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常见问题分析与处理,重点及难点的把控

发表时间:2021/7/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1期   作者:郑晓芙
[导读] 摘要:招标代理即工程建设单位依照一定标准选择市场口碑好、信誉度高的代理机构,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由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开展招标活动。
        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  325600
        摘要:招标代理即工程建设单位依照一定标准选择市场口碑好、信誉度高的代理机构,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由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代理行业是建设行业发展至一定程度的附属产物,因发展历史还不长,目前的招标代理市场还存在准入标准不高、规范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对招标代理活动做严格监督。鉴于此,文章针对招标代理常见问题与处理,及重点及难点的把控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代理;常见问题;重难点;把控措施
        一、招标代理常见问题分析与处理
        (一)防止及处理投诉的措施
        1、投诉的概念
        1.1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1.2一个好的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和计划,就是对投诉现象说不,原因很简单,如果发生投诉现象的话,处理的时间长短有时候无法控制,有的甚至拖上数月,对于整个招标工作和建设工作的推进是影响非常大的,有些还涉及到费用索赔和法律问题,因此,如何防止和处理投诉已经成为招标代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招标代理单位该怎样妥善的处理投诉,不仅关系所代理项目是否规范、合乎法律程序,更影响企业本身的信誉、实力等,严重的甚至关系企业的资质。
        2、投诉发生的原因
        投诉的成本低,潜在利益大,因此投诉现象在非常常见,在温州市场常见的投诉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2.1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某些条件设置不合理,明显超越了投标项目的要求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比如,现行招标标条例规定,不得以行业或地域的业绩作为限制性条件。
        2.1.1招标文件的入围门槛(业绩或人员等)设置过高。
        2.1.2评标办法分数比例构成不合理,几项内容的权重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某项内容加分特别突出,明显脱离了市场的实际情况。
        2.1.3评标办法扣分步距不合理,某项分数扣分弹性特别突出,其他分数基本成摆设。
        2.1.4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霸王条款。
        2.1.5某些投标资质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要求明显脱离实际。
        2.2投标人自身专业素养的差异造成认识上的差异,如没有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对招标标的的需求、参数、规格、性能等技术问题有认识误差。
        2.3投标人自身实力不够或时间不够,为了争取更好的条件或时间而采取的一种“战略”或者说恶意的行为。
        2.4招标代理单位和评标专家工作中的差错。
        2.5投标环节竞争性的后延,除了正常投标环节的合理竞争以外,有的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会寻找对手的问题或是莫须有的问题,力求通过投诉质疑扳倒对手,从而使得自己获得有利的结果。
        3、投诉的类型
        投诉根据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标前投诉、标中投诉和标后投诉。
        3.1标前投诉
        标前投诉主要是指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条款设置的投诉,是入围的(或潜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有明显的歧视性、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指定特定的投标人的嫌疑,也可以理解为质疑。
        3.2标中投诉
        标中投诉主要是指对于在收标、评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对于评标组织程序及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的质疑。
        3.3标后投诉
        标后投诉是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中选的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一种投诉,此类投诉是目前最主要的投诉,其投诉的处理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对业主来讲造成了整个招标计划的拖延,危害很大,是我们主要应该分析防范的投诉类型。
        4、如何正确地处理各种投诉
        4.1标前投诉的处理措施
        4.1.1正确解读投诉质疑
        所谓解读投诉和质疑,是指除了弄明白投标人 投诉和质疑的内容以外,还要发掘其隐含的更深层次的目的。
        4.1.2有的投诉和质疑主要的原因是投标人本身对政策和法规的理解不足或有歧义,甚至于连最基本 的时效性都不具备,对于这种投标人所提出的投诉和质疑,招标代理单位的回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法规条例的解释上,可以大量援引原文的文字内容,但结尾应辅以较为善意的文字。这样,一方面是替投标人做了“普法”工作,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
        当然,有的时候只要简单的按照原招标文件就可以。问题是有些是投诉质疑条件不合理,经过分析按照原招标文件是可以的,有些是投诉质疑没有表达清楚,也简单地回答按照原招标文件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回答了。
        4.1.3有的投诉和质疑却是投标人别有用心而为之,所提问题大多与程序及规范无关,更多的是个人 语气化的“怨言”。这种投诉,招标代理单位如果认为不合理的,按照规范的理解及程序进行回复即可,如果认为原先的表述并无不妥,就坚持原来的即可。
        4.1.4所以,要处理投诉和质疑,首先要了解投标人的目的何在,诉求如何。
        4.1.5处理环节中的沟通
        投诉和质疑是法律、法规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招标代理单位而言不应视之为洪水猛兽,当 投标人提起质疑或投诉时,招标代理单位的从业人 员不应将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两方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上升到互相言语甚至肢体 攻击的地步,在处理方法上尽可能人性化,不卑不亢,文明用语,尽量避免口语化或是世俗化的语气,应以援引条文的方式来替代“我认为,我觉得”这种表明个人立场的词语。
        4.1.6对于少部分恶意投诉的投标人,除做到上述原则外,还可以收集一些辅助证明材料等自我保护手段,以免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1.7有些投诉的条件确实有道理的,应该提醒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及时研究,可在招标文件澄清及补充环节进行修正,如果时间来不及的,可以按照规定延期。
        4.2标中投诉的处理措施
        4.2.1标中投诉主要是指开标当天的一些情况的投诉。
