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广西来宾 546200
摘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确权对保障农民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从宅基地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颁证后续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确权证书抵押、宅基地流转困境与突破、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确权相关问题及对策路径等方面对宅基地确权问题进行归纳梳理。结合研究现状,提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宅基地确权;农民;问题
引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它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本文以肥西县行政区为例,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实现农村地籍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基础保障。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取得宅基地主体受到限制宅基地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其他任何人员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宅基地,除非依照相关规定迁入该集体。2)宅基地的范围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庭院,住宅的范围十分容易确定,占地也相对小,村民通过扩大附属设施和庭院的规模来达到扩大自己宅基地范围的目的。在这个环节中,更是有了土地浪费的问题发生。3)一户一宅宅基地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乡镇政府、县政府两个环节的认定,以及符合总体规划,村民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若发生村民将自己房屋出卖出租的情况,不得批准其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4)无偿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并不要支出额外的费用,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作为村民的一种福利,更多的代表着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份子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研究的综述
2.1从“一户一宅”到“一户一居”仍然面临较大阻力
部分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反映,“有天有地”的传统盖房子观念仍然有较大影响,多数村民对于搬进高层住宅、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置换等不能接受,阻碍了土地集约利用,使得宅基地大量闲置、农房财产性价值无法发挥的现象无法缓解。
2.2完善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
要不断完善对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对村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树立其正确的法制观念,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可派专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以此来杜绝纵容包庇现象的出现;其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程序流程,具体流程为:村民书面申请、乡镇资源所受理、县级以上资源局审批、公告公示、注册登记、资料归档、颁发证书等七个主要步骤;最后,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村民违建、超建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采用经济处罚、限制宅基地的审批、限制建筑面积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罚。
2.3通过村民群体决策管理宅基地
村民集体管理还可以起到纠纷调解机构的作用,赋予村民集体权力,可以减少强制执行中的阻碍,村民集体的管理可以通过沟通等多种方式和相关村民进行交流,由于双方地位相同,能够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应该让村民意识到宅基地确权的重要性,有了宅基地的登记,使宅基地的使用权得以明示,更利于政府机关维护村民现有的权益,不至于发生现有利益被他人侵夺的情况,从这个方面来说,登记是有益的。
2.4宅基地确权相关问题及对策路径研究
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表格、卷册、卡片、图纸及相关法律文件纳入“数字化管理”的目标,形成省、市、县、乡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宅基地确权发证进展缓慢;如何制止违法占地没有法律依据;基层土地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管理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张梦姣等通过调查、访谈、调研、分析等方法,对成都周边浅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进行了研究,发现确权过程中存在房屋多、面积超标、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完善,流通机制、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贺璞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主体;“户”的认定标准;宅基地和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来源不均问题;非农户口人员使用宅基地问题;宅基地面积过大问题;“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和房屋确认与规划的关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民法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归村民本人所有;“户”的标准应为村民的直系亲属,使用权的主体为宅基地应当是“个人”的,可以通过相关民法进行调整和界定;补偿应当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用制度逐步退出过度占用的现象,为保证宅基地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根据当时的不同情况,保障非农业户籍人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识别和解决历史冲突时,本着从宽处理的原则,解决不同所有制来源的宅基地和房屋的确认和规划问题。靳天宇以河南省林州市为例,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中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宅基地确权,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难以避免权属纠纷;土地登记时,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及时,而且权利不明确,导致新旧土地证衔接不够,给宅基地的进一步管理留下隐患。二是在宅基地管理方面,宅基地分布相对随意,宅基地审批乱收费,国土资源部门缺乏审查责任;流转中存在宅基地私人流转现象,缺乏相应的使用权变更登记,缺乏与流转利益分配相关的管理机制;在退出中,存在退出补偿标准和程序不可操作性,缺乏宅基地退出社会保障体系;在宅基地确权方面,建议依法确权主体,规范确权登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姚利青调查论证指出:农村宅基地确权时,由于当地财政困难,宅基地审批、调查、确认、认证过程中涉及的工作和成本费用无法纳入财政预算中,调查管理工作经费难以保障。
2.5推进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在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工作中,应该注重有效推进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注重改革和创新土地流转制度。首先,应该保证宅基地流转是建立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合理合法划分的基础上,保证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切实把维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其次,勇于突破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内部流转模式,通过不断的探索来获取新的流转思路和方法,以此来顺应农村发展的新局势;然后,提高对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率,通过整体性出租、合作等方式来对闲置宅基地进行充分的利用,进而使其成为农户收入的来源构成之一;最后,对定居在城市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模式进行探索和创新,以经济补偿的形式鼓励农村居民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其重点工作是利用土地治理工程,以“规划重建、旧址腾退、指标盘活、利益共享”为指导思想,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改革,并将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再整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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