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对策浅析——以襄阳市X区为例

发表时间:2021/7/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陈翱翔
[导读]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相比,具有不隔绝社会、行刑成本低的优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较晚,在法律法规完善、民众意识提高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笔者选取襄阳市X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研究,希望能对该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社区矫正;政府;困境
        在我国,政府主导社区矫正工作,笔者通过实地采访、案例分析等方法,找到该X区政府机构主要存在认识太浅、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等突出问题。随后,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如进行专项考核、创新探索建立工作模式,建立协调枢纽组织等。
        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分为主管机构司法局和其他协助机构两部分。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机构、人员和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主要分为: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3、其他政府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及公安主要从事协助、辅助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行使相应的监督功能;监狱派驻民警从事心理矫治工作;都是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为主。
        笔者对襄阳市X区的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区法院、检察院、地方派出所等政府机构进行了实地调查和采访,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真研究
        司法局是行使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单位,其他机构如公检法是协助配合单位,通过对有关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到,法院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刻认识,例如,在下达执行通知书前,并未认真核实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认为自己的职责仅仅是下达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续的核实、执行归属于司法局,两者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后续被动局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存在同样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比较浅显,认为这是“边缘业务”。
        二、对宣传引导工作不重视
        该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几乎没有开展过宣传引导工作,该机构挂牌在X区司法局旁边,并不起眼,办公地点相对简陋,仅仅设立了一间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其他位置没有看到任何标示标牌、宣传标语、宣传手册、宣传横幅等,也没有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宣传;没有独立官方网站,更没有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缺乏互联网宣传方式。该司法局坐落的位置是居民生活密度较高的闹市区,但有相当一部分居民甚至不知道该局的存在,更不要说熟知相应的工作,有少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居民,却并不支持,他们认为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的危险,最好投入到监狱里,这样不仅能达到惩戒目的,还能降低社区风险,这充分说明了宣传引导工作还任重道远。
        三、检查监督矫枉过正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除需要全权负责该区社区矫正工作外,还需要分散大量精力应付上级矫正机构检查、检察院监督、纪委监督等工作。该局负责人谈到,“现在的追责问责机制太狠了,谁都不敢大意马虎。”在这种政治环境下,X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更加倾向于保守维持、少做少错的工作思路,仅限于将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明确要求的必要性工作完成,并没有过多的积极创新探索新的矫正工作方法,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长期没有明显起色,整体质量一般。


        四、人员投入严重不足
        该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名为局级单位,实为内设机构,但笔者调查发现,该司法局在编人员65人,管理局在编人员仅4人,外加一名聘用制人员,基层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行政人员仅13人,占全局在编人数的20%,但是,社区矫正工作量达到基层司法所工作量的一半,用20%的人数区完成50%的工作,这显然不合理。这17人当中,有7人年龄超过50岁,占比达到41%,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走访调查、档案制作等耗时耗力的体力劳动,如此年龄结构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求。
        五、专业化能力严重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教育矫正,主要集中在罪犯的犯罪心理、行为恶行等方面,以帮助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是一项相对专业的事情,除了需要必要的沟通能力、耐心等,更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化知识,在17名工作者当中,拥有各类资质证书的人共3人,占比仅17.6%,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则更多依靠经验开展教育矫正工作,这导致教育帮扶、教育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十分滞后。
        政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其作用是决定性的,因此政府层面主动应当献计献策,积极探索各种方式方法及有效途径,以求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各个层面的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考核力度。对于协助机构来说,社区矫正既不是重点工作,更不是考核要求,虽然这些机构更多是发挥协助的作用,但是因为涉及到判决、执行等多个环节,使得这些工作环环相扣,前后联系紧密,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力都可能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一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考核机制,从上往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机构展开考核,并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惩措施,让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引起重视,当然,建立专项考核制度的目的是希望提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并不是给他们增加负担和压力。
        二是探索施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责”模式。由于机构编制相对固定,无法在短时间内增加行政工作人员的数量,在面临人手不够、工作量增大的情况下,只能够通过创新探索新途径、新模式的方式变形增加工作人手,要探索实施“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工作模式,这个模式主要是针对区司法局机关机构,不针对基层司法所,、基层司法所因为人员太少,无法做到分工明确。区司法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理顺权责关系,优化内部资源,整合人员力量,加强角色管理,明确主次责任切换,例如,在结合工作实际的情况下,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排班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行每周半天或一天的“轮岗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建立协调各类社会力量的枢纽组织。政府应当考虑如何建立多元参与渠道,整合多元资源,而不是单打独斗,可以尝试建立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整合协调的枢纽组织,如“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上海社区矫正帮教协会”、“江苏宜兴市特殊人群矫正帮教协会”等,将这些组织的法律地位、机构设置、职责、功能加以明确,并逐步加强其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以此来吸收更加丰富、更加多元化的社会资源来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这些枢纽组织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聚集社会力量、合理协调社会资源的功能,让不同类型参与主体形成互相协作,彼此助力的良好局面,由政府进行主导协调,专职社工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来担当参与的主力军,学习、家庭、律所、妇联和共青团等作为重点参与力量,其他志愿者充当补充角色的制度体系具有显著的效果。
        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专业化培训是重要的队伍建设的方式方法,该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聘请外界的专业机构、专业力量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快速的成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适当砍掉一些多余的会议,将时间拿来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培训计划,对培训时间、周期、内容、方式方法做好详细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司法所距离远、时间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将每一次培训安排得合理到位,以求提高培训质量,进而快速提升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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