        4.2.2在收标环节,一定要仔细核对应该提供的资料,比如投标保证金收据、委托人身份证等、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明确地应该予以拒收,如果一下子吃不准的,应该立刻封存,单独摆放,马上汇报招标人、招标监管单位再做出妥善处理。
        4.2.3在开标环节,要仔细核对委托代理人身份,弄清开标的顺序,一旦因为开标的程序的问题或者是公布中间某些内容的评标分数发生投诉,首先要维持开标现场秩序,稳住投诉人的情绪(因为这类投诉往往很多单位的委托人都在场)中止开标,马上通报招标人、监管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对所发生的情况作出妥善的措施后再行继续。
        4.2.4 如是中间宣布某些单位废标不进入下一道评审程序发生不服而投诉的,首先应该稳住投诉人情绪,然后告诉他们这是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标后投诉的相关程序进行投诉,在开标现场只能遵守开标的纪律,接受评审的结果。
        4.3标后投诉的处理措施
        标后投诉是最难处理的,因为标后的投诉往往是第二名投诉第一名居多,由于背后直接的重大利益,所以这种投诉很难协调,对程序要求特别高。
        4.3.1异议阶段
        最新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中标公示期间,投标利害关系相关人如对评标结果有疑问的,应该先通过“异议”处理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协助招标人先给予答复,虽然在答复过程中也可以征求招标监管部门的意见,但是受理的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停止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人应协助招标人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说明三点:
        ⑴如果判断异议成立的,应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⑵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⑶投标人在异议期内仍然存在异议的,应当走投诉程序,不应当就同样的问题反复提出异议。
        4.3.2投诉阶段
        ⑴投诉有效性认定
        目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必要举措,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前置条件:一是要求投诉人应与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二是要在有效的投诉时效内进行投诉;三是要求投诉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加盖公章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因此,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合格的,才立案处理。
        ⑵正常的投诉处理程序
        正常的投诉处理决定是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全面了解投诉的程序,并全力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⑶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
        5、恶意投诉的应对措施
        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标过程的某些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5.1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5.1.1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
        5.1.2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5.1.3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
        5.1.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
        5.1.5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5.1.6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
        5.1.7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5.2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
        5.2.1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
        5.2.2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
        5.2.3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
        5.2.4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
        5.2.5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5.3完善恶意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增加恶意投诉的处理力度等。
        5.3.1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上报管理部门并予公示并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5.3.2与招标人的其他招标项目挂钩,属于恶意投诉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建议限制进入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等。
        5.3.3积极消除恶意匿名投诉不良影响
        尽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防止及处理流标的措施
        所谓流标,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定标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招标成本,延长了招标周期,进而导致招标效率的下降,目前的市场情况,流标风险不大,相对来说出现在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工程或设备招标概率大些。目前造成流标的几大原因:
        1、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条件设置与市场供求关系的脱节
        2、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设置过于苛刻
        3、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配置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招标文件质量不高,一些条款甚至评标办法前后矛盾,导致在招标过程中或评标时无法统一评标标准,无法继续评标,或者是在开评标组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导致事实上或潜在的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而导致投标中止而发生流标。


        4、防止流标的有效措施
        4.1技术力量优配,思想上重视,强调责任心。
        4.2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
        4.3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招标文件的条款表述要科学、严谨、合理、适用霸王条款,不要出现不合理的。
        (三)防止及处理恶意串标的措施
