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点及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江文刚 张晓莉 庞强
[导读]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石油企业的现状,针对存在的5方面问题,结合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对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政策界限,做好责任分解等对策建议。
        长庆油田公司油气营销事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  710048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石油企业的现状,针对存在的5方面问题,结合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对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政策界限,做好责任分解等对策建议。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发展
        1.探索阶段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早在上世纪加年代,邓小平就认为,要从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1993年8月21日中央纪委第十四届第二次全会上江泽民指出;"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级对下级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1995年1月23日在中央纪委第十四届第五次全会上江泽民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部口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2.实施阶段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规定首次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
        3.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己不能满足现实环境的需要。另一个方面,12年间党中央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并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了更好的体现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中央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于2010年11月颁布施行。
        (二)目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责任追究的要求
        1.应当追责的行为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是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是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是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2.追责的执行主体
        对党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3.追责的有关要求
        一是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二是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点
        (一)部分政策界限不明确
        对于各级党员的违纪行为,什么情况应追究,什么情况不应追究,实施追究时,追究到什么程度,到底应上追几级,这些都处在探索、完善阶段,普遍存在着单位负责人员对一些案件不知如何追究的情况。


        (二)领导责任难以划分
        由于领导分工和各部门因工作职能职责的交叉,导致部分事件发生后领导责任难以划分。目前,党政机关和领导班子中职能职责交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有的工作大家都管,有的工作大家都不管;有的工作大家都负责,有的工作大家都不负责。
        (三)责任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存在困难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准确认定"是启动追责的重要环节,责任的形成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主观方面责任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有因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因缺乏管理制度而导致对下属和部门管理不严。对责任的性质认定可以分为工作问题与廉政责任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等。
        (四)以集体名义逃脱责任的现象比较突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党委会、办公会集体决定造成的失误,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后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却难以分清,班子中其他领导是否知情,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责任非常难以把握。
        (五)直接管理领导的责任难以追究
        部分领导出了问题,本单位管不了,上级由于远距离监督不掌握情况,难以追责,既使了解,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单位整体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深入追究。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难点的相应对策
        (一)明确政策界限,做好责任分解
        面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种种工作,书记、纪委书记要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党总支(支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党总支(支部)、本单位的责任制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在责任分解的具体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责任分解表》、《责任书》三位一体的定责方式,细化责任划分。单位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
        (二)细化领导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一是尽可能合理化职能,避免职责交叉。对于必须交叉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人,以便划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评价体系。通过制度建设,把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头,使权责相连,如任期目标责任制,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等。三是科学量化责任,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逐一细化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身上,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四是明确界定各单位“一把手”的岗位责任。
        (三)发挥领导小组作用,落实责任追究
        在当前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地环境下,各级党组织应杜绝干扰,加大责任追究。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领导小组承担对责任认定职责,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责任追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度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启动责任追究,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等责任类型,怎样选择追究处分形式等,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四)细化追责制度,量化责任目标
        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实施细则中,要明确责任追究由谁来启动,由谁来追责,对谁追责。只有责任明确、具体,才能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发生问题追究起来,“板子”才能打到具体人身上。
        (五)上下联动,共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加强对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应追究责任而未予追究的问题,应责令下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违反责任追究规定或落实不力的应实行严肃的再追究。党的关系存在垂直管理的,其责任追究案件应以本单位党委、纪委查处为主,上级主管机关积极配合,同时上级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应追究而不追究的情况,要坚决纠正,并视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领导进行再追究。
        参考文献:
        [1]许成文:《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研究》,硕士论文(广西大学),2016年第6月,第12页至第20页。
        [2]徐恒鑫:《浅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中共紫阳县委党校优秀毕业生论文选论文集,2004年第10月,第111页至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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