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解决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7/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许博文
[导读]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因施工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限定考虑不尽周全,再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如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为案件审理需要就会依法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对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而言,受法院委托围绕工程合同纠纷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合同纠纷案件调节或裁判的直接参考依据,同时也会对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一定
        海南嘉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海口  570000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金额大,因施工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限定考虑不尽周全,再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如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为案件审理需要就会依法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对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而言,受法院委托围绕工程合同纠纷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作为合同纠纷案件调节或裁判的直接参考依据,同时也会对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及时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关对策防范,以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笔者作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至今,一直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文即围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供业内参考。
        关键词:司法鉴定;难点;对策研究
        引言
        因建筑工程的特征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尤其涉及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案情复杂,审理难度相对较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日益成为法院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由此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愈发突出。同时,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造价鉴定机构正确、客观、公正及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符合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
        1.1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针对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鉴定人员来讲,在法院的委托范围内所开展的鉴定工作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因造价鉴定不仅仅是停留在传统的算量套价工作上,所以造价鉴定在鉴定业务水平上和鉴定流程上便对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次,现建筑市场上的执业证书挂靠行为屡禁不止,形成“有证的不鉴定、鉴定的没有证”这一独特的现象,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师并非争议案件造价的实际鉴定人,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影响鉴定成果质量,这就无法为造价司法鉴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奠定基础,并且会因为鉴定人员主体不适格而丧失鉴定资格,就此引发因鉴定过程久拖未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和双方当事人精力与时间的极大浪费。
        1.2计量方法和结果的争议
        在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基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计量结果签认的不及时等因素,对工程量计算的方法和其计算结果产生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作为当事一方都试图在诉讼过程中力争对己方有利的判决结果,因为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工程量计算问题产生争议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1.3鉴定证据的相互对抗
        在司法鉴定实践工作中,当事人双方都会出具有利证据以便得到法院支持从而做出对己有利的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具相互对抗性的鉴定证据最为普遍的,如何在数量庞大且意见相佐的送鉴证据中提炼精简、并且在鉴定过程中不断消化争议、消除对抗,以最大程度获得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一致认可和让步,这都是在考验鉴定人的鉴定业务水平。能在鉴定过程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认识甚至和解,这是鉴定工作的最理想状态,但一般来说将其实现的难度都极大。即便如此,鉴定人仍应尽最大努力引导双方当事人真实、客观的还原事实并记录在案,从中提取对鉴定有用的思想主张用于造价鉴定的计算工作中。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的解决对策
        2.1加强法院鉴定入库监管和入库后的动态管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不仅要掌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序、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应具有一定思想素养和职业素养,才能客观公正处理工程造价司法纠纷。随着简政放权工作的进一步大力推进,现已在全国部分省份实行造价咨询资质取消试点,加上分公司借总公司资质在各地登记设立但实际并无专业鉴定人员坐班,导致市场上造价咨询公司水平高低不一、参差不齐,而高素质的鉴定人却是鉴定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各省最高法院可携同当地造价定额管理站,对鉴定库中的造价咨询公司加强监管,对进入法院造价鉴定库的单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司人员动态管理核查,重点核查注册人员到岗率及坐班情况,并对退案率高、鉴定成果质量差及服务态度差的入库公司予以清退,同时与服务质量高、工作态度好的公司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并适时面相社会公开嘉奖表彰,形成常态化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2.2计量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般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对现场已完工程量在约定时限和时点内完成签认手续,经签认后的工程数量即作为双方期中支付或后期结算的重要依据,但常因签认手续未及时办理和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双方后期对现场已完工程量产生较大分歧争议,结合工作实践分类,该类分歧争议和解决办法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鉴定项目图纸资料等证据完备的,该情况属鉴定工作中的理想状态,鉴定人应以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工程量进行计算;如合同中没有对计算规则做出明确约定的,鉴定人可参照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中的规则对争议工程量进行计算;其次,如国家规范中未对争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加以明确的,鉴定人可按行业标准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对争议工程量进行计算;如是双方当事人对已经签认的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此时,鉴定人应结合整个案件的案情对鉴定证据加以分析甄别,对于一方当事人仅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但却无法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的,鉴定人应按原签认计量结果计算鉴定造价;如一方当事人不仅提出异议,同时又能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的,鉴定人此时应对原签认结果进行复核校对,如有必要且勘测条件许可的,鉴定人应在法院的组织下,与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复核取证,鉴定人按现场复核结果作为鉴定计量的依据。
        2.3现场签证的鉴定
        在实践工作中,双方当事人常会因签证内容不明确或表述不规范而无法达成协商沟通,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下,该情形下,鉴定人员可先将双方具争议性的事实和证据提请法院对其逐一质证和认定,然后鉴定人员根据法院的质证和认定结果予以鉴定计算。从案件审理角度出发,如法院需要鉴定人员协助认定判断的,鉴定人员应从专业角度给出意见供法院参考选用,若法院从专业角度上一时难以给出认定结果,鉴定方需要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和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给出针对性且结论明确的鉴定意见。应当注意的是,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并非具有唯一性,但无论如何,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协助委托法院做出公正审判。
        结语
        为切实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与公正性,需细致分析工程建设期间的各项需求与特征,分析造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问题出现的原因,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真实性进行不断完善。制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选择更加合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式。
        参考文献:
        [1]高胜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江西法院审判实践为样本[D].江西财经大学,2019.
        [2]卫江波.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19(11):32.
        [3]郭艳军.浅谈建设工程的司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J].价值工程,2013(23):105-106.
        [4]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2).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