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路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索航
[导读] 摘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建筑行业引入并应用招标投标交易制度。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  721000
        摘要: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建筑行业引入并应用招标投标交易制度。根据相关数据可以发现,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建筑进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受国情及社会原因影响,导致出现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文对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期望为工程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突出问题;对策思路
        引言: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承包还是发包都需要开展招投标活动,是调节市场经济的主要方式,因其不仅可以通过竞争投标选择建筑技术高且价位合适的施工团队,而且还可以优化资源,对其合理配置,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已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模式。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主要原因是确保竞争公平、公正且公开。在建筑工程中开展招投标活动是一项“阳光工程”,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出现腐败现象。根据实施结果显示,开展招投标活动是一项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方式,可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目前招标活动的开展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帮助,与此同时,仍然存在暗箱操作、互相串通围标、谋取私利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暴露出招投标活动中制度不够健全,且建设单位阻碍了实质性招标。
        一、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突出问题
        (一)招投标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招投标环节欠缺一定的严密性及强制性规定,虽然招投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在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进行修正,但开展招投标活动期间仍旧存在不够完善、不都细致及不够严谨的问题,导致出现个人或公司从中谋取私利,违背招开展投标活动的目的。在开展招投标的过程中,对市场监督和制约力度不够,改革措施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性的招投标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常常容易导致部门封锁、地域垄断、负责人过多等混乱局面,还存在工作执行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在行业管理过程中有出现政出多门的情况,例如发现问题后对招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罚款数目少于项目盈利成本,很难真正制止不法单位投机取巧的心理,按规定而言被处罚人,应该是全部参加串通投标的单位,但如果串通失败就不会受到相应惩罚,如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标,相关部门在处罚时也只对中标者进行处罚,对其它同样参与围标的单位没有任何处罚行为。因此,为了遏制围标、谋取私利的情况出现,必须完善招投标的相关制度。
        (二)建设单位阻碍实质性招标
        现如今,很多建设单位利用职位之权,将建设工程项目分解成不需要参与招标活动的小规模项目,原本需要参与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最终形成更加便于操作的发包形式。有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只是小范围的通知,有意减少参与投标单位的数量。同时还存在招标单位将私下敲定的投标单位偷偷告诉评标委员,对参与投标的其它单位极其不公。也有在招标前的准备期间,将招标文件中的内容私下透漏给事先预定单位,促使事先预定单位顺利中标。评标委员在评标期间,煽动其它专家的投标意向,或直接暗箱操作与其他评标委员沆瀣一气,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以上种种行为均十分恶劣,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制止。
        二、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采取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市场化的招标代理、法律咨询机构
        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对招投标发展有很大帮助,将错乱、毫无秩序的市场状态转变为规范化市场,将无形的市场具体化。而建筑交易中心会为参与招投标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情况、建筑市场行情咨询窗口、招投标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措施。招标代理及法律咨询方面更加专业、有序,为招标和投标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直接常年聘用、非诉讼的业务代理、案件诉讼代理等多种形式。

与此同时,交易中心属于第三方监理与监督的服务机构,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及立法建议[1]。随着大数据与互相网技术的广泛普及,为项目的招投标建立了网络招投标模式,与之前的招投标流程相比,采用网络开展招投标可以降低招标成本、提升招标与投标的效率,对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更加便捷,参与招投标的单位降低了风险,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招标结果及沟通协调的问题,借助技术优势使招投标活动开展更加公开、公平与公正[2]。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健全配套法规
        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条款对围标等情况制定十分详尽的法律标准,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要对招投标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围标的投标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应条款执行,对其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及成本,并时其成本高于风险收益,进而威慑围标单位。此外,应制定公示制度,将不良行为的事件记录不良档案,行为恶劣的应公开曝光,并剥夺参与招投标的资质[3]。负责管理招投标的部门要对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及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并制定诚信评价机制,对投标诚信较差的要依法处罚以外,还应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将所有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采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的准入管理制度。
        (三)“围标”违规行为举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需要招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某建筑公司私下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暗箱交易,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房地产公司决定将项目交给这家建筑公司。为提高竞争成功率,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对私交关系比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邀约,并将有意选取的公司名称告诉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主要用意是希望这几家在投递标书时内容敷衍一下就可以。当招投标活动开始后,被事先邀约的几家单位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投标,但由于其它几家单位在投标时,内容并没有认真制作且报价都比较高,结果可想而知,评标委员推荐某建筑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而某建筑公司也如愿以偿的承包了该工程项目。
        这个案例俗称“围标”,招标公司之所以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参与竞争单位是来围标的,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参与投标竞争单位不止围标的几家单位,那投标结果也不是招标人可以操控的[4]。因此,为提升招投标的可信度必须要在大范围内开展招投标与竞争,公开招标信息是否充分决定招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数量,只有市场环境竞争激烈,参与竞争单位数量较多,才能避免出现围标的情况。围标行为是指在表面上投标单位及负责人不同,且投标书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实际的投标者是幕后操作者,评标委员在选择时很难有证据确认存在围标行为,该行为不仅欺骗了评标委员,也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违背举办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扰乱市场秩序[5]。
        三、结论
        纵观全文,招投标活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主要竞争方式,对资源配置、交易效率等方面至关重要。因此,负责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招投标交易的整个流程,防止出现“围标”、招标方与投标方暗箱操作等多种情况,明确招投标活动举办的实际目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现代化经济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永强.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探究[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9(05):157-157.
        [2]王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研究[J].城市周刊,2019,000(019):P.24-24.
        [3]超杰顾.招标代理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作用研究[J].工程建设,2020,3(6).
        [4]于巍娜.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J].科学与财富,2020,000(008):239.
        [5]王小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案[J].装饰装修天地,2019,000(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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