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第7期   作者:杨哲
[导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如今的青少年面临着更为强烈的校园暴力威胁,而低龄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
        杨哲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如今的青少年面临着更为强烈的校园暴力威胁,而低龄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因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导致很多低龄少年的校园暴力犯罪不能够被惩治,增加刑法对校园暴力的低龄规制,才能更好地解决如今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校园暴力;低龄化;域外经验;应对
(一)校园暴力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暴力现象频发,随着网络通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事件被公之于众,校园暴力的低龄化,团体化和恶劣性质的不断提高,引起了社会对校园暴力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暴力呈现以下几个新型特点:
        1.施暴年龄低龄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159名未成年被告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2.施暴者中女生数量多于男生。在对近年来185起校园暴力案件的统计中发现,女生参与严重校园暴力的人数要高于男生:2015 年男生的涉案数为43 例,女生为51 例,其中,全是男生的涉案数为36 例,全是女生的涉案数为44 例,男女生共同参与的案例数为7 例。而在2016 年这一数据有了更大的差距,男生涉案数减少为41 例,女生涉案数则增至63 例,其中全是男生的涉案数为35 例,全是女生的涉案数为57 例,男女生共同参与的案例则有6 例在一般认识中,男性的犯罪比例会普遍多于女生,“无论年龄、种族或社会阶级如何,也无论身处哪个国家,男性总是更有可能卷入犯罪活动中去,而且是以最为严重的方式。因为我们把男孩训练得更活跃,更坚定,更具有统治性,还有‘像男人一样去战斗’———换句话说,就是要有男子气。因为这些特质与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有紧密联系,我们培养男孩的方式提高了他们的犯罪几率。”但是女生因其生理和心里的特征,更多的成为了社会矛盾的受害者,所以女生的校园暴力行为甚至要多于男生。
        3.施暴主体群体化,拉帮结派,以多欺少,属于集体作恶。校园暴力施暴者大多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群体施暴使得施暴者减轻了心理负担和压力,但却大大增加了施暴者的作恶程度和社会危害。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所以群体施暴者通常都带有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二)暴力成因以及特点
        形成暴力事件的原因较为复杂,导致暴力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又多样化 ,但就其导致暴力事件的根本原因,又有一定的规律特点。
        1.社会因素
        人类是群体性的动物,我们生活的空间就是由人们共同构成的社会,所以社会对人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吸收了很多外来文化,其中不乏各式各样的暴力和色情的因素,加之网络时代的信息高速互通和难以管理,使得青少年们不断受到各式不健康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和强烈的诱惑。各式各样的娱乐场所和黄色书籍,像“洪水猛兽”般侵蚀着新一代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给具有强烈好奇心的青少年带来了巨大的毒害。
        2.学校因素
        学校是承担义务教育的场所,多年来学校一直在宣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要注重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但是如今的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为了能使学生考上一个理想的大学,学习因素成为学校真正最为关心的问题,道德教育实质作用不大,使得一些学生还未真正身临社会,便已经不再重视道德的重要性。且学校对于经常性的差等生重视程度不足,而校园暴力的情况往往都出现在这些不被重视的差等生和问题学生身上。
        3.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组成细胞,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个老师,但普遍家长会忽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孩子犯错误了,也不分青红皂白,非打既骂;或者百般溺爱,放任自流,造成一些孩子“懒惰”、“低能”、“自卑”、“自私”,带给孩子不良的习惯和心理素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开放,不良的社会观念和腐朽的思想侵袭,其自身品行不端当今社会家庭内部矛盾激化,离婚率不断提高,给孩子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心理伤害。且因为家庭中家长从小的生活环境与现在差距很大,使其认为仅仅给予孩子足够丰富的物质生活已经足够,而不能理解孩子真正的精神需求。
        4.自身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阶段,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心理素质偏激、自我约束控制力弱,等先天性弱点,加之青少年遵守社会规范、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更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矛盾和冲突,头脑不冷静、易冲动,往往引发突发性暴力事件,伤害别人,损害自己。
(三)校园暴力规制的域外经验
        1.美国校园暴力状况
        按照美国联邦调查局官方网站对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伤害人身安全,侵犯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安全。

以2015 年为例,在伤害人身安全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数量排在前三位的一般性攻击、恐吓和绑架的数量分别为14220 /1776 /446 件; 在侵犯财产安全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的数量分别为1973 /476 /191 件; 而在危害社会安全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枪支、毒品和酒驾数量分别为11816 /2297 /1271 件。
