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喆 王佳伟
华北理工大学 人文法律学院
0663210
摘要:随着近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时代已来临。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也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增加了很多潜在的侵权行为,这对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提出来了新的挑战。本文探讨了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以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隐私权;行政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民众的生活处处与互联网挂勾。近年来,个人隐私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隐私是免于非法干扰和非法收集,间谍和披露的私人信息的自由[1]。人们对隐私的意识在很早的时间就已经产生,而且隐私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逐渐表现到法律层面。
1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1.1 有助于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在互联网时代,民众的生活处处与网络技术相挂钩,手机APP、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领域中均含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借助行政法的力量就很有必要了。目前,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可以帮助行政机关便捷的行驶其行政权,有助于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1.2 有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需要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但在保护过程中须时刻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因为隐私权具有个人属性,而个人隐私权的行政保护法代表了公共利益。因此,需要从实践与制度两方面进行着手去保持两种利益的可持续的平衡发展,从而充分发挥行政法在个人隐私权中的保护作用。
1.3 有助于保障互联网中公民信息的安全
在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空间中储存着大量的个人信息,而有些黑客会利用手段将其中的信息进行提取,这严重的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行政机关需加大对互联网信息输入和输出过程的监管力度,以此来保障互联网中公民信息的安全。
1.4 有助于建设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可发挥指引作用。相比民法是被侵害人保护自身个人隐私权的武器,行政法则具有天然的救助作用,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相互配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2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行政保护面临的挑战
2.1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大
在互联网时代,强调资源共享、数据共享,只要公民在流氓软件或者网站上录入个人信息[3]。那么这些信息就会被汇总,被传播,贩卖[2],例如,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就是侵害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典型案例,严重影响个人隐私保护。
2.2 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难度大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搜集个人的照片、视频等,然后随意捏造事实,对公民进行了严重的侵害,例如杭州吴女士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的事件,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权。
3 加强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3.1 明确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
现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泄露的危险大多出现在信息的使用和处理阶段,而不是收集阶段。因此,个人隐私的行政法保护应增强对信息使用的监督,适当放宽对信息收集的限制。在识别个人私密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限制使用的基本原则[4]。为保护个人隐私权,政府行政机关必须确立使用个人私密信息的目的,结合使用目的的范围界定个人私密信息的使用范围,并规定收集的公民隐私信息应当安全删除。
3.2 明确行政机关的权责关系
互联网时代要实现公民个人私密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开的平衡,需要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对个人隐私权行政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个人私密信息的具体范围,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此外,还要明确网络时代个人私密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规定其行政工作流程,完善网络时代个人隐私行政保护法。
3.3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与代表诉讼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当受害者意识到侵权时,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隐藏性相对强烈,侵权已经造成了某些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环境,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没有地理限制,召开不同地区的权力诉讼的权利更加困难。 在这方面,建立了一个公共利益诉讼机制和代表性诉讼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可以通过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侵权者的诉讼作为公众争议解决机制,从而降低行政诉讼的成本,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4 建立合理的行政救济制度
目前,更多的监管措施是对商业组织的监管,而缺少对政府的行为很荣责任的监管。当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碰撞时,需要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为,而私人权利遭到侵犯,则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并向公民开辟救济的途径。补救制度要求获得补救的访问通道必须是有效和方便的。有两种主要类型的救济情况:首先,当公共权力主体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救济机制,或者政府违反法律法规时,行为人可以提交申诉,意见等;其次,当行政部门处理非法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时,应存在高效,方便的投诉处理系统,以便为权利受损的受试者提供隐私权救济。过去,处理侵权事情的行政机关往往是一个大的行政机关附带的小部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侵权情况,已经难以解决当前的问题,因此,成立专门的行政机关去履行职责是社会的现实需求。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成为最重要的研究领域。 凭借大数据所带来的变化,整个世界都积极面对这种情况,并颁布了相关法律。 虽然个人隐私权应在法定时代的信息保护的核心,但我应该适应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变化,并从多元化的角度下对法律保护作出良好的整体框架。
参考文献:
[1]胥东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24):5-6.
[2]柳小文.“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探析[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05):156-157.
[3]王晔.“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保密科学技术,2017(04):64-67.
[4]宋禹蒙.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数字通信世界,2020(11):26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