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在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中的应用思考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   作者:赵雷明 许佳佳 岳小涛
[导读] 摘要:通过河长牵头,政府主导的河道采砂公开招标,一是按通过资金落实,切实全面推进河长制,充分调动各级河长参与河道水事管理的积极性。
        张菜园闸管理处  河南武陟  454971
        摘要:通过河长牵头,政府主导的河道采砂公开招标,一是按通过资金落实,切实全面推进河长制,充分调动各级河长参与河道水事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市场化运营,对采砂业主统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避免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三是对中标者统一发放采砂许可证;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采区所在乡镇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联合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避免部门之间的法律、职责冲突,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
        关键词:河长制;采砂;管理;应用
        1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及大量农民建房,形成了庞大的砂石需求,砂价暴涨,部分采砂业主受暴利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河道内乱采滥挖、乱堆乱弃、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砂石的现象屡禁不止,给河流的生态、安全、环境、行洪等多方面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使河道采砂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公共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2  沁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近年来,沁河河道主管机关采取各项措施,通过集中整顿,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的管理现状与依法、科学、有序及可持续开采的管理目标仍有差距。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点26处,均属于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承包或者个体户,采砂船及运输船105只(含靠岸停产或半停产的,实际正常生产的不足100台),均属于“三无”船只,点多线长,分布在沁河两岸河道内。全市年开采量约90万立方米,2017年全市河道采砂税费收入为0.00万元。河道主管机关从河道安全、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考虑,按照上级要求,对采砂厂实行总量控制、限制生产的办法,全市只对几家采砂厂核发了采砂许可证。河道主管机关囿于当地市场需要、执法困难等因素,对无许可证的采砂不能全面杜绝。河道主管机关对无许可证的采砂厂大多采取责令整改或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理,一段时间过后,无证采砂厂又恢复了正常生产。
        3  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建议
        3.1河长制的应用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新修订的《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黄河河长负责组织相应黄河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和河道主管机关,应尽快建立落实河长制,将河长制应用到具体管理行为上。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河长牵头、地方政府主导进行河道采砂管理。

政府既可以组织力量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其次,政府可以统一协调水利、国土、工商、税务及下一级政府的行为,真正形成联防联控,联审联批,将原来单一部门管理,变各部门统一协调,各尽其责。再次,由政府主导管理,还可以增强社会公信度,取得更佳的管理效果,并减少暗箱操作。
        3.2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沿河村组非法拍卖、承包河道滩地、砂洲采的行为,组织由公安局、国土局、河务局、水利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扣押违法采砂船只、机械设备,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证河道砂石的科学有序开采,维护政府对国有资源处置及开发利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3争取财政预算保障  追缴采砂管理费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同时要求,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4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河道砂石属国有资源,是一个不可再生的资源,要提高这一资源的使用效益,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河道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沁阳市沁河河道采砂规划》,对具备招拍挂方式的河段,政府牵头, 以“公开挂牌、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挂牌出让的形式,将辖区沁河河道采砂权进行拍卖,实现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所得资金由沁阳市政府财政统一收取, 各种税费委托代征,拍卖价包含税收(国税、地税)。政府将资金一体化管理,按照比例拨付河道主管机关防汛费及工程管理费用,按沿河各乡(镇)办事处所辖河道堤防长度分配采砂管理资金,通过资金落实,全面推动河长制落实。申请竞标采砂权的个人或企业应经国土、交通、环保和属地乡镇办事处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办理采砂许可证。然后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纳入正常管理。方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砂,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合理开采砂石资源,促进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  结语
        新形式河道采砂管理,既是对河长制的具体应用,也是国家管理河道的创新实践。一是按各乡(镇)办事处所辖河道堤防长度分配采砂管理资金,通过资金落实,切实全面推进河长制,充分调动各级河长参与河道水事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市场化运营,对采砂业主统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避免了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三是河长牵头,政府主导砂开采权拍卖,对中标者统一发放采砂许可证;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采区所在乡镇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避免部门之间的法律、职责冲突,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
        参考文献:
        [1]王万民.关于推进水流产权综合改革的几点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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