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比较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朱俊霞
[导读] 摘要:水资源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存的基础。
        长江生态(湖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武汉  430010
        摘要:水资源安全是保障人类生存的基础。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加剧和不合理开发等因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严重。为此,我国加大了污染防治力度,关停并转了大批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本文重点阐述了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以及中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河流型;保护区
        1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
        1.1保护优先、健康至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地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库型水源应该增加准保护区。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测与污染监测应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从而具体落实好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体现人民健康至上的发展理念。
        1.2严格考量、科学合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水水质标准,同时符合相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III类水水质标准,同时还要保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则要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这就要求划分的过程中考虑到湖泊特征、水文、地形等指标,将污染物的迁移与稀释考虑进去。要通过对划分方法的严格考量,来确保划分的相关保护区范围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划分的保护区范围内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到地形、资金、人口分布及数量、社会因素等,保证划分方案能对水源地进行有效保护。
        1.3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提出,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充分考虑和兼顾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得水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当地居民既能够享受优质的饮用水资源,又能保证自身的收入、生活条件不受影响,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1.4加强监管、大力预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立以及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制定,给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水质保护的要求和目标。政府和管理部门应根据划分的结果,对不同级别的保护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格控制污染源的流入,同时加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等的预防力度,最终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中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2.1水源保护区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在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一次提出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划定保护区,2008年修订时提出水源保护区应建立3级防护体系。198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2002年《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体,同年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是划分的水质标准依据。

2007年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以下简称“旧《规范》”),统一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要求。2018年发布了新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以下简称“新《规范》”),首次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详细规定了划分的技术方法及其适用条件,以及划分的技术步骤。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我国划分水源保护区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河流型水源地采用类比经验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陆域。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满足条件的水源地可采用类比经验法,其他水源地可利用附录给定的二维水质模型,计算一般河流稳态解析解和潮汐河段非稳态解。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地形边界法、类比经验法或缓冲区法。若采用规范提供的经验值,不同于美国直接以流域分水岭为边界,划分的水源保护区陆域面积较小。
        河流型水源地根据潮汐和通航情况分类划分,潮汐河段取水口下游距离>一般河流,通航时河道水域宽度较小。我国有9大水系,江河众多,因其所处地理环境和流经地区不一样,除了潮汐和通航情况,水力条件和污染状况也存在差异。例如长江和内陆小河,山区河流与平原河流,这些河流的水面宽度及流速不同,从保护和应急的角度考虑,水流急的河流保护区的范围应更大一些。新《规范》列出了需要增设准保护区的4种情况,仍未明确准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删去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的规定,但未规定应将其划入准保护区,地方政府调整水源保护区时,缺少对污染源控制的相关规定;删去了饮用水源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然而周边是农田和乡镇生活区域的水源地,设置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对保护水源不受粪便污染具有积极意义。
        2.2各省级行政区划分方案
        截至2018年,全国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已依法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但部分省份划分方案仍是以旧《规范》为技术指导标准,划分的水源保护区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在划分技术步骤上,普遍没有评估风险源和筛选划分方法、制作保护区图件等,划分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较差;在划分方法上,多采用类比经验法,以《规范》提供的经验值确定水陆域范围,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科学性较差;划分方案按行政区分,可能会出现上游行政区偏重本地需求而忽视流域需求的情况,此时跨行政区的水源地或下游行政区界附近的水源地,会面临较大污染风险。与《规范》所提供的参考经验值相比,江苏省在划分长江水源地时,取水口上游距离和一级保护外上溯距离经验值较小,而下延距离较大。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规定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2000m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m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以长江魏村水源地为例,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500m至下游500m,向对岸500m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m范围内的水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m、下延1000m的水陆域;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m、下延1000m范围内的水陆域。
        3总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为划分依据,具体可结合水源地水质情况、水文地质单元及周边的污染源情况,选择合理的划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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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易雯,付青,郑丙辉,陈小文,吕小明,李彤,刘军.非潮汐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验值划分法及实例应用[J].水资源保护,2011,27(04):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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