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发表时间:2021/7/6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   作者:宋雨轩
[导读]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弱势群体越来越重视,虽然国家在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但是弱势群体的存在依旧是国家和政府不可忽视的问题。
        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弱势群体越来越重视,虽然国家在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但是弱势群体的存在依旧是国家和政府不可忽视的问题。弱势群体并不只是社会学上的概念,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也是非常值得研究,本文通过对法学意义上弱势群体的研究,探索弱势群体保护的新政策。
        关键词:法学;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引言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我国社会面临着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向。2020年10月29日,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到,“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全民数字技能,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由此描绘出未来我国数字化发展的蓝图。然而,数字化发展日新月异的同时,也伴随着数字技术的不均衡传导、社会资源分布不均等诸多问题,并导致了“数字鸿沟”“数字弱势群体”的出现。
        1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做好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处理,以避免由于弱势群体对社会发展造成影响。现阶段,在社会研究领域中,应当对弱势群体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为弱势群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时,不仅应当从经济方面加以考量,还应当充分考量权利分配的平等。从法学意义上对弱势群体的概念加以明确,所谓“弱势”,即在经济能力及权利能力方面的弱势,弱势群体通常无法保障自身正常生活。就目前而言,一般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主要强调其经济方面的弱势,由于经济方面的弱势而导致社会地位的弱势,许多弱势群体容易受到歧视与欺侮。从法学意义上对弱势群体的概念加以明确,应当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弱势,体现在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及政策层面等,个别弱势群体无法在本国实行其应有权利。从权利角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加以明确,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多种角度入手进行分析。以法学为视角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分配加以明确,充分考虑弱势群体作为社会边缘群体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缺失与不足。
        2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
        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进行明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但是具体到每个弱势群体的个体来看,基本权利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因此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弱势群体外延的评判标准就以社会一般人的基本权利为标准。首当其冲的必然是公民的生存权,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的弱势群体,其生存权必然是不可忽视的,具体包括生命、健康等权利,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它优于世间的一切事物,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权意识的觉醒,生存权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因此生存权必然是基本权利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次是受教育权,公民有权获得和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所有人都能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教育公平最真切的体现,接受教育,公民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技能,这是除生存权之外公民所必需享有的又一项权利。再次是劳动权,有权进行劳动行为并获得报酬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需的,公民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生产生活所需的资金,是公民生存并接受教育的重要保障,这是继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之后,公民的又一基本权利。劳动权的获得就意味着生存权得到了保障,劳动获得的报酬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后,可以用于支付教育资金,这也是弱势群体改变其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最后就是知情权、参政权和接受正当司法审判的权利,这三项权利都是对于公民政治生活的保障,知情权是前提,公民有权了解与自身相关的行政信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而参政权是公民政治生活的核心,是公民管理国家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公民行使自己的参政权,参与处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为保护自己所代表的正当利益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接受正当司法审判的权利保护的是公民的司法正义,在公民被宣告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基本人权和应有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接受正当审判的机会,维护司法正义。

从整体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未来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相关政策的出台,对弱势群体的不断关注。会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涵会更加的多样,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的外延也会随之增加,这些基本权利相互配合、相互交叉,共同将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构建起来。
        3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3.1完善弱者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在立法公开的基础上提升立法的透明度,并逐步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公共决策应当建立对公共利益的宏观把控之上,同时要尽可能的做到平衡各方利益。而弱者权利往往会在权力的博弈中被忽视,应当完善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对话机制,切实保护弱者的权力。其次,保障弱势群体在决策与建议中的参与机会,可以建立专门对话机制,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需求。再次,弱势群体经常被忽略的原因还在于缺乏利益诉求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本就容易受到侵害,而因缺乏利益诉求渠道,只会加剧其不利地位。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健全事后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其权利。
        3.2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为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部分国家及地区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所谓“特殊保护”,是在社会资源及经济利益等方面向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对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护,通过手段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特殊保护有别于特殊权利,是通过特殊保护实现对所有群体应有权利的保障,保证社会整体权利的全面性与普遍性。特殊权利造成权利分配的不平等,特殊保护则旨在对实质上的不平等加以消除。
        3.3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法律的存在是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任何一位来说都需要遵守,但是法律的公正执行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和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紧密相连。国家依然在强调“打苍蝇、大老虎”等扫黑行动,但是还是存在一些地下组织进行着不法的勾当。有些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忘记了执法者所需的法律素质,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导致执法过程的有失偏颇,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真正应当法律和道德制裁的人确逍遥法外。可见,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养有多重要,执法者需要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和规章制度,理性、严格的执法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权利,真正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结语
        综上所述,法学意义上弱势群体的概念研究是在社会学概念的基础上的延伸和拓展,对于概念的研究不能只是探讨其内涵,对于外延的探讨同样重要,这才是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对弱势群体的法学意义上的研究有助于从法律上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通过福利制度的保障,进一步明确弱势群体的权利划分,营造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共同进步的社会环境。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也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运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红莹.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9(08):206.
        [2]王凯文.浅谈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商业故事,2017(10):137.
        [3]陈吉学.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3.
        [4]张茂芳.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河南大学,2013.
        [5]李姗姗.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现代国企研究,2016(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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