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研究及其限制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7/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赵鑫
[导读] 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是中华法典化的楷模,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
        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是中华法典化的楷模,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
        1.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
        在唐律中关于婚姻最重要的维护便体现在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视上,例如在《唐律疏议·户婚》中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重婚行为,唐律便已针对性别的不同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针对男子重婚行为《贞观政要》中记载:“夫已娶妻而再者。徒一年,女减一等;若以欺妄而再娶,男徒一年半。女免,离之。”与之相对应的女子重婚,唐律也做了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皆徒两年;妾者,减二等,各离之。”这种对于男女双方不同的量刑标准既是唐律中礼法结合思想的体现,也是唐律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对于人权尊重的一种体现。
        2.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户婚》“尊长与卑幼订婚”条规定:“诸卑幼在外,而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仗一百。”从法律条文看,法律首先保护已经合法生效的婚姻关系,在此之下,唐律中的“父母之命”才得以贯彻和体现。而对于媒妁之言,《唐律疏议名例》对于这点也做了记载“嫁娶有媒”又为“为婚之法,需有行媒”,由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成了由民间婚俗到正式法律规范的转变。
        3.须遵循“同姓不婚”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在唐人看来,同姓相婚不利于延续子孙后代,也是对宗族伦理的一种严重冲击。唐代的同姓不婚原则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则具有类似性。
        (二)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唐代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就是确立婚约和举行六礼程序。唐代婚姻制度在继承汉代婚约制度的背景下,第一次将民间流行的六礼纳入了唐律条文之中,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记载:“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可见在唐代男女成婚必须要奉行六礼规定,六礼完备称之为“聘”,即婚姻合法。同时唐代婚姻还要求具备婚约,其可以视为婚姻成立的前提,也是婚姻成立的证明。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这些都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七种: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为了保护夫权,唐律规定禁止娶逃亡女。
        二、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
        从唐律所规定的解除婚姻制度来看,唐代立法者考虑到家族本位原则,在此基础上设置了一个周密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解除形式有三种,一是七出(仲裁离婚)、二是义绝(强制离婚)、三是和离(协议离婚)。在效力等级上,和离的前提是无七出或义绝之情形才可行使。
        (一)七出
        杨廷学者在《唐律初探》一书中,牛志平学者在《唐代婚丧》一书中均将“七出”界定为仲裁离婚。与传统礼制中的“七出”顺序相比,唐律中“七出”的顺序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唐律把无子放置第一位,盗窃由最后一位升至第五位,这表明唐律对继嗣、家族财产等宗法伦理重视有所上升。在唐立法者眼里,只有家这个基础夯实,国这个大家才能得以稳固,从而实现由齐家而治国。
        (二)义绝
        关于唐代的“义绝”制度,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刘玉堂的《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刘玉堂学者认为“义绝”即官府强制离婚;设立义绝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内部伦理和防范亲属相犯。


        所谓“义绝”就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通奸、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三)和离
        “和离”又称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四)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意思是说,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三不去”是法律对男子解除婚姻权利的一种限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儒家思想中“夫为妻纲”对法律的影响,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对唐代婚姻制度的思考
        (一)体现了礼律融合的法律文化
        唐律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之中,唐律则是礼的法律表现,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变得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违婚和罪名的实力等都渗透了礼的元素。例如,婚姻缔结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姓不得为婚”等,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婚恋自由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
        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规定卑幼在外自成婚者,法律有条件认可,这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唐朝时期,改嫁、再婚、和离也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现代社会人们需要适当遵守一些结婚的限制条件
        “同姓不婚”和“亲属不婚”作为我国古代结婚消极要件中重要的内容,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中国古代基于伦理纲常和优生优育考虑所得出的进步思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口健康繁衍生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单纯的规定“同姓不婚”、“亲属不婚”是不太科学的,因此我国对同性之间以及亲属之间不得结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这种完善恰是架构在这些结婚的消极要件基础上的。例如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其实和“同姓不婚”、以及“亲属不婚”的消极要件出发点一致,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于结婚双方的生育即下一代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结语
        “合二姓之好,以至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婚也。”良好的婚姻制度不仅是维系家庭稳定的前提,也是完成祭祀和传宗“任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纽带。唐代婚姻制度虽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集大成之作,但其也存在许多局限性。通过分析唐代婚姻制度立法成功的启示与失败的教训,对我们完善先行的婚姻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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