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装警察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教育研究》2021年8月下   作者:靳运涛
[导读]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根据新时代武警部队使命和职能任务,以及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调整的实际,修订完善了关于武警部队任务和建设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靳运涛  710000

摘要: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根据新时代武警部队使命和职能任务,以及领导指挥体制和力量结构调整的实际,修订完善了关于武警部队任务和建设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武装警察法  部队建设  影响
        一、《武装警察法》修订的意义
        《武装警察法》自2009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美好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和全面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不断深化推进,修订前的《武装警察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完善。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
        习主席就武警部队建设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向武警部队授旗并致训词,为武警部队履行使命任务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为建设强大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武警部队建设发展的魂和纲,将这些重要论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时代所需。
        (二)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
        调整武警部队领导体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政治决定,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重大举措。因此,有必要以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强制性保障新的领导指挥体制顺畅运行,确保党对武警部队的绝对领导,确保武警部队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
        (三)加快推进武警部队建设发展、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充分发挥法治对部队建设、遂行任务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通过修法形成基本制度、固化改革成果,充分释放改革效能,为推进武警部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动力引擎,为确保武警部队有效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武装警察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来的《武装警察法》功7章38条,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讲“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修订32条、保留4条、删除2条、新增14条,修订后草案共设9章50条。
        (一)关于领导体制。
        根据党中央决定,武警部队领导体制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领导相结合的体制”调整为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按照这一核心要求,统揽相关制度设置,重塑原则和规则体系,确保制度设置与改革决策相一致。总则部分,重点明确了武警部队的性质和领导体制、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使命任务。
        习主席在对武警部队授旗训词时指出:“武警部队是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美好生活中肩负着重大职责,在维护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对武警部队性质宗旨和使命任务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武警部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作用的准确定位。随着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向纵深推进,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呈现出由陆上向海上、由境内向境外、由维稳向维权延伸的特点。准确界定武警部队任务范围、职权权限、法律责任,以及在执行任务中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成为这次法律修订的基础和关键。为此,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任务,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
        (三)关于组织指挥。



        为深入贯彻习主席关于“加快融入全军联合作战体系、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指示要求,构建高效顺畅的武警部队组织指挥制度,确保实现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掌握部队、高效指挥部队有机统一和武警部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也考虑到武警部队领导体制调整后,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着眼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效衔接,修订时专设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对武警部队的组成、指挥关系、与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之间兵力需求对接、指挥协调结构、业务指导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修订时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还对法律其他条文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三、《武装警察法》修订后“处置突发事件”相关概念的使用更加统一、规范
        新修订的武装警察法亮点颇多,尤其是按照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的要求,对一些重要概念的使用作了适当调整,这不仅使相关表达更加精准,而且将对武警部队军事术语的进一步规范产生重大影响。下面主要对《武装警察法》修订后“处置突发事件”相关概念的调整使用作简要分析。
        (一)《武装警察法》修订前武警部队使用“突发事件”概念的困惑
        “突发事件”是武警部队使用频率很高的术语,是指武警部队主要任务的一个核心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在武警部队中向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读。广义的“突发事件”,通常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狭义的“突发事件”,通常特指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的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不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卫生事件。长期以来,在武警部队相关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中,多使用狭义的“突发事件”概念。
        狭义“突发事件”概念的使用在武警部队由来已久。这种用法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前似乎并无大碍。但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概念作出法定解释后,这个术语就有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由于武警部队传统军语中的“突发事件”概念与具有法律意义的“突发事件”概念之间在处延上的差异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解决,因此,在一些权威文本中,“突发事件”概念的外延时而广义时而狭义,甚至在同一语境中有时也存在两解。这种情况为武警部队的理论研究、规章建设、教育训练和处突实践都带来一些困惑和不便。
        (二)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对处突相关概念的精准界定?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这一法律用语取代武警军语中狭义的“突发事件”,使这一概念的使用更加精准,对武警部队主要任务表述的指向性更加明确,从核心概念上解决了长期困扰部队理论建设和任务实践的一个具体问题。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这段话中的“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果延用以往的“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突”,并且不另加解释,就会使“突发事件”概念与“抢险救援”所涉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在外延上形成交叉,造成属种概念不当并列的逻辑错误。
        (三)适应人民武装警察法的修订用好处突相关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修订的武装警察法在一定语境中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取代了武警军语中狭义的“突发事件”概念,并不意味着武警军语体系中不再存在“突发事件”这一概念。依笔者所见,今后武警部队使用处突相关概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在武警部队规章和规范性文本中,统称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使用“突发事件”这一法定的概念指称。其二,在武警部队规章和规范性文本中,专指突发的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时,应当使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这一法定的概念指称。其三,为简明表义,在口语和非规范性文本中,基于不产生歧义的特定语境,可以视情使用“处突”来狭义地指称“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但一定不能在同一语境中混用广义和狭义的“处突”概念。其四,以学习新修订的武装警察法为契机,对武警部队既有军语体系中含有“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处突”等语素的军语进行一次系统梳理。需要改变语形或完善其定义的,应当作适当调整,使处置突发事件相关概念的使用更加统一、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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