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李前冠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迅速,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令682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
        海口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海南省海口市  570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发展迅速,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令682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条例》要求,2017年11月2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代开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及《暂行办法》,规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2018年5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第9号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效指导了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工作。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建议
        引言
        建设项目竣工后,除了对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验收之外,还要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新环保法实施前,环保验收工作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出具验收意见。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配套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环保验收工作已经变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成为环保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该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放管服的政策要求,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改革后带来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继续完善环保验收制度体系。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几点:(1)建设单位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2)建设单位对照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及批复、变动清单等进行自查,发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保证配套的环保设施能够满足生产设施的需要,并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可控范围内。(3)开展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首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然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测单位应按照验收监测方案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对环保设施和环境质量实施监测与检查,最后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4)邀请专家加入验收组,对建设单位的环保工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及评审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过程中有需要整改的内容应及时整改,整改后再组织验收组复核,无异议的方可通过验收。(5)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基础上,补充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后最终形成验收报告,然后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验收资料,同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存在的问题
        2.1 建设单位自身责任意识不强,不了解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应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的责任主体,并且还细化了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依然有很多建设单位受到“重生产、轻环保”思想的影响,不能主动投入到国家最新环保政策的学习中,未认识到自身在项目验收中承担的责任主体角色,不清楚自主验收的流程,不能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在自主验收上很茫然,没有足够的能力确保自主验收的合法性和最终质量。不仅如此,一些建设单位的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和制度,从而导致在实际验收中出现“未验先投”的情况,尤其是当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自身水平有限,不清楚项目的具体变动,也不明白项目变动与最终环评和竣工验收的关系,且在环保设施不完善、在污染物处置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再进行环评手续的办理、完善相关环保设施。这样,只会对项目的验收周期和实际生产产生更大的影响。


        2.2 不能满足验收监测的条件
        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在监测机构的技术执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难点问题。一方面,对各类环境污染因子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标准和要求严格落实,然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监测和调查的结果编写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验收监测条件不全、拖延验收周期等情况,从而导致环保竣工验收出现滞后的问题,阻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工况经常会对验收监测工作产生影响。通常情况下,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以及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真实记录监测过程中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但是,由于很多企业不了解监测规范和标准,企业运行工况调整不到位,从而也就达不到验收监测的要求;再加上企业不配合、不重视,最终导致一些项目的验收监测周期延长,无法确保验收监测的有效推进。
        2.3信息公开滞后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监督力度,《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自主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时,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重点做好建设项目的内容公示,以及公示的渠道等,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建设单位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获取渠道不畅,导致应公开公示的信息而未能及时的予以公开公示,甚至是主观上规避信息公开,导致建设项目的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建议
        3.1确定验收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设施验收”,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如企业环保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削减及淘汰落后产能情况、防护距离控制及居民搬迁情况等均纳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如实说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进行整体验收,也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投产情况进行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应满足主体工程的需要。验收中应明确项目的验收范围并核实投入使用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满足处理要求。对技改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要首先明确项目的技改内容,包括新建内容和依托内容,并将新建内容和依托内容都纳入验收范围,若涉及依托的污染防治设施,也应纳入验收内容并进行采样监测。
        3.2确定监测因子
        验收监测因子的选择一般以环评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为依据,还应根据实际生产工艺,考虑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若涉及标准变更的,还应考虑现行标准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如:重庆市某整车项目,2014年项目审批时其表面涂装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涉及的污染因子为苯、甲苯、二甲苯及非甲烷总体,2017年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重庆市已发布《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且已到执行时段,因此,该项目表面涂装废气污染因子的选择应考虑现行标准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增加苯系物及总VOCs。企业自主验收监测中,由于验收监测技术水平有限、对生产工艺不了解、对产排污节点分析不透彻、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清楚、未严格执行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等原因,易出现监测内容缺项,主要污染因子遗漏未测等现象,从而导致验收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认真对照环评报告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识别的污染因子、仔细梳理项目生产工艺及产排污节点,并关注执行标准的变化情况。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竣工后,需要重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起,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水平。在此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规范各环节的工作,真正将项目竣工验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出来,为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丽娟.建设项目环评中环保竣工验收问题深思[J].环境与发展,2020,32(10):20+22.
        [2]邱立莉,赵俊明,刘方,敬红,陈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应注意的问题[J].环境影响评价,2020,42(4):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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