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督防控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7/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丁柯
[导读]
        长沙城发集团纪委  湖南长沙  410006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国有企业如何从顶层设计入手,打造新型国有企业的廉政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监督与风险防控体系;如何从制度设计入手,把监督防控与业务开展制度充分结合;如何从操作执行入手,把专责、专职、职能三大监督渗透到业务开展每个角落;如何整合监督力量,构建目标统一、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大监督”体系,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国有企业监督现状
        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国有企业不断推进执纪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减存量、遏增量,取得了较好成绩,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廉洁意识、规矩意识显著提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纪律保障。但对照上级要求,还存在明显的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督范围广与监督体系不畅的矛盾。国有企业业务涵盖项目建设、片区开发、能源开发、金融服务、资产经营等较多领域,存在点多、线长、面广,业态多、重点难点问题多,建设任务重等特点。但企业内部审计、监事等专责监督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监督意识不强,仅从业务规范角度来开展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及时,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治标不治本;国企纪检监察部门更注重违纪违规方面的监督,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量不专业,缺乏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监督主体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导致信息掌握不及时、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执纪标准严与执纪手段不足的矛盾。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作案手段越来越缜密,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趋势,国企监督工作,需要经常与公安、银行及其他单位沟通取证,作为企业纪委,在外调阶段,经常会遇到其他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导致调查工作陷入僵局。同时,企业的处罚管理办法,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理办法处罚类型不匹配,处罚标准不对等,导致追责问责过轻,震慑效果有限。
        三是监督要求高与队伍建设落后的矛盾。从中央到省、市,对国有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求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资金密集、资产聚集、项目建设众多,国企纪检监督力量很薄弱,以某大型集团为例,子公司涉及的业务形态广、子公司数量多、职工人员基数大,但全集团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只有22人,百人配比仅为0.6人,大部分纪检人员为 “半路出家”,对纪检监察涉及到的法规条例、执纪流程、业态监督都不熟悉,实践操作能力较差,工作思路僵化,与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督执纪工作不相适应。
        二、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亟需加以解决的薄弱环节
        (一)项目建设领域廉政风险
        一是招投标环节。存在围标串标的风险。如:项目多个标段投标价下浮,异常接近且趋近招标控制价,个别项目存在招标过程中,评委评分高度一致问题;同时,存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信息存在提前泄露风险。招标方案确定虽需逐级把关、层层审查,但因报审程序要求,在交叉管理过程中,存在提前泄密可能性;存在评标专家主观因素无法管控的风险,由于评标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所限,以及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评标结果并非按招标文件和业务标准评分,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废标条款理解的片面性,导致有良好信誉的单位反被排除在外。此外,专家之间互为投标企业牵线搭桥,甚至为串标出谋划策,导致评标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
        二是设计变更环节。

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前期调研、勘察、设计可能出现漏洞,在施工中弥补设计缺陷的变更;个别施工单位为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项目方式,提高工程造价,以获取更多利润,个别承包商不在项目建设工期、安全、保质和节约成本等方面下功夫,反而挖空心思做“项目变更”,以期违规获取巨大利润;有的业主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存在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搞设计变更,谋取私利现象。
        三是材料采购、分包环节。存在索拿卡要,获取回扣,介绍劳务队伍,施工及安装材料等以权谋私的行为;或者是默许、纵容分包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行为,在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有的还在工程计量方面有意偏袒施工单位,超前计量、多计量,增加现场签证量;也还有以劳务分包名义代替专业分包,逃避审批程序等问题。
        (二)资产领域廉政风险
        一是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存在资产价值不清、产权不明、经营不善、维护不力的情形,屡有门面、物业资源转包现象发生。二是经营板块的市场效应、社会效应较为突出。在热点物业招商招租的环节中,现有招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上位法支撑,缺乏制度依据,规模以上物业招租招商过程中,政府交易中心不予受理。三是经营类公司在招标、维保、购买服务、劳务外包等零散、琐碎项目,达不到法定限额标准,绝大多数在法定的“直接委托”范围内,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三)房地产开发领域廉政风险
        内部管控的不完善与授权体系不匹配。如:多个项目存在超资质开发情况;因招采体系不完善导致多个项目存在违法开工、先施工再招标、应招未招、指定分包、合同标的与招采不符、成本管理失控等问题。
        三、国有企业监督体系构建对策
        监督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公司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聚焦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监督完善制度、推进改革、促进发展,使各项制度日益健全、不断发展,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有效管控多业态下廉政、法律、经营风险点,促进国有资本做优做大。
        一是全面提升思想认识。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做到全体参与,党委、各部门、党支部、子公司主要领导要带头落实好主体责任,健全并规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定期约谈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强化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各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增强自觉性,主动落实好“一岗双责”,按照要求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将管业务与管人、管作风相结合起来,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是处理好监督与发展的关系,做好“三个结合”。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本着监督促治理的原则,服务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处理好监督与发展的关系,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把纪检监察工作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有机结合;二是把做好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同加强业务开展有机结合;三是把查处腐败现象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有机结合,使监督防控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大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破题入手,统筹推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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