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煤矿环保法律法规的几点完善建议
杨楠
平煤股份十二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 467000
摘要:为了在科学绿色发展观指导下完善我国煤矿环保立法,我们采用法规检索和文本分析的方法对煤矿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制定绿色立法、制定煤矿环保专项法律、加强地方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绿色煤矿;环保法规;过程控制;专门规治;地方立法
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先开发后治理末端处理模式远远不能满足煤矿环保的需要。要实现煤矿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环境问题,煤矿环境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一、我国煤矿环保法律法规的现况
198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任何方式侵犯或破坏自然资源,控制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开辟了新时代。常委、国务院制定了20多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80多个部门规章制度。常委、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但没有具体的煤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煤矿环境保护体系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对煤矿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研究仅限于煤矿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本文就完善立法,严格环境执法提出了建议。然而,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对煤矿环境法律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取得学术成果。
二、现行煤矿环保法律法规的缺陷
1.立法理念滞后,我国长期走资源型经济发展道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地方当局往往只注重开发可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保护的资源。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仅对矿区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相对简单。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是短视的,只注重立法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然而,如甘肃省矿业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却被弱化或忽视。他们对五位一体的总体结构和新的发展思路缺乏深刻认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突出成绩。长期以来,生态环境被经济发展所取代,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反映出最终治理理念与源头治理理念的差距,因此几乎没有“事前”“事中”规划、环保措施和工具来有效解决煤矿环境问题。
2.政出多门,法多难治。如上所述,中央有100多部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层次的有效性构成了专项规划体系、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和三方体系。但是,由于立法理念和技术的相对差异,以及立法的时间、背景和主题的差异,不同层次的立法和监督与同一层次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相容、不相容的。政府在保护环境、国土、矿山、森林、草原和水资源方面的责任,以及监督执行的责任,相互重叠。煤矿环境保护面临着谁负责而不是谁负责的困境。从祁连山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看出,责任问题和履职问题比较严重。从综合治理到具体审批单位,导致非法矿产资源开采畅通无阻,相关保护区管理安排效率低下。
3.忽视煤矿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煤炭是我国能源和原材料的重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年来,煤炭占中国初级能源结构的64%。如山西、陕西、内蒙古自治区等主要煤炭产区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同时生产大量煤炭。由于土地塌陷、水资源耗竭、三种废物排放和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与一般工业污染不同的是,这些问题往往在一些煤矿区产生综合影响,即面源性污染,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使研究和治理更加困难。目前,没有关于煤矿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充分反映煤炭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三、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1.创造绿色立法的概念。《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有义务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绿色原则》作为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既传承了中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良传统文化理念,也继承了自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党的新发展理念。在绿色发展概念的指导下,我国关于煤矿环境保护的国家立法应充分落实预防、综合预防、综合管理、重点关注煤矿环境保护整个进程以及建立法律制度等原则,其中包括正如公报所强调的那样,达到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和确保物质需求持续稳定增长的水平,发展无害环境的发展和生活方式,并坚决放弃损害甚至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
2.通过专门煤矿环境保护的法律。为了解决各种政策和法律的不利之处以及煤矿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立法者在深入研究和示范的基础上出台1部统一的、专门性关于煤矿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煤矿环境保护法》应规定评估适用于全国的客观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明确界定采矿权人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力量)、义务和责任,统一责任,消除制度设计中的滥用现象。此外,《自然资源法》规定了一些不同于一般环境法的法律原则,通过一项关于煤矿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有助于执行这些原则。这包括对基本自然资源的普遍所有权;合理分配这些资源的经济效益;综合利用和回收资源;并适应当地的情况。
3.加强煤矿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和重大改进。它有助于根据当地条件有效执行中央立法的有关规定,巩固和执行中央立法的制度和措施,积累经验,并为中央立法奠定基础创造必要条件。如果首先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执行中央立法的规定;如果中央政府没有立法,地方当局可以尝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邓小平说:“有些法律法规可以检验,然后加以总结和发展,以制定国家法律”。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煤矿的规模、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地方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条例。但是,它们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更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这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突出了法律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煤炭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煤炭开采和使用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能源,但煤炭开采不仅有助于经济发展,而且对环境也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生产和生计的需求增加与缺乏环境资源和能力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绿色山地和绿水的建立和实施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绿色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有助于解决经济发展、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生态文明的健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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