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各部门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中铁十四局作为国有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是国家的企业,人民的企业,理应身先士卒,走在前列,从制定依据、遵循原则、内容、适用范围及决策试行的后续相关机制等方面,探究企业如何践行“三重一大“决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依据原则;决策践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1]。国有企业是国家国民经济的的中流砥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石油公司考察时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要率先落实中央政策,不断完善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能更好促进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探讨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制定决策的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 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国铁建党办〔2012〕14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研究国有企业发展中如何践行“三重一大“决策。
二、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保证决策依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就“三重一大”事项分别开会集体讨论,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
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
健全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三重一大”内容及适用范围
具体到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公司依照《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全(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决定的事项。
1.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止亏、治亏方案;
4.企业注册变更、重大收购并购方案;
5.公司章程、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管理制度;
6.风险管控、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方案;
7.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重要决定、制度;
8.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群众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
9.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工会、统战、共青团工作等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1.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奖惩和岗位变动;
2.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3.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1.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基本制度的制定;
2.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3.集团公司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1000 万元以上借款(含承兑、保理)的审批;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1000万元以上纯现金保证金的审批;
6.融资业务、担保业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业务、
7.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决策方式和流程及机制健全
(一)决策方式: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二)决策流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重要决策前的调研、论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前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2.会议决策时应当符合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按照既定的议题依次进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受委托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委托人意见行使表决权;临时增加议题时,在保证议题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征得出席人员同意方可进行审议;董事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细则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前进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监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
3.决策执行应规范的书面决议文本,作为执行依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须向股份公司履行备案或申请审批程序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决策事项和决策结果等内容应体现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团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
(三)机制健全
1.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参与讨论的出席人员,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理应回避:
(1)讨论事项涉及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直系亲属;
(2)与讨论事项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3)与讨论事项或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会影响公平公正判断;
因特殊愿意不能回避时,应向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报告。
2.建立决策考核评价和评估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集团公司纪委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将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工作报告重点内容。
3.建立督导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组织分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决策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应及时纠错改正,无法处理时,向上级党委反映。
五、结语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要落实到执行,而监督机制能更好的督促执行力度,再加上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多措并举才能更好的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2]《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党办﹝2014﹞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