建设下的诉源治理机制还存在纠纷解决队伍缺乏专业性、诉源治理功能异化两大主要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优化队伍建设、打造专业解纷团队,重新审视诉源治理的功能定位,建立法院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并结合实践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纷平台建设。
        关键词:“一站式”建设;多元解纷;诉源治理
        一、引言
        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以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调整系统和程序体系,包括诉讼机制与非诉机制。1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了新的时代下我国如何创新传统意义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在《意见》指导下,各地法院积极按照《意见》要求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解纷机制以化解矛盾纠纷,在诉源治理问题上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并没有实际有效地缓解法院案件持续暴增的困境,在现实运作层面尚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对此,本文从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诉源治理现状出发,对实践问题进行检视并试图构建多元解纷机制下诉源治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二、诉源治理实践的现状审视与问题反思
        (一)现状审视
        从多数法院的普遍实践来看,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已经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它是运用诉前调解程序分流一些适合调解且调解成功几率较高的简单案件,通过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来达到控制并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数量的目的。在目前法院急于谋求诉源治理整机和迫不得已的办案压力下,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变相存在。2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法院热衷于运用诉前调程序调解结案的现象也必然会越发突出。目前法院正在尝试实行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诉前调解制度,并且具备成为全国性制度实践的可能。3二是诉调对接。“诉源治理”之本质目的在于强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但同时又恪守“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的核心要义。诉调对接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一项最常态化的机制,也是“诉源治理”工作“通过多种诉非衔接的渠道,优质高效化解已经形成诉讼的纠纷”内涵的集中体现。
        (二)问题反思
        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置于纠纷解决的第一位,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高效化解、源头化解。然而这一机制在实践运用中仍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专业性不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要求下,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是目前“诉源治理”实践的一项常态工作。但结合多数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一些地方法院人员资源紧缺的情形下,诉前调解工作主要由案件负责法官或其助理来进行,即案件调解工作还是没有跳出“由法官全权负责”的思维。且笔者以为,由案件承办法官来主持调解工作,不仅偏离了其作为“审判工作者”的传统定位,往往还因其调解经验的缺乏而不能保证调解的专业性,也无法实现让当事人满意的理想结果。由此可见,要落实好现有多元解纷机制下的诉源治理工作,优化队伍建设应是一项主要工作。
        (2)诉源治理功能异化,法院负担过重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现实要求下,法院应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主动与诉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对接,激活其他解纷资源。4从现实司法实践来看,“诉源治理”的改革在法院主导下推动和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甚至出现了法院系统牵头主导源头治理的“独角戏”局面。诉源治理的主线即从矛盾的根源出发解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法院之外的社会多元纠纷化解力量,理论上法院不可能作为诉源治理的主导者。那么当下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实践是否具备正当性基础,是否存在功能的异化风险?5诉源治理的根本是调动各非诉机制从源头减少纠纷数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件分流”,达至为法院减负的目的。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地方法院在落实该项改革方案时,由于过分强调法院的主动性和法院基层治理中的引导作用,使得“诉源治理”已经偏离其“主要依靠法院外的其他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初衷,实则加重了法院工作负担。


        三、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下诉源治理的完善进路
        针对实践中诉源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主要路径方向进行突破:
        (1)引进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优化队伍的专业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诉源治理”工作仍表现为以法院为主导,以诉前调解工作为例,审判者在案件审判任务之外还需参与调解等工作,部分法官往往缺乏相应的调解经验与素养能力,从而使得案件调解的专业性无法得以保障。“诉源治理”继承了“枫桥经验”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核心目标与“先调后诉”的思维模式,注重纠纷的基层化解和社会治理,依靠的更多是具有社会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的力量,因此“诉源治理”离不开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光靠法院内部的力量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吸纳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协助法院工作。推动优质的人才资源和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目前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中,以特邀调解员的方式,分开组建各类型案件的专业调解员队伍,才让法官等人员真正从繁重的审判任务中解脱出来,最终实现案件分流的最佳效果。
        (2)建立法院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
        “国家对财政、物力、人力的投入不是毫无节制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6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目标下,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应当切实实现减轻其负担的目标,注重纠纷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为了避免法院系统在诉源治理中唱“独角戏”,法院应主动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协作关系,分散法院工作压力。具体而言,法院可以建立对有关协助单位的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工作质效纳入考评体系,刺激人民调解等组织的积极性。同时,基于诉源治理的基层治理导向和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重点目标,法院在诉源治理过程中主要功能仍然是司法裁判,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与地方政府、党委的合作,且应转变由法院作为主导着牵头诉源治理的思维。
        四、结语
        “诉源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实践,在当前法院诉讼案件暴增的情况下,“诉源治理”的开展与创新有利于纠纷的源头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但“诉源治理”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仍存在诸如法院调解工作专业程度不高、诉源治理功能异化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有针对性地引进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纠纷治理,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以及建立并完善法院与法院外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以最大程度发挥“诉源治理”的优势与价值。诉源治理不仅是我国新时代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牵动着整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研究“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下的诉源治理实践问题,道阻且长但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范愉.“当判则判”与“调判结合”--基于实务与操作层面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6).
        [2]刘加良.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反思与走向[J].政法论丛,2020(5).
        [3]左卫民.通过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区域经验的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20:14(4).
        [4]宋长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中基层法院要三“新”[N].人民法院报,2016-09-22-005.
        [5]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J].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20:34(1).
        [6]江必新.辩证司法观及其应用[M].法制出版社,2014:75.
        注释:
        ①参见范愉:《“当判则判”与“调判结合”——基于实务与操作层面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 年第 6 期。
        ②参见刘加良:《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反思与走向》,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5期。
        ③参见左卫民:《通过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区域经验的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14卷第4期。
        ④参见宋长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中基层法院要三“新”》,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2日第005版。
        ⑤参见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载《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4卷第1期。
        ⑥参见江必新:《辩证司法观及其应用》,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作者简介:
        张秋(1993-),女,汉族,四川泸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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