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男性被侵犯的发生——以法律规范和正确引导为前提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期   作者: 林永友
[导读]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强奸的对象是女性

        林永友
        成都文理学院 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内容摘要】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强奸的对象是女性,该法条着重在于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而忽略了男性的性权利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男性被同性强奸以及女性对男性的强奸并不少,反而越来越有上升的趋势。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只能用“强制猥亵罪”来规范,该法条虽然表面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男性被强奸的发生,但实际上纵容了一部分人对男性的强奸,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我认为解决这一现象的最好的途径便是严厉打击这类现象,通过刑法立法来保护男性性权利。
        【关键词】刑法立法 强奸罪 男性性权利保护
        
        一、我国关于强奸罪立法问题及国外立法
        (一)我国立法及问题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从二百三十六条和二百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于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十分薄弱,强奸罪的保护对象为女性,而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主要为儿童。可以这样说由于没有对成年男性被侵犯的明文规定,法律存在空白,目前男性被强奸的案件都是按照其他罪名轻判的,这导致了社会上男性的性侵的现象越来越频发。其实我国曾存在过保护同性被侵犯的法条,1979年制定的刑法——流氓罪,但在1997年取消了。
        (二)国外立法
意大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德国:“性的恐吓,强奸。”
法国:“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其实不光以上国家有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像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也有。这说明国外的男性权利保护比我国更重,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
        二、男性被强奸的社会现象案例
        (一)陕西张亮案
        西安某高校的大学生张某编造班里一个女生想要王某的QQ号为由,将同校学生王某骗至宿舍,谎称自己在淘宝卖衣服需要王某帮忙试衣服,强行与其发生肛交行为。最后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保安张华案
        42岁的保安张华,深夜将宿舍18岁的男同事李军强奸致轻伤,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三)江苏醉酒强奸案
江苏南京小吴醉酒后露宿街头时被一名男性带到河道旁坡道处强行扒掉裤子实施强奸。
        当代社会不光是男性强奸男性,也有女性强奸男性,例如丈母娘强奸女婿案就不一一例举了。国外也存在男性被强奸的现象,但显然国外的男性被强奸的惩罚力度比我国更大,所以对于男性被性侵的预防性比我国好。
        现如今,社会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同性恋的增加,刑法立法上的空白导致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男性被强奸,这类案件的犯罪率越来越高。而男性的性权利受损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而被一些犯罪分子抓住漏洞,例如拐卖成年男性。所以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预防性措施
        (一)进行正确的心理引导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
        当代社会青少年们越来越早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例如法制宣讲,学校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不要犯罪以及犯罪后有哪些严重的后果。当然不光是不让他们犯罪,也要让他们保护好自己预防其他人对他们犯罪,从各方面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增强社会对男性权利保护的参与力度
        除了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心理指导以及必要的法制宣传外,我们认为社会生活环境对男性被侵犯也有着实质性的影响。预防男性强奸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落实到实践中,社会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制定相应措施。比如社区进行男性权利保护的宣讲、对身体素质低或者需要帮助的男性给予适当的关心与帮助、建议保护男性权利的机构等等,创设有利于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男性权利最有效的举措
        在社会实践中,我国司法领域对于男性被强奸的处理一般就只有依据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例如强制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等。但这种处罚力度较低,一般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这类现象的发张,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火焰。所以我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将男性也作为强奸罪的对象,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司法机关在处理男性强奸犯罪的案件中,一方面应当注重强奸犯的教育处,引导他们改过自新,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同时也要比照强奸罪处罚,而不是依据其他法条处罚。最后,也要注意对被侵犯人的保护和适当的心理辅导,帮助走出心理阴影。
        四、结语
        宪法上赋予我们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其中就包括性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男性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我国应把男性被侵犯与女性被侵犯放在同等位置,把男性性权利保护写进法律中,弥补法律空白。也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法律,以便更好的保护男性性权利。
        
        参考文献:
[1]章惠萍.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2006年8月.
[2]刘箭.缺失与完善: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之尴尬境地,2008年6月.
[3]朱秦.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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