        恶意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包括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串标行为的发生对于招标人而言,意味着参与串标的单位或人员已经得到了额外的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但此行为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的本质都是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靠非法的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中标并获得高额中标利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恶意串标行为的危害性
        1.1串标哄抬标价,使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受损
        1.2损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3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合同履约的基础
        1.4滋生腐败
        2、串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及四十条规定详细内容由列明。
        3、恶意串标行为的防治措施
        3.1改进保密措施,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3.1.1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
        3.1.2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慎用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
        3.1.3慎用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3.2与诚信评价挂钩
        建议招标人建立自己的诚信评价体系,对于恶意串标抬标的现象的,对于招标人今后的招标或入围有影响的条款,增加心理震慑力。
        3.3优化评标办法
        3.3.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避免留下串标空间。
        3.3.2增加随机性。
        3.3.3确保竞争家数。
        3.3.4及时汇报管理部门,加大处罚查处力度。
        (四)恶意不平衡报价及防治措施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把一部分子目价格太高另一部分子目价格拉低或者把同一子目中的某一要素价格拉高而另一要素价格拉低从而期望在某些变更发生时获取额外的利益的行为。通常的方式有两种:
        1、设置一定的综合单价详细评审分数。
        通过选择或者随机设置若干项重要子目的所有投标单位综合单价的平均值,计算平均值偏离度,对偏离度进行扣分再累加的方式。这种方式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电子评标软件,正常情况下,这种方式还是比较有效的,可以筛选并判断不平衡报价并通过扣分的设置防止恶意不平衡报价。但是,某种情况下,比如说部分人串标抬标现象的发生,那么剩下的正确的报价反而还要被扣分了,这就是这种方式的缺陷所在。
        2、通过评标后中标前的综合单价偏离率调整
        2.1本次投标项目工程量清单详细评审的项目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有项目。
        2.2约定本次投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标准偏离率(比如为15%);
        2.3计算评审项目基准单价(A)的方法为:以招标预算造价中的综合单价下浮率(比如10 %)为基准单价
        2.4筛选偏离价格(B),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平衡报价检测,筛选出与对应子目基准价相比超过标准偏离率的单项;
        2.5修正较大偏离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以下公式对投标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
        正偏离修正价格(T)﹦A×(1+标准偏离率)
        负偏离修正价格(P)﹦B×(1+标准偏离率)
        当P>A×(1-标准偏离率)时,取P﹦A×(1-标准偏离率)
        2.6在招标人确定投标候选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人有较大偏离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修正,但不改变投标总价。经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五)如何加强招标代理过程的保密工作
        1、建立保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根本上来说,应将保密作为一项专门的日常工作内容来抓,必须像其他的内容一样,建立相关的制度,保密范围可以覆盖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函电、资料、数据和内部刊物,会议记录、文件草稿等。保密制度具体主要要点如下:
        1.1严格遵守招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工作,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不该复印的机密文件不复印。
        1.2不得将与招标人前期协商的某些招标意图或招标文件提前泄露给某个别投标人。
        1.3报名或预审阶段,不得泄露报名单位的或预审单位的相关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给其他单位。
        1.4在招标答疑阶段,不得将答疑的结果只回复给疑问提出人,而对其他人保密。
        1.5评标结束后,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有关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参加投标单位的投标文本及其他信息。
        1.6专业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电脑和重要文件应该设置密码,加强保密措施。
        1.7各类资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重要的内容应放在可以上锁的专门抽屉。
        1.8在评标结束后公示期间,对所有投标相关资料应马上妥为封存,等公示结束后再开启。
        1.9在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对所有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封存在档案室,对其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可以在目录索引增加备注,无关人员不得随便查阅。
        1.10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主动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地挽回或减少损失。
        1.11对于在招标代理工作过程中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的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招标代理效益奖金,并与今后的招标代理任务安排挂钩;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加强教育,提高专业人员的保密意识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这是最最本质性的,对于公司的用人机制要坚持专业化,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并从制度上进行引导。
        2.2加强平常工作的保密意识
