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平阴分局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250409
摘要:在对环境的保护过程中,要做好环境的检测与环境的监察工作,这两者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部分。只有将其进行协调,才能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顺利开展。环保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应用有效的手段将这两者进行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进行统一的管理,从而提升环境的质量。文章通过对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进行分析,将其进行协作运行,进一步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协调;运行
引言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国家对于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对环境的监测与监察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加强与深化。如何在环境保护的发展中实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是环境保护部门必须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相关概述
1.1环境监察的内涵
环境监督,是在现场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环境进行检查、监督,并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现场监督执法为主,是对各级政府和环境部门依法惩处的环境监督执法体系[1]。
1.2环境监测的内涵
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的技术与监督功能。这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浓度进行定期或连续的测量,以便及时观察和分析污染物的变化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及时、准确、可靠、全面的环境质量污染状况,以及有效、准确、可靠、全面的环境管理、环境规划和污染防治信息。
1.3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关系
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立法是建立在环境保护执行主任对实施与环境有关的行政行动的信任基础上的,它们相互制约、依存与协调。通过环境监测,可以为其发展过程中提供有效的数据作为相关监测依据,对于环境的监察工作,一般来源于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但这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是他们关注的焦点,这取决于所执行的主题和工作的性质。环境监测通常只关心环境实际状况的数据,而忽视了数据监测。这导致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协调与合作,影响到了环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
2如何构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作运行机制
2.1加强信息沟通,奠定协作运行基础
虽然环境监测和控制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但工作性质的差异导致缺乏沟通,破坏了实际的工作流程。一方面,环境监测必须保证数据的科学准确性,监测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报告,即环境监测,过于注重执法,忽视了监测数据的科学依据,导致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式开展。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环境保护质量,降低了环境保护的发展速度。环境保护部可以完善信息交流系统,为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协调提供良好的基础。相关的监测部门要对使用的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的效率,对监测的发布时间进行有效的缩短,确保监测数据能及时送到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和修正;监察部门应关注执法过程的反馈过程,定期向环境监测部门提交相关报告,使其了解管理情况,及时提供科学的信息,只有及时交换信息,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和监察的完整性,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3]。
2.2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协作运行效率
在开展环境工作时,对于环境的监测与监察工作要与时代一同发展,对当前的工作形式进行有效的优化与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的效率,对联合的行动及时的关注并进行全面的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对环境的监测工作应及时引进先进的科学设备,有效提升监测的效率,并对监测的范围进行扩增,通过充足的数据对环境进行保护。
比如,引入便携式监控设备,通过实地测试提供实时监控数据,以改善执法的方式,改进数据收集机制,以及创建环境监测数据库,即让员工随身携带便携式监控设备,深入收集不同环境监测数据,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和数量,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环境监察应在详细了解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环境应急计划。鉴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议制定监察计划,确保监察的及时性。因工作方法的改变而出现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先进的设备以及强大的数据,对环境监测部门提供有效的报告。此外,还有许多环境监测应急计划,制定有效的对策,以确保监测结果不会受其他因素的干扰[4]。
3促进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协调运行的策略
对环境监测与监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并对其二者进行采取协调行动,才能充分发挥二者的功能优势,促进我国工作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1建立科学的联动机制
要实现两者的合作,首先要在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之间建立科学的联系和纽带,才能有效地开展这两项工作。目前,我国的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甚至出现了个体经营的情况,这也是我们不能有效利用这两项任务的效果的原因。因此,作为环境部门,要对环境监察与监测之间建立相应的联系,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进行提高。在建立联动机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区分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察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和标准;其次,加强两个部门,一方面,作为环境监测部门,要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作为环境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环境监测部门反馈,使得两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联系[5]。
3.2构建二者协调运行的保障体系
两者的结合和协调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的支持。特别是有必要确定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和监测报告的可行性,以便促进两者之间行动的一体化和协调;随着环境污染的不断演变,环境监测和监察应及时调整。面对突然性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促进环境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此外,环境部门必须加强对现有监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内部合作,提高业务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同时为环境监测与监察部门注入新的血液,确保对环境管理进行有效的协调[6]。
3.3构建两者协调运行的工作新模式
为了实现工作的协调,除上述措施外,还需要继续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协调发展的新途径。因此,环境监察必须充分利用相关数据,以监察工作为前提和依据,根据环境监察数据调整工作思路。承诺全面执行环境数据。国家法律法规促进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密切联系和共同发展。环境监察是实现环境监测价值的现实途径和根本保证,只有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协调,才能保证我国环境企业的顺利发展。
结语:环境的监测与监察是环境保护中的重要部分,是环境保护中重要的内容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将环境监测与监察进行有效的结合,使得环境保护的工作能够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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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亮能.信息系统在江门市新会区生态环境监察中的应用探讨[J].环境与发展,2020,32(05):202-203.
[4]中央党校"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课题组.关于“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J].理论视野,2018(02):22-28.
[5]周隆基,高小满.关于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02):41-45.
[6]陈顺利.关于垂直管理模式下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的思考[J].中国高新区,2018(0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