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娇
松滋市第二中学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素养教学革新得到了持续的深化,高中教育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极度重视。数学课程是一门较为抽象的、逻辑性较强的教学课程,其来源于现实,运用于现实,要想在现时代社会当中立足,就必须要学会应用数学的知识了解世界,应用数学的眼光观察世界,对此,高中数学老师就必须要关注高中生掌控知识的速度,做到因材施教,争取应用形式有效的数学课程教学凡事来引领高中生,并对高中生的数学学习能力进行持续的培育,文章就新课程理念之下高中数学课程教学策略的有关知识进行论述,旨在提升高中数学课程教学质量,培育高素养人才。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高中数学;课程教学;策略探究
数学是研究客观世界空间形式以及数量关系的课程,其在高中生的学习生活当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其还是一门较为严谨、抽象并且逻辑性思维较强的自然学科,数学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目的,就是使得高中生在掌控知识的道路上迈出哪怕是非常小的一步,不论是教师还是其余任何人都不想面对无效的劳动,所以,高中数学老师必须要选用行之有效的合理的课程教学策略,其不仅能够进一步降低高中数学老师的教学压力,还能够有效减轻高中生的学习负担,现如今,选用什么样的课程教学策略能够充分满足高中生的发展需求成为了高中数学老师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文章就高中数学课程教学策略进行了简单的探究。
一、现如今高中数学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中生宁愿死记硬背,也不愿意主动对学习技巧进行总结
受以往应试教学的极度影响,现如今的高中学生依旧愿意被动接受老师传授的数学课程知识,不愿意自己主动动脑去对问题进行思考,极少有高中生会总结适合自身的学习技巧,进而造成了一些高学生数学课程学习存在非常大的问题。
(二)高中数学老师宁愿无限重复,也不愿意对课程教学技巧进行积极探索
虽然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的理念触动了多数的高中数学老师主动转变自身传统的课程教学理念,但是依旧有一些年长的顽固老师,始终不愿意抓变自身一直以来的课程教学理念,这些高中数学老师认为自身应用了数十年的课程教学经验已经培育出了一届又一届优异的高中生,桃李满天下的课程教学成果充分证明自身总结的课程教学理念有着现实意义。囧事一个人的观念无法在极短的时间之内彻底颠覆,我们也不可以轻视传统课程教学理念的丰硕教学成果,但是新一轮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精神也是为了推进我们国家教育教学迈上更新的台阶,因此高中数学老师还是应当积极配合革新的课程教学形式,转变以往无限重复的课程教学形式,积极探索新的、高效的课程教学技巧。
二、高中数学课程教学具体方法
(一)对高中数学课程教学方式以及学习方法进行优化
高中数学课程教学是一种双向的活动,在包含高中数学老师教学过程的同时,还包含了高中生的学习过程。高中生进行学习的过程应当做到学和教的统一协调,缺少高中生的自我组织学习,数学课程教学过程是难以实现最优化的。高中生学习过程的最优化与高中数学老师教学过程最优化的充分结合在能够保证数学课程教学的最优化。如若高中数学老师在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当中善于向高中生提出每一堂课的课程教学任务,引领高中生自己去寻找完成这些课程教学任务的最优路径以及方法,那么高中生会为了完成课程教学任务而进行努力,这样一来,高中生进行学习的主动性就会得到极大程度的提升,课程教学效率随之会持续提高。在高中数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优化当中,八班斯坦说过这样一句话,现时代数学课程教学的特色是数学课程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是有目的的进行每个数学课堂主要课题教学方法的选择,所选取的课程教学方式应当能够顺利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二)课程教学方式应当更为灵活多样
在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影响之下,新的课程教学理念代替了以往较为老旧的课程教学理念,在课堂教学当中,高中生取代老师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在高中数学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当中,所有的课程教学环节都围绕着高中生展开,高中数学老师成为了高中生进行学习的引导者以及合作者,高中数学老师应当对以往较为老旧的课程教学方法进行重新的审视,非常明显,以往较为老旧的课程教学方式已经难以充分满足现如今高中生的学习了,因此,作为一名一线的数学课程教育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在课程教学实践当中对课程教学手段以及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持续的创新以及改革,在高中数学课程教学活动开展的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应用灵活的课程教学形式开展课程教学活动。
结语:
总的来说,新课程标准理念之下的高中数学课程教学不仅仅需要高中数学老师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并且应当遵循以学生为中心,以老师为基础的课程教学形式。除此之外还需要创建起一种公正。客观的评价机制,进而进一步推进高中生对数学课程知识进行学习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臧建国.给予新课程理念下高中数学教学方法研究[J].科技视界,2017(19):147+149.
[2]翟淑红.新课程理念下的高中数学教学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27(03):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