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视角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21/7/7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3月第7期   作者:孙汐源
[导读] 建筑项目的开展本身就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环节较多的工程项目,
        孙汐源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54
        摘要:建筑项目的开展本身就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环节较多的工程项目,所以说很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更有必要加强对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从而才可以有效确保最终项目工程的质量。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对我国的项目工程质量形成了严重的威胁,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效发挥监督管理模式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政府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模式;研究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意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意识与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密切联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也会影响到整体施工建设的环境与施工的效果。但是从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建筑施工单位由于较为关注眼前利益,忽视长远经济效益,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质量控制重视程度不足。最终使得建设工程质量难以满足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需求,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持续发展,也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力,阻碍现代建设行业的整体发展。
        1.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意识需要建立在具体的工作项目与工作内容中,构建全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机制。建筑工程如果缺乏全面的质量管理机制,则难以保证整体建设的效果,无法从宏观角度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管。由此影响下,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也难以满足相关的建设需求,甚至会出现施工团队难以按照图纸完成施工的问题出现,不符合作业要求,致使相关建设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现状
        2.1监督人员管理不规范
        毫无疑问,在现如今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还无法实现依靠智能化机器去实现质量监督,仍旧需要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的监督作业,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然而,受制于监督人员的培养与建筑市场经济的冲击,一方面,建筑公司考虑到人员成本问题,在聘请及组建自身的建筑工程监督队伍时,不会按照要求严格执行人员的聘用,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无法在施工过程中实时进行质量的监督,往往是施工之后进行建筑质量的查看与监督,大大制约了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效率。同时查出的问题,往往也是通过处罚的方式来进行弥补,无法真正意义上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2.2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以目前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的地方性规定为依据,从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监督执法受限的约束,还普遍存在各级官员行政干预的情况,导致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不能正常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因此应该加紧完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2.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于形式
        在很多地方,对于建筑工程的实质质量,都是依托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开具的证书,而具体建筑工程质量对于一般的群众而言,就不得而知了,很多时候只是流于形式,简单的通过一纸文件来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容易出现开发商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从而导致建筑工程的质量无法控制,进一步加剧建筑市场的不稳定,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无效化。


        3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模式优化研究
        3.1统一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任与权限
        现阶段,质监站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突出保障作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体,由于其为委托执法,执法权力略显不足。如在现场检查监督中,因需住建部门层层审批造成惩戒措施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责任主体的侥幸心理,引发更大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针对该问题,应加强相关立法修订和完善,将住建部门部分执法权让渡给质监站,并明确质监站自身违法违规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失职、渎职等法律后果等。通过权责统一,解决质监站现场发现问题的惩罚处理效力。根据该思路,质监站可行使的惩罚权包括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停顿整改等,责任主体如存有异议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确有处罚不合规则应取消处罚措施,并视造成损失追究质监站责任。如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处罚措施合规则予以驳回。通过该模式,既强化了质监站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临时处置权,又通过反馈、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质监站行为形成约束,实现了质监站权责统一。同时,针对部分政府主导工程项目(如保障性住房等)可能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干预质监站工程监督程序、内容和结果的现象,可通过完善政府监管组织结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资质,包括施工许可、工程备案等手续,由质监总站负责管理、监督质监站执法。两条线相互平行,避免了多头管理可能存在的干预风险,能够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模式的公平性、公正性。
        3.2整合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扩大工程监督覆盖范围
        早在2015年,党中央即印发了《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政府职能机构整合、精简执法部门等措施,实现了政府部门执法职能的系统性、全面性。当前,工程质量监督限于施工阶段,未能实现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质量全覆盖。为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实现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有效衔接,可将工程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职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范围,工程质量监督覆盖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形成高效、联动的政府监督机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按区域划分工程监督项目,由各专业监督人员组成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队伍,将工程质量监督协作由机构外部协调转变为机构内部协调,甚至是部门内部协调,有利于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站主体责任,避免出现机构之间推诿扯皮现象,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权责统一、职能集中。
        3.3优化政府监督模式,把握工程质量监督重点
        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滞后、被动的局面,应积极转变政府监督模式,可通过几个方面着手:(1)按建筑工程类型及等级差异化监督。建筑工程项目按类型和重要等级划分可分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其中,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且工程质量反馈投诉最为突出,因此,在投资金额大、规模大、复杂地质条件、新技术应用较多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中,应适当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员配置,加大现场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工程质量抽检频率,扩大“四到位”抽检范围。针对信誉高、工程技术简单、工程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检频次。(2)优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其分项分部工程内容较多,包括土建、给排水、机电、消防等内容,且专业化程度较高,政府监督内容无法实现项目所有专业细节的全覆盖,且全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量较大,难以保障其时效性、准确性。为改善政府监督内容困境,可将参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重点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有无违法分包问题、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执行情况等,通过整体把控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及执行情况,发现工程质量疏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针对性、整体性,避免出现“抓小放大”的问题。(3)以“双随机监督”取代固定监督。为改变工程质量监督被动、滞后的局面,政府监督模式可采用“双随机监督”模式,即监督员随机、工程项目随机,避免因监督员固定滋生腐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落实到位。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更多要求和挑战。积极运用有效的监督方法与手段,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先进技术与方法的运用,探索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模式,从根本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吕梁.论述强化建筑工程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J].江西建材,2017(18):239+242.
[2]王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管理模式创新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7(17):129-130.
[3]赵长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模式的发展及创新[J].住宅与房地产,2017(21):196.
[4]李霖霖.政府监督视角下工程质量管理模式研究[D].山东建筑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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