        在美国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年龄对初中和高中校园暴力程度影响极大,美国教育部国家教育统计中心2015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8 年级到12 年级是美国校园暴力的高发阶段,在此年龄阶段将近52%的学生表示自己曾经遭受过校园暴力。11%的8 年级学生承认在学校每个月至少携带过一次武器( 枪、刀、棍棒) ,这个比例还以每年3-4%的速度增加, 在12 年级时达到顶峰。但是随着美国政府对于校园携带枪支的“零容忍”政策和《校园禁枪法》的通过,这一比例显著下降。
        2.美国校园暴力的解决方式
        (1)预防方式
        因为美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体系,枪支成为政府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物品,在枪支管理上,美国严谨学生持枪入校。其次是毒品的管理,校园内学生吸毒比例不断提升,其中以大麻、处方类兴奋药为主。最后,学校还对酒精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饮酒。
        学校是校园暴力的发生地,对此校园内出台了紧急预案,用于预防突发的校园暴力。例如,美国教育部曾出台了《校园安全策略》,详细规定了遭遇校园暴力事件的安全保障、处理程序和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通过这样的预案设置,使学校能够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按照预案快速行动,避免严重后果的出现。
        (2)矫正机制
        在青少年校园暴力的矫正机制方面,有着比我国更丰富的选择。如保护观察,家庭监禁,感化院和训练营等。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可以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来选择矫正机制,有效地改正青少年的不良作风,使之悔改。
        (3)刑事责任年龄设置
        美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各州有不同的规定,但在上个世纪80 年代之后,各地都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全美50 个州中,有27 个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7 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7 岁到14 岁为相对刑事责任人,意即14 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低于14 岁被默认“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 至14 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的,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而应承担刑事责任,也成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14 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虽然美国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差异较大,但各州立法理念有一点是相同的: 只要青少年犯了他们这个年龄不该犯的罪,他们的年龄就已经达到了应该付出代价的限度。
        4.增加刑法对低龄校园暴力特殊规制的必要性
        (1)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符合社会变化趋势
        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降低了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修改民法中提出的改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可以得到启示,现在的少年成熟度确实有所提高,认知能力也相应提前,虽然刑法和民法的性质不同,不能完全比照民法来修改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至少说明,孩子的智力水平和辨别能力较之以前确实有不小的提高,这应该已成为共识。民法中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相应民事行为,这些民事行为以缔结契约为例,其必须以自身智力发育程度为基础,对事物的了解达到最一定的标准,并且拥有相应的知识才可以实现。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达到从事某些民事行为的认知和实践程度,也绝不难以判断是否可以杀人或者伤害他人了。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立法如果只是一味地遵循守旧,忽视当代社会的变革、情理和公众的感受,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开始降低,法律的信仰也难以树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规定也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我们不能够以改变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大量论证和调查为理由,就放弃对它的必要修改。与此同时,毕竟同为年龄问题,都与行为和责任相关,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也应该早日纳入立法讨论的范畴,特别是对于二者的思路不可相距甚远,不可在民事上说“他已经懂事了,给他这个权利”,在刑事上又说“他还只是个孩子,原谅他吧”。
        (2)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
        低龄化的校园暴力得不到规制会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刑法都必须兼顾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任何片面强调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利益的规定都是不公平的。我国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几年制造了大量恶性暴力案件,他们最多被训诫后收容教养或者释放,这样的结果根本无法安抚被害人,也体现不出刑法的公平正义,而且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
参考文献
        [1] 但未丽.对185起校园暴力案件的观察与分析[D],2017.
        [2] [美]斯蒂芬?E?巴坎著.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M],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3] 张寒玉.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构建与完善[D],2016.
        [4] 金泽刚.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J],新浪新闻 2016.

        作者简介:杨哲,男,汉族,河南新乡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