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监管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李洪财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阶段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
        兴安县溶江镇国土规建交通环保安监站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阶段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目前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骤增,占用耕地发展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再则随着农民收入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提高,不少农民在富足起来后,纷纷将手中闲置资金投入到房屋建设和改善原有居住环境中来。虽然农村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农村面貌也有了较大改观。但忽视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现象,破坏耕地现象突出,问题严重。为保护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对执法监管是一种极大的挑战,也是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监管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决策和部署,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①的要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将严重威胁到14亿中国人吃饭问题。这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②的基本国策相违背,并发生了冲突。同时农村建房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作为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执法监督管理亟待加强,管理模式有待创新。本文将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执法监管问题予以分析:
        一、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不批就建。有钱就任性。
        2、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
        3、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
        4、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批东建西。
        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逃避法律和税费。
        二、造成违法占地现象的主要几个原因,
        1、从违法主体来看: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逐年上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代表。但实际上在案件中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背后默许甚至授意。这一个新的特点并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从违法分布看:
        重点区域和分散区域并存。以往一般多发生在城镇范围中,工业开发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但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长。违法行为大部分在农村,山区地段较为严重。
        3、违法类型上看:
        程序上的违法逐渐增多。如今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已不仅仅是不批就建、少批多占,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土地报批、审批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到位等程序违法也常有发生。
        4、违法性质上看:
        历史问题与现实违法交织。许多违法行为是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又有近十年新出现的违法,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妥善处理。
        5、执法和监管上看:
        基层力量不足,致使农村乱占耕地发现难。基层“四所”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前沿哨所和前沿窗口,承担大量的事业性工作。特别是近几年肩负的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是十分重大。承担的“四所”业务工作十分繁重。比如土地空间规划、土地调查、矿业权核查、地质灾害防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征地拆迁和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卫片图斑核查、宅基地纠纷调处等工作,都要属于“四所”工作范畴之内,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有大量的动态巡查,案件查处任务都落到了基层“四所”。基层人员不够,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不理想,非法占地发现难,执法难、监管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违法用地执法处理、监管困难
        在执法监察中,执法难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案件查处机制反应不够灵敏,抓典型违法案件的主动性不高,执法中有畏难情绪。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现象还存在不足。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不理想,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能完全适应需求。同情性执法、同情性监督、选择性执法的现象有之。突出有以下几点矛盾:
        1、严格执法和管理体制直接的矛盾。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管理土地的职能。地方政府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思想欠端正。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仍热衷仿效外延扩张,粗放型增长,打着“发展无罪”的旗号,以牺牲资源求经济发展。

国土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范文写作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难以对政府违法做到秉公执法,查处到位。
        2、严格执法与执法手段疲软的矛盾。虽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许多困难。因此对普遍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理,无从下手。而且执法监察力度不够,缺乏应有装备设施。如果强制执法程序复杂,时间太长,这又与严格执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要求很不相适应。
        3、严格执法和执法队伍的现状矛盾。对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责任,现有的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远远不相适应。在力量上明显不足,在编在岗的执法监察人员偏少。“四所”的力量薄弱,基本处于被动状态,在人员配置、素质上也是参差不齐,存在作风或责任心等差距。
        四、农村乱占耕地执法监管的对策
        1、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自觉加强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学习,来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熟练掌握与执法岗位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从事管理事务。二是加强思想教育,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执法观,公正执法,提高效率和执法观念,确保人人有事做、人人干成事,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能力、办案水平。
        2、夯实基础。一是抓好制定落实。真正落实动态巡查、案件举报、案件查处、督办会审、报告备案、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执法检查规章制度。按制度确定程序办事,按制度的要求来管理人员。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守法,珍惜国土资源的意识。
        3、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查、法院、纪检监察及市县局执法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坚持案件查处的公开曝光,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原则。如今年3月29日国家自然资源部陈部长在培训会上所强调的“严禁同情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同情性督察”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严肃追查责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③。
        4、政府加强引导作用,疏堵结合,解决农村建房用地需求。
        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执法监管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很多程度上需要政府的加强引导,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根据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乡村规划和风貌提升加以正确引导和管控。坚持“一户一宅”和“八不准”的建房原则。只有这样财可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农村村民守法建房的需求。
        5、当机立断抓处理。
        积累了近十年的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部门、一个法律的问题,已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农村乱占耕地非法建房,各级领导有指示,代表委员有呼声,人民群众有意见,再加上新一轮建房高潮的到来,农村非法占地,到了不得不查,非查不可的节点。国务院现出台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就要求逐步清查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区自然资源厅、区农业农村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精神,必须遵照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只能依法拆除。但面对这么巨大的违法案件,全部实施拆除不现实,也不可能,必须突破一些法律限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不少地方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上已经有了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以借鉴。建议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的采用收取罚款等经济手段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基本农田的,坚决予以拆除。收缴的有偿使用收入或罚款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宅基地复垦。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总之通过查处和问责,使违法者得到惩戒,对后来者起到警示。
        五、着眼长远,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
        严格宅基地管理,必须在对前期查出问题处理结束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的建设。要坚持一下六个原则。①坚持规划引导原则;②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模式;③探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供应办法;④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居住质量,融入周边环境,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⑤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理念;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⑦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结束语:
        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监管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另外还需要专业的监管系统进行严格的执法、督察。随着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监管的重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坏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兴安县溶江镇国土规建交通环保安监站
        李洪财
        ①②中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件
        ③自然资源部陈部长在2021年3月29日的全国自然资源电视电话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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