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傅汉坤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傅汉坤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增加,我国农村住宅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桂平市金田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广西桂平市  537200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增加,我国农村住宅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尚且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工作经验,分析了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对策;参考
        引言
        随着“三农”问题被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农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了机遇和挑战。机遇即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挑战即是传统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式滋生了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实现公平、公正。目前农村宅基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是在管理效果上依然存在着缺少村庄规划、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滞后以及监管力度不到位等问题。探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管理,提升宅基地管理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
        1、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少村庄规划
        我们频繁听到的是“城市发展布局与规划”,而很少听到“农村村庄布局”以及“村庄内宅基地选址”等内容,这就足够说明相关人员以及当地村民极度缺少村庄规划的做法。造成此尴尬局面的原因在于:首先,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农民对于农村空间布局意识极其淡薄,从思想意识上缺乏重视度;其次,缺乏专门、专业的管理、规划人员,导致该项工作即使上级有部署,但是由于部门不完善、人手不充足导致农村规划这项工作被架空;另外,基层政府以及相关组织对于村庄规划的认识严重不足,导致农民不配合农村布局规划的相关工作,形成“年年规划,年年村庄无变化”。
        1.2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不完善,表现在我国尚未颁布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存在对农村宅基地划分界限不明,导致管理失衡;其次,由于尚且缺少对于农村闲置土地的回收以及再利用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农村大量闲置宅基地被在浪费,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直接导致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组织在实施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工作中,受到来自反对方的“攻击”,失去了农村布局规划的效力。
        1.3管理手段滞后
        由于农村特定的经济、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造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手段严重滞后的原因在于: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所拨的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相关的国土部门有心无力开展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法的研究工作;专业管理人才缺乏,致使新的管理理念无法真正应用到实践中来。笔者发现不少地区的国土部门,要完全依靠双脚,一步一个脚印的赶往村组监管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执行起来更加困难。
        1.4监管力度不到位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农村宅基地管理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分散,不便于管理和控制。从主观上来讲,我国基层管理部门设置的专门人员不足,管理力量不足,加上国家给予的执法设备严重不足。无论是从客观在角度,还是从主观角度,都限制了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管效力;其次,不少基层部门为了缩减管理成本,故意忽视对宅基地的管理,也造成了监管的不到位。
        2、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策
        2.1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
        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农村宅基地以及其他性质的土地之间界限得以清晰,并且彻底打击了“一个住户多套住宅”等现象,促使农村宅基地组早日走上登记发证的道路。

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之前,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在全村范围内做好对宅基地的排查准备工作,分清宅基地以及其他性质土地的区别,并且建立起数字化档案信息;其次,为了解决农村建设资金缺乏等问题,笔者建议将土地收益应用到整体利用农村土地上,缓解土地整理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
        2.2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逐渐纳入到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其尚且存在着粗放、实践性不强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完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前提。在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时,相关立法人员要实地走访各个农村地区,调查当地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情况,并且参照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推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早日走上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以及执法必严的道路。
        2.3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首先,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为农村闲置土地再利用创造制度支持;其次,为了建立城乡互动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另外,设置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建立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终流转制度。对于农村布局的规划,还可以实现界限规划,将耕地区以及住宅区明确分界开来。
        2.4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
        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不是孤立的、单一的,涉及了诸多的涵盖因素,包括部门设置、人员安排等等。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国土部门要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的划分;其次,安排专业素质较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人员,建立起清晰地奖惩机制;另外,监督以及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制度的落实效果需要监督来保障。
        2.5加大整治村内闲散宅基地,解决土地难题
        土地指标的问题,除了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拿出部分用于农民建房外,还要积极向上争取更多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指标。这是工作的重点,因此要加大对村内闲散宅基地的整治。对具备条件的“空心村”进行成片或分期分片整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尽可能利用园地、空闲地、荒地建房。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补助标准,充分调动乡镇和村级对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同时,要不断完善土地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科学确定村庄的区位、规模和布局,保证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提高村民的土地意识,合理分配使用土地指标,使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惠及更多的群众。在农民转业转产比较充分、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区、城郊结合部、集镇所在地,积极引导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推动农民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2.6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上积极探索,创新方法
        坚持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权属不变、住宅用途不变、农民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制定政策,完善机制,搭建平台,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置换和流转。第一,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等办法,鼓励在城镇有固定工作、生活有一定保障的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更多的宅基地集聚到村集体手中。第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置换机制。针对一些家庭并不富裕的村民特别是生活困难村民的住房要求,选择一批既符合村庄规划又宜居的收回房屋进入置换领域,村集体可以允许这些村民以宅基地作价的方式获取房屋,既满足了特定对象的住房需求,又使村集体通过置换的方式掌握一定的宅基地资源。第三,探索建立宅基地自主流动机制。根据村民建房用地需求状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以依法自愿、一对一置换为原则,鼓励村民将原宅基地或者符合规划的自留地,流转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结语
        农村宅基地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让其获得更好的发展。只有让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我国的农村建设才会更加繁盛,我国的农村发展才会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吕晓,周晓迪,牛善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的梳理与思考[J].上海国土资源,2015,01:16-19+25.
        [2]马俊科,邹谢华,郭威.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探索与创新——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例[J].中国土地,2013,03: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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