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究

发表时间:2021/7/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   作者:金香
[导读] 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转型,各类经济体中的劳动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巨变,由此带来的劳资双方矛盾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培训中心  天津市  300270
        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转型,各类经济体中的劳动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巨变,由此带来的劳资双方矛盾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如何协调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机制,对于维持劳资双方的平衡关系,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特殊意义。本文通过阐述企业社保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相关矛盾,并提出了企业社保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内部联系
        1、企业社会保险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所必须的基础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得以稳定劳动力的生存与生活,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健发展。劳动者要获得并维持正常的生活保障,就必须通过企业为自身建立社会保险,从而保障自身基础安全需要,剔除非稳定性因素。因此,企业社会保险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2、企业社会保险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起着调节作用
        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一方面可以保证劳动者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拥有物质支撑,从而在保障失业者的物质基础前提下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而为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减少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与损失,另一方面则能够不断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由此可见,在企业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调节、减少劳资双方矛盾,并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3、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保障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在现阶段我国国企的改革进程中,由于企业职工的岗位与身份发生改变,使得这部分人员产生续保难的问题。而农民工等灵活就业这类人员因劳动关系不够明确,或者存在着多重的劳动关系,使得这类群体难以享受社会保险的全面性,甚至在部分非公有制的中小型企业中,时常有员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发生,这些企业同时未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这种不和谐的劳动关系导致各种矛盾产生,进而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矛盾
        1、社会保险未全面覆盖与劳动力流动性大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产生了大量的岗位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经营管理的转型。而在这个过程中,劳资双方都各自拥有自主选择权。而由于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待遇差别较大,从而使得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大。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原理可知,任何一个劳动者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否则就会使得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寸步难行。劳动力在经济市场中自由性地流动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劳动力一旦流动就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而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可以接转于不同的统筹区域。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策”的出台,使得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并不顺畅,出现了转移难的问题。而企业社会保险转移难问题降低了员工的自由流动性,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了影响。


        2、劳动关系的多元化现象与单一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市场化的全面推行使得国内的产业结构开始进行优化调整,社会资源得以重新分配,于是企业重组、并购的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呈现个体化的趋势,使得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多样,比如兼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就业等形式在企业中出现。而单一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对多重或双重性质的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运用措施并未明确规定,这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
        3、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健全与劳动关系的单极化之间的矛盾
        在国内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的过程中,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日趋严重,而这种现象导致了劳动力的弱势地位,劳资双方实力的悬殊导致劳动关系处于单极化现状,即企业在劳资关系中拥有绝对决策自主权,强者地位稳固,而员工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健全与劳动关系单极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分析
        1、实现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双健全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劳资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是建立在合法、公平、诚实守信与协商一致基础上的。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定条款中,依据社会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当依法参与到国家的强制性保险中。因此,对劳动合同制度加以完善,使社会保险制度与其进行协调配合,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与权利。
        2、实现企业社会保险法律与劳动法律之间的协调
        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并不高,主要因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义务规定不够明确所导致,劳动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对劳动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覆盖。而伴随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并行颁布、实施,使得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始步入正轨,也为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创造了诸多有利条件,为恰当处理多元化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而近年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落实,除了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也规范了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中出现的各种行为。因此,在这两种法律制度相互补充与制约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也逐步受到法律的全方位保护。
        3、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水平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企业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社会保险与职工的平均工资密切相关。而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如果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并同时遵循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为企业的职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这样不仅缩小了劳资分配比例的差异,也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福利待遇与未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结语:
        综上所述,对劳动关系与企业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和谐处理,使两者能够实现并行协调发展,不仅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加充足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并且能够更有效地提供员工福利,以保障对其生活上的经济支持,进而不断激发劳动者的热情,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姜涛、尚志刚.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关系转接中相关问题的探析【J】.经营管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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