        招标代理工作持续时间往往一月甚至几个月,沟通的场合或开会的场合很多,俗话说“祸从口出”,很对情况下,并不是说相关人员的有意行为,而往往是无意或者随意的表达造成的泄密。要避免此类的问题发生,主要是要加强专业人员的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和谨慎的意识,特别是要注意细节;关于什么时间点抽取哪里的专家也是很重要的,不能泄露,抽取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评标结束后特别是公示期间,不要对评标期间发生的情况几评标的结果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更不能将文本或其他资料流传出去,这条不关是自己,也要向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进行宣传,因为很多的投诉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信息的,目前,市监督处规定,开标后公示期间,所有的资料都要封存,等公示结束后才能开封。总之,通过平时注意一点一滴的言行,不断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对于这种方式的泄密是很有效的。
        2.3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
        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从业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招标人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招标代理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3、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对各类应保密的信息进行管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版权等。有些信息在一定的时间内是需要保密的,如评标前的专家名单、投标人有关信息等。如果应该保密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或者应该在某个时间点以后才能公布的信息提前公布了,势必影响招标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投标的各类信息保密需要在整个招标代理过程中处处防备,有道有备无患。
        3.1信息泄密造成的危害性
        信息泄密将直接造成两大后果,一是破快公平竞争机制,二是造成投诉,如果长此以往,将会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3.2信息泄密的常见方式
        3.2.1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某些投标人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招标代理相关的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
        3.2.2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它相关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投标人;二是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三是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入围的门槛”、“评标标准”,获取信息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事先找好多家单位的介绍信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或结果。
        3.2.3招标活动结束后,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人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比如技术标的内容)一旦“见光” 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人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3.3如何对应该保密的信息进行有效地管理
        3.3.1对任何时候都不能公开的信息的保密,比如专家的名单、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评审的明细分数等。
        3.3.2对于不能提早公布的各类信息,主要是能够熟悉相关规定,掌握招标代理的各项工作流程,评审标准和其他关键内容(比如设计招标的设计任务书)不宜在招标文件领取之前泄露;不宜在投标截止日前透漏投标人的家数;暗标评审的项目不得提高泄露投标人名称等。
        3.3.3某些保密措施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有帮助的尽量采纳。
        4、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对各类应保密的资料进行管理
        4.1对工作期间各类资料进行分类存放,对有关保密要求的书面资料单独保存,需要上锁;对各类需要保密的电子版本则需要通过电脑开机密码或文件加密的形式。
        4.2对招标人有明确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进行管理。
        4.3对投标人之间的资料进行保密
        4.3.1在报名或资格预审过程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料要严加保密,如果把一家的资料提供给其他人就会影响投标的公正性。
        4.3.2对评标结束后公示期间,对所有的资料都应该封存,由管理部门和招标人代表在封条上签字,公示结束后再开封,以免不必要的投诉。
        4.3.3对投标人的所有投标资料,包括资格预审资料和投标文件资料,除了相关管理部门和甲方需要留档的除外,一律封存,定期销毁处理,不能到处流传,以免泄露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方案、只是产权,给其他投标人抄袭模仿的机会,影响下次投标的公正性。
        4.4对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的资料的保密管理
        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具体经办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应马上将所有资料移交给该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入库管理,并对需要保密的资料加上备注,如查阅的也有该资料管理人员进行查阅,如今后保密的资料需要查阅的,须经公司批准。
        4.5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各类中间成果稿件,评标打分的草稿等要及时销毁。
        4.6在每周的例会上,对所出现的问题中由于保密工作没有做好而影响招标代理工作的内容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进行总结。
        4.7加强与招标人沟通,共同采取措施如何加强对保密资料的管理。
        4.8及时与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从他们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保密资料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国健.招标环节常见问题的四大成因[J].中国招标,2019(27):33-35.
        [2]林蓉.工程招标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工程技术研究,2017(05):149-150.
        [3]石莉珍.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08):146-147.
        [4]叶朝铭.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J].四川水泥,2019(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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